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為使省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而制定的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省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指示、決定,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陽光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
第三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工作部門職責

第五條 省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
第六條 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常務副省長協助省長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省長因公出省和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省長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條 省長主持召開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省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省政府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省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省政府決定事項和省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 省政府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省政府工作部門受省政府統一領導,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責。
審計廳在省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一條 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調,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 全面落實中央巨觀調控方針,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貿易,加快半島製造業基地、半島城市群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實現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擴大出口。
第十四條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大力建設誠信山東,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大力建設平安山東,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加快社會公共事業改革,推進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草案)、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草案),省級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章和重大政策規定、大型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各部門提請省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市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建立省政府重要決策事項公示制度。省政府在作出重要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通過傳媒向社會公布,徵求廣大人民民眾的意見。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 省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情況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及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確保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四條 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研究探討相對集中許可權工作。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省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具體組織,一般每季舉辦一次。
第二十六條 省政府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及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接受質詢,依法向有關人大常委會備案行政法規、規章;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匯報。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七條 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加強同省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民眾團體的聯繫,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第三十一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和省委的工作部署,省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省政府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由省政府辦公廳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 省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政府特邀顧問、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和部署省政府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需要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民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七條 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聽取省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研究分析形勢,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討論通過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通過由省政府制定發布的政府規章和重大政策規定。
(六)討論決定各部門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研究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等。
(八)討論需要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安排3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民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八條 省長辦公會議是一種議事形式。由省長、副省長組成,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必要時請省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需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 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或省長、副省長委託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
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省政府領導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省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省政府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四十條 提交省政府會議研究的議題,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分管副省長(或協助其工作的省政府副秘書長)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省長提出主導意見。
第四十一條 擬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審定後報主持會議的省政府領導確定。會議議題一般應於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省政府辦公廳。
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會前須經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審查把關。議題材料定稿後,由分管副省長及協助其工作的省政府副秘書長簽署意見。
第四十二條 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要向省長請假;如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第四十三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會議主持人意見可以印發會議紀要。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由省長簽發或常務副省長簽發。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委託召開的省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託的省長或副省長審定同意後印發。
第四十四條 省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必要報省長審定。
第四十五條 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除整理成會議紀要發省領導和有關單位知照外,對需辦理的事項,由省政府辦公廳向主辦部門發出“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催辦通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對會議決定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省政府領導報告。
第四十六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第四十七條 以下全省性大型會議由省政府召開: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精神,部署全省性工作的會議。
(二)省委、省政府研究部署重點工作的會議。
(三)由省政府授獎的綜合表彰會或非行業性特殊表彰會。
除上述會議外,其他會議由省政府部門召開。
第四十八條 省政府大型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會議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主持,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部門和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綜合性重要工作;二類會議由分管副省長主持,省政府部門和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條 召開省政府一類會議,一般由省長、常務副省長提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重大緊急事項來不及開會研究時,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確定。省政府部門提請召開省政府二類會議,應向省政府報送申請,由省政府辦公廳審理,報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第五十條 一類會議的會務工作在省政府秘書長領導下,以省政府辦公廳為主組織,省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由協助省政府領導工作的副秘書長協調,以省政府有關部門為主參照一類會議工作程式組織,省政府辦公廳予以協助。
第五十一條 省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不請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參加。省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只開到下一級政府對口部門,不請下級政府負責人參加。一些全省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五十二條 國家部委通過省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山東召開全國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有關情況報告省政府(需補貼經費的,要事先徵求省財政廳的意見),經同意後方可答覆和安排。

