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瀘溪縣國土資源局內設辦公室、規劃耕地保護股、建設用地股、地籍地政股、法規監察股、礦產開發管理股、地質環境勘查儲量股、財務審計股、測繪管理股、人事股等1室9股。下轄直屬事業單位1個,瀘溪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轄瀘溪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瀘溪縣征地拆遷事務所、瀘溪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瀘溪縣地產事務所、瀘溪縣地價評估事務所、瀘溪縣國土測繪隊等6個縣二級機構和16個國土資源所。現有幹部職工90人,其中黨員41人,依法管理1568.6平方公里土地,按職責審批審核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服務性工作。
主要職能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中央和地方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各種條例、辦法、規定等法律、法規;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章、規範和辦法。
2、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3、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給予,對國土資源實施動態巡查,查處違法案件。
4、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5、貫徹實施耕地管理辦法,指導全縣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6、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7、組織縣內城鎮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報國務院、省、州、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栨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彙編;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監督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
9、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認定具有重要價倜的古生物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嘰販遺蹟保護區;按許可權管理地質遺蹟保護區。
10、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測繪項目。
11、依法審查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提供測繪成果和外來組織或個人來縣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全縣各地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12、管理縣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根據授權審核發布本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縣行政區劃圖,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化服務;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和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
13、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財政撥給的地質勘查,基礎測繪專項資金以及省、州、縣財政撥給的其他各項資金的使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
14、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局機關政務;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制定機關內部各項工作制度;負責各股室、隊、所間的綜合協調;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網路建設管理,新聞宣傳;負責起草局領導講話,局工作計畫、工作總結;負責信訪、保密、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文書檔案、報表、文印、接待等工作。
2、規劃耕地保護股(加掛縣農業區劃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組織研究全縣和重點區域國土綜合開發整治規劃和政策措施;擬定土地供應政策;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地質勘查規劃、測繪發展規劃;負責編制並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和資金撥補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的檢查和初步驗收;承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圍墾開發的立項,審查工作;承辦縣農業區劃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3、建設用地股
承辦需報省和州、縣人民政府批准和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工作;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徵用地事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了擬定並執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辦法;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承辦土地資產處置,土地資產儲備方案的審查;貫徹實施國有非農業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小城建設的土地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審核評估機構從事評估的資格,按規定進行土地使用權管理價格。
4、地籍地政股
擬定和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擬定和實施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指導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負責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維護。
5、法規監察股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執行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征(占)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履行推行依法行政的有關職責;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
6、礦產開發管理股
參與編制全縣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進行採礦權出(授)讓和轉讓管理;依法進行採礦審核登記發證和採礦權審核登記;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協助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組織對執行和遵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執行全縣礦產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範性檔案;依法查處重大礦產違法案件;履行推進依法行政的有關職責;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
7、地質環境勘查儲量股
實施地質遺蹟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參與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參加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防;對縣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提出認定意見;為城市區域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提供地質環境意見;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參與編制全縣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依法進行勘查審核登記發證和礦權轉讓審核登記;依法調處地質爭議、糾紛;實施礦產資源政策和礦產儲量管理辦法;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地質資源彙編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8、財務審計股
按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劃的征取,使用和監督管理;負責制訂有關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局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國有資產和基本建設財務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省、州、縣撥給的有關經費和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補償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對下屬單位財務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9、測繪管理股(加掛人民政府測繪行業管理辦公室牌子)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和測繪行業政策;參與編制全縣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制訂全縣基礎測繪和其他重要測繪項目的計畫;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縣房產測繪管理工作;負責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實施;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來組織或個人來縣測繪事項;負責全縣的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
10、人事股
承辦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安排重大宣傳活動;搞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11、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對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和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政策、黨紀政紀和決定、命令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查處違紀案件,對黨員和工作人員進行黨紀政紀教育,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