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內容

(國辦發[2003]58號)

今年5月中旬以來,安徽、山西、雲南、河南等地煤礦接連發生特大生產安全事故。5月13日,安徽淮北礦業集團公司蘆嶺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6人死亡。5月20日,山西臨汾市安澤縣永泰煤礦(無證非法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5月21日,雲南麗江地區華坪縣永興煤炭有限公司基佐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5月24日,河南安陽市龍安區安利煤礦發生透水事故,造成15人死亡。經初步認定,這幾起事故均屬責任事故。這些事故的發生給國家財產和人民民眾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損失,也暴露出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監管不嚴、安全措施不到位、違規操作等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高度重視,收到事故報告後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工作,千方百計搶救被困人員,認真調查事故原因,妥善處理善後事宜;同時,要求各級政府本著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精神,採取強有力措施,制止當前受利益驅動,一些煤礦超能力突擊生產、已關閉小礦死灰復燃情況。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迅速扭轉煤礦事故多發的狀況,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真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一)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一級抓一級,逐級負責,逐級抓好落實。特別是要加強縣鄉兩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把責任落實到基層。目前,煤炭銷售市場好轉,煤炭價格持續上升,在這種情況下,各地區、各企業一定要正確處理好安全生產與經濟效益的關係,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各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全全生產。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的各項制度和規定,在煤礦改制以及承包、租賃契約中必須明確安全生產職責。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把責任落實到基層、班組以及與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各個方面;要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技能培訓,保證這些制度和規程的嚴格執行;要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並得到有效實施;要經常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實施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

(一)凡《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3號)下發後,發生過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鄉鎮、發生過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縣(市)、發生過特別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市(地),所在地區要嚴加整頓。整頓的重點是煤礦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建立並落實到位,“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火)等安全設施的建設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煤礦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是否嚴格執行。

(二)凡屬“四個一律關閉”的小煤礦,即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國有煤礦礦區範圍(國有煤礦採礦登記確認的範圍)內的小煤礦、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各類小煤礦、“四證”(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書)不全以及生產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過40%、含硫超過3%)的小煤礦,應關未關或已取締關閉又死灰復燃的,地方政府要予以強制關閉;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的,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同時依法追究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下同)要抓緊制定下發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條件對煤礦逐個進行審核評估。凡有一項基本條件達不到的,一律停產整頓,限期達標。逾期未能達標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強制關閉。對安全生產投入欠賬較多的煤礦,要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新建、改建、擴建礦井,必須堅持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使用的“三同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原則。其安全設施必須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未經設計審查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的不得投入使用。各地要儘快制定煤礦安全生產投入標準和監督保證措施,並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三、 嚴厲查處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責任人員

(一)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凡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沒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一查到底,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特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要自事故發生之日起9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凡因政府工作人員對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力,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甚至利用職權參股辦礦或收受賄賂,包庇袒護非法採礦,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自2003年7月1日起,凡縣(市)發現兩處、鄉鎮發現一處非法生產或屬“四個一律關閉”應關卻未關的煤礦,對其、鄉政府主要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要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特別是對違法違規生產,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置若罔聞,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從業人員不服從安全管理和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及規程,造成重大事故的,也要依法處理。

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與監察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充實必要的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權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能。

(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結合已部署開展的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依法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監察,要進行明察暗訪,嚴格執法;凡下達的停產整頓、關閉礦井、行政罰款等安全監察執法文書都要通報給當地人民政府;對拒不執行監察指令的煤礦,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採取措施強制實施。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整治中,要把煤礦作為重點。著重檢查各煤礦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是否落實;深化煤礦安全整治的措施是否到位,特別要檢查防治瓦斯的措施是否落實。對查出的問題,要明確責任,落實整改的措施。

(四)監察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對本通知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底將本地落實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匯總後報國務院。

發布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日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