第八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三條 向省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的規定程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公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省政府各類公文的處理、承辦工作,負責協助省政府領導審核或者組織起草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省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受理。向省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省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省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省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審核、運轉。省政府領導批示過的公文,交省政府辦公廳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五條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可以報省政府有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應報省政府審批。
省政府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省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省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省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省政府報送公文。
第五十六條 上報省政府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後根據省政府領導分工送請審批。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需要辦理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擬辦意見後按程式送省政府領導簽批、運轉。屬省政府審批事項,應先轉請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第五十七條 加強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
各部門需要請示省政府的事項,應當提前做好調研和相關協調工作。省政府接辦後,一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公文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省政府辦公廳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
第五十八條 省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報送省政府領導簽批的公文,省政府領導和分管副秘書長要負責對公文內容進行把關。
第五十九條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於關係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規章以及需要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國務院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省政府向國務院、省委、省人大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省政府的決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規章。
(四)安排部署省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省政府部門和市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覆省政府部門和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六)批轉省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和意見。
第六十條 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省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省政府辦公廳審理的公文文稿。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提出意見,經分管業務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核(必要時經秘書長審核)後,報請省政府領導簽發。
第六十一條 公文簽發許可權:
(一)以省政府名義向國務院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省長簽發或常務副省長簽發。
(二)以省政府名義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省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由省長簽發。
(三)省政府序列部門正職,行政、事業單位正廳級幹部任免公文,由省長簽發。
(四)市長、省政府序列部門正職出國公文,由省長簽發。
(五)以省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省長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副省長分管範圍的,需請其他副省長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應報請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定簽發。
(六)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省政府名義行文的,由省長或省長授權副省長、秘書長簽發。
(七)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報請分管副省長簽發或核報省長簽發。
第六十二條 精簡公文和電報。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的不以省政府名義行文;可以省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下列內容的事項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
(一)對國家部委下發的檔案提出的貫徹執行意見。
(二)屬於部門和市政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省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
(四)照抄照轉上級檔案,內容空泛,對指導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文稿。
(五)省政府部門召開的市政府負責人不與會的會議通知。
第六十三條 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草稿。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六十四條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一般不得越級行文。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單位)報送公文。屬於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省政府同意的事項,報經省政府領導審定後,可加“經省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六十五條 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規範性檔案,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通過政府專網將電子公文傳輸下發,並在《山東政報》刊登公布。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九章 重要決策督查

第六十六條 對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第六十七條 對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省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以省委、省政府名義下發的涉及全省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
(四)省政府領導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六十八條 重要決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立項通知。省政府辦公廳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後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省政府辦公廳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採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並按時限要求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貫徹省政府會議的情況,一般應於會後1個月內報送。
(三)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查事項,省政府辦公廳要組織有關單位,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
(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上報的貫徹落實省政府重要決策的情況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六十九條 收到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和省委常委的批示件,省政府辦公廳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審閱批示,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並按規定時限整理上報辦理情況。
第七十條 省政府領導批示件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辦公廳應於接辦當天轉承辦單位,必要時直接組織辦理。承辦單位一般應在15天內辦結,並向省政府辦公廳書面報告辦理結果,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整理後書面報告批示人。在辦理領導人批示件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
第七十一條 省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省信訪局組織辦理,並直接向領導反饋結果和答覆來信人。以下信函由省政府辦公廳辦理:
(一)國家領導人的信函。
(二)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省級以上(含省級)領導的信函。
(四)市政府、省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信函。
(五)對政府全局有重大影響的信函。

第十章 工作作風紀律

第七十二條 自覺維護省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省委請示匯報。以下重大事項須向省委請示報告:
(一)全省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省政府階段性工作情況。
(二)以省政府名義上報國務院的重大請示事項。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設項目。
(五)需要省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
(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須向省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十三條 省政府領導和省政府部門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省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定期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
第七十四條 省政府領導和省政府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省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最大限度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各地要簡化接待禮儀,不搞層層陪同和對口陪同,一律不搞邊界迎送和警車開道。
第七十五條 除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省政府領導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應酬性活動;不出席市政府、省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不為部門、地方的活動題詞、題字、發賀信、賀電。除國家重點工程項目、高新技術項目、重大對外合作項目及有重要社會意義的活動外,省政府領導不出席部門(單位)舉辦的各類慶典活動。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七十六條 國家各部委、外省市來賓到山東考察訪問,由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省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
省政府部門可以接待的外賓,一律由部門出面接待,其中副部長級以上的來訪外賓或國際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確需省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或省外經貿廳提出安排意見,提前7天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式審批。
第七十七條 邀請省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傳送請柬。邀請省政府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應填寫《省政府領導活動呈報單》,提前7天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應按程式送省政府秘書長審示後,報省政府領導審定。
省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別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台灣事務辦公室、僑務辦公室審核後報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式呈省政府領導審定。
第七十八條 對省政府領導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一般性的會議、活動、會見原則上不報導。
第七十九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八十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議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第八十一條 副省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請示省長,由省長明確代行其職責的領導。出差(出訪)、休假返回後,應向省長報告。
各市市長出差省外或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省長;省政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分管副省長。
第八十二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屬於省政府社會管理職能以及與人民民眾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政策規定、規章制度、審批程式、辦事標準等,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部門及各地政府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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