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濱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濱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濱政發〔2012〕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濱州經濟開發區、高新區、北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濱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2年3月13日召開的市政府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濱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濱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濱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參照《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決定,深入推進黃藍兩區開發建設,加快建設生態濱州、美麗濱州、幸福濱州。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要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努力建設服務政府、效能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第五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因公出市(出訪)、休假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條 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設市政府特邀諮詢若干名,市政府特邀諮詢和市政府其他黨組成員協助市長或副市長工作。
第九條 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 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履職盡責,團結合作,維護政令統一,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二條 貫徹執行中央、省關於巨觀調控的政策和部署,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實現科學發展。
第十三條 切實加強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大力建設誠信濱州,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四條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注重發揮基層自主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積極構建源頭治理、動態管理和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健全民眾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等機制;建立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機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系,推進民主法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五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推行風險評估、項目公示等長效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十七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市級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重大政策規定、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縣(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重大決策方案提交市政府討論前,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將該方案交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九條 市政府在做出重要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通過傳媒向社會公布,徵求廣大人民民眾的意見。
第二十條 實行重大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定期對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組織評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三條 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四條 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加大推行行政執法力度,規範行政執法主體,界定行政執法許可權,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五條 實行市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一般每季度舉辦1次。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活動的服務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政府信息公開一點通、電子顯示屏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予以公開。
第二十九條 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套用、確保全全,推進政府網站建設和政務專網平台套用,推行電子辦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 深化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制度改革,規範行政許可事項,推進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建設,提高審批效率;規範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完善網上交易,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自覺接受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民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律法規,落實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電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市長公開電話、市長信箱和信訪辦理工作,注重利用主流媒體和不同形式加強政務互動,確保民意訴求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要親自閱批民眾反映的重要事項,各部門負責人要及時辦理民眾反映的問題和投訴事項。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執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切實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加強監督制約權力的制度建設。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及基層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特邀諮詢、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其他黨組成員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及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民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特邀諮詢、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其他黨組成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二)聽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四)審議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五)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及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三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組成,市政府特邀諮詢、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其他黨組成員列席。必要時請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二)研究處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託市政府特邀諮詢、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其他黨組成員、副秘書長召集,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
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專門問題。(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市政府專題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四十五條 對需市政府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提交議題的部門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參與協調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在會簽意見上籤字。
第四十六條 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審定後報市長確定。會議議題一般應於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與會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不能參會的,須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市政府特邀諮詢、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其他黨組成員、副秘書長受委託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託的市長或副市長審定同意後印發。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工作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會議由市長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綜合性重要工作;二類會議由分管副市長主持,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一類會議的會務工作在秘書長領導下,以市政府辦公室為主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由協助市政府領導工作的副秘書長協調,以市政府有關部門為主組織,市政府辦公室予以協助。
第五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精簡、有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全市性工作會議的數量和規模。提倡採用電視電話會議、專網視頻會議等形式召開。擬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主辦部門要按規定報市政府審批。原則上各類會議每月集中召開。除緊急事項外,一般不臨時動議召開會議。
貫徹上級部門會議精神和布置上級業務部門工作的會議,由各部門召開。由部門召開的會議,一般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講話,不請縣(區)政府負責人參加。確需邀請的,須按規定報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都要開短會、講短話。會議時間一般控制在90分鐘以內,主題講話控制在5000字以內。收看收聽全國、全省電視電話會議後,如需繼續召開全市電視電話會議,一般不超過30分鐘。安排的交流發言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每個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6分鐘。
第五十二條 國家部委、省政府部門通過市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濱州召開省以上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報告市政府,經同意後方可答覆和安排。會議經費原則上由主辦部門負責。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三條 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的規定程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
