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監督:行政長官
職能:在內部保全問題上向行政長官提供諮詢及輔助。
性質 :諮詢機構
職責
安全委員會有職責就下列事宜表達意見:
.內部保全政策的制定;
.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的組織、運作及紀律的大綱;
.關於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的職責的一般性措施的法規草案;
.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人員的培訓、專業訓練、知識及技術的更新及進修應遵循的主要指導方針;
.採取第9/2002號法律第八條所指的特別措施的可能性,倘行政長官要求發表意見;
.法律規定或行政長官交予其處理的其她事宜。
組成
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其常設成員包括下列實體:
.政府各司司長,並由負責內部保全的司長出任副主席;(在行政長官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擔任安全委員會副主席的負責保全施政領域的司長代任);
.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
.治安警察局局長;
.司法警察局局長;
.消防局局長;
.澳門民航局主席;
.澳門港務局局長。
安全委員會的非常設成員包括下列實體,由主席召集參與會議: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衛生局局長;
.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
.社會工作局局長;
.房屋局局長;
.澳門監獄獄長;
.澳門保全部隊事務局局長;
.澳門保全部隊高等學校校長;
.旅遊局局長。
主席得召集其她可藉其本身專業知識或具有之特定責任而有助於份析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全的情況,或有助於應付危機或公共災難的實體參與安全委員會。
安全委員會尚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一名代表,目的是對關於實行刑事訴訟、維護合法性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問題作出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