湄潭縣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實行安全生產工作主要領導負責制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
第三條 各成員單位要在縣安委會的領導下,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堅持“以人為本”和“安全發展”的觀念,正確處理好安全綜合監管和執法監督的關係,制定本部門(行業)安全生產年度計畫、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及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章 主要成員單位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條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工作;承擔縣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縣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全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制定全縣安全生產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縣公安局負責全縣道路交通、消防、民爆器材經營安全監督管理,道路交通、火災事故、民爆器材經營企業事故的報告和參加調查處理工作;定期組織開展道路交通、消防、民爆器材專項安全檢查;開展道路交通、消防、民爆器材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道路交通、消防、民爆器材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參加各類事故搶險救災,維護現場秩序;定期分析、預測全縣道路交通、消防、民爆器材的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六條 縣交通局負責全縣水上交通、交通運輸企業、汽車客運場(站)和公路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危險路段、事故多發點(段)安全隱患的治理;水上交通事故的報告和參加調查處理工作;嚴格執行“三關”、“一監督”制度;組織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定期組織水上交通、交通運輸企業和公路建設工程專項安全檢查;開展水上交通、交通運輸專項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定期分析、預測全縣水上交通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七條 縣建設局負責全縣建築工程和風景名勝區的安全監督管理,建築事故的報告和參加調查處理工作;定期組織建築專項安全檢查;組織開展建築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開展建築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定期分析、預測全縣建築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八條 縣質監局負責全縣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事故的報告和參加調查處理工作;定期組織特種設備專項安全檢查;組織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定期分析、預測全縣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九條 縣旅遊局負責全縣旅遊景區和旅遊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旅遊事故的報告和參加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旅遊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旅遊行業專項安全檢查;定期分析、預測全縣旅遊行業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十條 縣總工會代表勞動者依法實行民眾安全監督,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民眾性的安全檢查和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縣發展改革局負責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濟、社會整體發展規劃,將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制度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程式。對未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縣經貿局負責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濟運行管理規劃,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將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制度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程式,對未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負責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商貿企業事故調查的報告和參加調查處理工作,定期組織商貿企業專項安全生產檢查,開展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縣委宣傳部負責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加強對新聞工作的領導,督促新聞媒體做好安全生產宣傳報告和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 縣編委辦負責研究新形勢下安全生產監管體制,為全縣安全生產創造工作條件。
第十五條 縣法制辦負責組織起草我縣安全生產配套法規、 規章草案,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提供法律保障,對有關法律、法規執法情況進行行政執法監督。
第十六條 縣監察局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對事故責任人中涉及的行政監察對象提出處理意見並落實處分決定。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進行監察,對安全生產執法行為進行監察,參加全縣安全大檢查。
第十七條 縣財政局負責監督縣級財政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支持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工傷保險工作和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完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制度,並做好認定和鑑定工作。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第十九條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打擊無證非法開採行為。
第二十條 縣教育局負責監督、指導縣內各級各類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學校進行安全檢查;將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條 縣水利局負責水利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水利建設工程事故的報告和參加調查處理工作;定期組織水利行業專項安全檢查,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畜牧局負責對漁船進行安全管理,漁船事故 的報告和參加調查處理工作;開展漁業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農業局負責對農村生產生活自用船的安全管理,自用船事故的報告和參加調查處理工作;開展生活用船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林業局負責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森林火災事故的報告和參加調查處理工作;定期組織森林防火專項安全檢查,開展森林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衛生局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並查處違法行為;參加事故搶險救災工作,負責提供醫療救護保障,組織醫務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事故的醫療救治和調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武裝部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加搶險救災,維護現場秩序。
第二十七條 縣工商局負責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企業註冊登記手續;未經許可審批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活動不予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 縣鄉企局負責全縣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鄉鎮企業事故的報告和參加調查處理工作,並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煤礦發展規劃以及監察監管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環保局負責制定環境恢複方案,對事故危害區域大氣、水、土壤的監測;參加事故搶險救災工作。
第三十條 縣氣象局負責對施放氣球和防禦雷電災害的安全管理工作;參加事故搶險救災工作,提供預測、預報事故區域的有關氣象情況。
第三十一條 縣農機局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管理,農業機械事故的報告和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協助公安交警部門維護農村公路交通秩序和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武警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加事故搶險救災,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十三條 縣菸草專賣局負責菸草商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相關事故的報告和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縣藥品監管局負責監督管理搶險救災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搶險救災藥品、醫療器械,參加事故搶險救災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食品衛生監督所負責抓好食品衛生的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司法局負責指導勞教部門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為安全生產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七條 縣人保司、人壽司負責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配合承擔企業做好安全生產預防工作;監督保險本公司及時出險、足額賠付。
第三十八條 縣文體廣局負責督促新聞媒體做好安全生產宣傳報導和輿論監督,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省、市、縣關於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
第三十九條 縣外宣中心負責大力宣傳黨的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省、市、縣關於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積極做好輿論監督工作。
第四十條 各鄉鎮按屬地管理原則,具體負責本轄區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工作。
第四十一條 其他成員單位要加強對本部門及管理範圍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其他成員單位要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特點,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同時抄送縣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造成生產安全事故和國家財產損失的,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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