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委員會有職權主要就下列事宜作出評估、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社會工作政策的基本目標;
.所執行政策的成效;
.政府擬執行的社會工作政策的年度計畫;
.政府認為應交予委員會審議的關於社會工作政策的法規草案;
.社會服務界法人的確認申請和續期;
.主席認為應讓委員會知悉及討論的關於社會工作政策的其他事項。
組成
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及下列所指委員組成。
主席由負責社會工作事務的司長出任。
副主席由社會工作局局長出任。
委員會的委員包括:
.檢察院代表一名;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民政總署代表一名;
.衛生局代表一名;
.教育暨青年局代表一名;
.法務局代表一名;
.勞工事務局代表一名;
.社會保障基金代表一名;
.由委員會主席指定屬社會互助、慈善、青年、教育及防治藥物依賴領域的最多十二個私人機構的各一位領導人員或其代表;
.由委員會主席委任的最多五名在社會工作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