第五十四條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和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均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後根據市政府領導分工呈送審簽。向市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
第五十五條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要一事一報並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可以直報市政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再報市政府審批。
市政府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市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市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第五十六條 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各部門需要請示市政府的事項,應當提前做好調研和協調工作。市政府接辦後,一般事項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公文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一般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市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並回復辦理結果。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領導審核、簽批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五十八條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於關係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決定、政策措施、政府規範性檔案及需要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省政府的決定、命令、政府規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須由市政府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外市政府聯繫商洽的工作。
(四)發布市政府的決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規範性檔案。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覆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七)批轉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意見。
第五十九條 公文審簽程式和簽發許可權:(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辦公室負責同志提出意見,經協助市政府領導工作的秘書長、副秘書長審核後,報請市政府領導簽發。(二)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其中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以及僅涉及單項工作的下行文或平行文,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可授權分管副市長、秘書長簽發。(三)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政府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市長審簽。
第六十條 大力精簡公文,增強公文制發計畫性。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行文篇幅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
屬照抄照轉上級檔案、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貫徹上級部門檔案精神等內容,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屬於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確需向下級政府行文的事項,按程式報經市政府領導審定後,可加“經市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各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單位)報送公文。
第十一章 政務信息反饋和重要決策督查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市政府領導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
第六十三條 報送政務信息要圍繞中心工作,貼近領導決策需求,做到全面、及時、準確、規範。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市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網路的指導,確保網路健全完善、高效運轉。同時,要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工作報送通報和考核機制,對信息報送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遲報、漏報、誤報信息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進行通報批評。
第六十五條 縣(區)政府、市政府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對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二)市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三)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涉及全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四)省、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五)市政府領導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六十七條 收到省、市領導的批示件,市政府辦公室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閱批,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除有規定時限要求的以外,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上報辦理情況。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在非正式公文上的批示,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辦理。接辦當天即轉承辦單位,必要時直接辦理。承辦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向市政府督查室書面報告辦理結果。
第十二章 行政行為規範制度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市長全面領導市政府工作,代表市政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長具有最後決策權。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全面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第七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實行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負責制。市政府及各部門行政首長為行政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全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分管各項工作的副職,對所分管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實行一崗雙責制。市政府組成人員對分管的系統、部門和單位承擔雙重責任,既要抓好主管或分管的業務工作,又要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廉政建設、安全生產、社會穩定等工作。
第七十二條 市政府實行交辦負責制。對於涉及多個部門或兩個以上分管副市長的事項及其他特殊事項,由市長指定一名副市長或一個部門牽頭全權辦理,主辦責任人或部門要大膽負責,加強協調,確保落實;協辦部門和單位必須主動配合,服從調度。
第七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實行服務承諾制。凡是面向社會服務的事項,要公開向社會承諾服務標準、服務措施、服務時限。
第七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實行首問負責制。凡最先接待服務對象的部門或人員,為首問責任主體,必須認真負責接待,不屬自己職責範圍的,負責介紹到相關部門或人員,並積極幫助聯繫協調。
第七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實行行政效能監察制。對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行全面的行政效能監察,認真受理社會各方面檢舉、揭發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作風和紀律方面的投訴,並對有關責任人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實行工作補位制。互相補位的市政府領導出差(出訪)、休假前後應及時溝通、銜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第十三章 紀律和作風
第七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八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和維護市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市委請示匯報。以下重大事項須向市委請示報告:(一)全市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二)以市政府名義上報省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設項目。(五)需要市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七)須向市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八十一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定期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
第八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市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儘量減少陪同人員,嚴格控制警車使用,不搞邊界迎送。
第八十三條 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等活動;不出席縣(區)政府、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
第八十四條 省政府各部門及外地來賓到濱州考察訪問,由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市政府部門可以接待的外賓,一律由部門出面接待;確需市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提出安排意見,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市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別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台灣事務辦公室審核後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十五條 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傳送請柬。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十六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外出考察、參觀、學習結束後寫出書面總結報市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報告市長。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縣(區)長出差市外或出訪、休假的,應事前向市政府秘書長報告,填寫“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縣區長出差外市或出訪、休假情況報告單”,由秘書長按規定報送市長、常務副市長審批。
市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受省、市雙重管理的省垂直管理部門適用本規則,其他中央、省屬駐濱部門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