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市容文化管理試行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索引

《濟南市市容文化管理試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濟南市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

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市容文化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市容文化,系指在城市道路兩側、公共廣場和建築物、構築物上等公共場所向公眾使用的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文字和圖案。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建成區內市容文化的管理。
第四條 濟南市文化局是本市市容文化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市容文化建設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在公共場所設定各類戶外廣告、牌匾、霓虹燈(含彩燈、燈箱,下同),其用字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必須使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布實施的標準用字和漢語拼音;
(二)大型的廣告、商業牌匾、霓虹燈必須書寫相應的外文;
(三)書寫要正確、規範、美觀;
(四)用語要準確,符合行業特點。
第六條 公共場所內的社會用字一般不得使用已經簡化了的繁體字和異體字。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文物保護單位的原有用字。
(二)建國前創立的老字號店鋪招牌用字。
(三)仿古建築物、構築物牌匾用字。
(四)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歷史文化名人題寫的牌匾。
第七條 禁止使用自造字、錯別字和未經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批准的簡化字。
第八條 在公共場所設定的各類戶外廣告、牌匾、霓虹燈,其圖案內容要健康,造型美觀、大方、新穎,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禁止使用宣傳庸俗、色情、暴力和封建迷信內容的圖案。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對其設定的戶外廣告、牌匾和霓虹燈,要定期檢查維修。對字跡模糊,圖案色彩脫落或殘缺不全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條 在公共場所設定的戶外廣告、牌匾、霓虹燈,設定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到工商、城建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在市區主要道路兩側、公共廣場周圍設定大型廣告、牌匾、霓虹燈的,還須持設計樣稿,到市文化局申請審核其用字和圖案,經同意後方可製作設定。
第十一條 凡在本市從事戶外廣告、牌匾、霓虹燈美術設計的人員,必須到市文化局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領取《美術設計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設計活動。對符合美術專業職稱標準的,市文化局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評定職稱。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六、七、八、九、十條規定的,由市文化局會同工商、城建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通報批評或警告;
(二)限期改正違章行為;
(三)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責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戶外廣告、牌匾、霓虹燈。
以上處罰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未取得《美術設計資格證書》從事市容文化設計活動的,由市文化局責令其補辦資格審查手續。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市容文化管理人員應當依法持證進行監督檢查,執行處罰時必須出具《處罰通知書》。執行罰款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
第十五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對干擾、阻撓市容文化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市容文化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嚴格執行本規定。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濟南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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