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險

無過錯責任險

按照過錯歸責原則,顯然,債務人無須對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所導致的損害承擔責任,但在法律作出特別規定的場合,即使不履行契約或者損害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所導致時,一方當事人也可能會承擔法定的特殊責任,即為無過錯責任或無過失責任(英文名為nofaultliability或liabilitywithoutfault)據考證這個概念是美國學者巴蘭庭於1916年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的一篇關於交通事故的文章中提出的。

無過錯責任險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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