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和精簡會議的有關精神,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進一步控制和精簡會議,節約會議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議審批制度,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規模,注重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應當充分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方式召開會議。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辦法。
第四條 會議分類
一類會議是國務院批准的、以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在各地機構的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在各地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第五條 會議審批程式
一類會議。經批准後,會議接待、總務、經費預算及費用結算工作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
二類會議。各單位應於每年的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計畫召開的二類會議的報批檔案(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及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等)送財政部審核會簽後,按程式報批。各單位原則上每年只能召開一個二類會議,需要召開多個的,應闡述理由。
三類會議。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和會議費預算指標,從嚴審批。
第六條 會議天數
二類會議會期一般不得超過3天,三類會議會期一般不得超過2天。
第七條 會議人數
二類會議與會人員一般不得超過20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20%以內。
三類會議與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5%以內。
第八條 會議地點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儘量使用單位內部的賓館、招待所、會議室和車輛,內部賓館、招待所不具備承接條件的,應到定點飯店召開,不得租用高級賓館、飯店召開會議,也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嚴禁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等地方召開會議。定點飯店名單及收費標準另行公布。
第九條 會議費開支渠道
會議費用由組織召開會議單位承擔,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會議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參加要求與會人員食宿費用自理的各種會議。
第十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
會議費開支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一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等。
會議主辦單位不得組織會議代表遊覽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也不得宴請與會人員、發放紀念品及與會議無關的物品。
第十一條 會議費開支標準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控制內據實報銷。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 房租費 | 一伙食補助 | 其他費用 | 合計 | 備註 |
一類會議 | 250 | 80 | 70 | 400 | 含會議室租金 |
二類會議 | 170 | 80 | 50 | 300 | 含會議室租金 |
三類會議 | 150 | 80 | 30 | 260 | 含會議室租金 |
會議召開地代表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員除必須住會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其他費用包括交通、檔案印刷、夜餐、辦公用品、備用藥品等。
第十二條 會議費報銷
會議主辦單位應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到本單位財務部門報賬,財務部門要認真把關,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超標準或擴大範圍開支的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1993]國管財字第0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