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對行政當局將訂定之保護消費者的政策發表意見;
與同類實體接觸及推動保護消費者之共同工作,尤以指導及提供資料之工作為然;
研究及推行對較不受照顧之消費者,特別是老年人、傷殘人士及經濟薄弱者之特別輔助計畫;
對消費者的指導及資料提供,提出建議及進行活動;
鼓勵經濟及專業代表團體編制管制其會員活動的法例;
研究消費者所提出的聲明異議及投訴,並將之轉達有許可權的公共部門;
對一般消費的財產及服務取得範圍所出現的輕微糾紛,提供調解、中介及仲裁的機制;
推動、執行及加強本法律規定之措施;
將由法律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組成
消費者委員會的機關有全體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
全體委員會由十一名成員組成,其中由行政長官的批示委任的現職行政當局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不得超過三名;
主席由全體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主席不在或因故缺席時,將由委員會為此目的而指定的成員代替。
執行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二名委員組成,由行政長官聽取全體委員會意見後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