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發展委員會

(十八)澳門旅遊商會代表一名; (十九)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一名; (二十)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一名;

職權

委員會具職權就旅遊業的一切事宜,尤其就政府為下列事宜制訂策略性指引提出建議和發表意見:
(一)舉辦旅遊服務;
(二)推廣旅遊;
(三)規範旅遊活動;
(四)規劃和發展旅遊。
委員會尚具有下列職權:
(一)為提升旅遊業的競爭力,尤其在跟進旅遊政策的執行方面提出建議及意見;
(二)編制旅遊經濟活動範疇的報告和進行有關研究;
(三)通過委員會內部規章。

組成

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出任主席;
(二)旅遊局局長,於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三)社會文化司代表一名;
(四)保全司代表一名;
(五)運輸工務司代表一名;
(六)旅遊局代表兩名(不包括旅遊局局長);
(七)海關代表一名;
(八)旅遊學院代表一名;
(九)文化局代表一名;
(十)勞工事務局代表一名;
(十一)人力資源辦公室代表一名;
(十二)民政總署代表一名;
(十三)民航局代表一名;
(十四)消費者委員會代表一名;
(十五)澳門酒店協會代表一名;
(十六)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一名;
(十七)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一名;
(十八)澳門旅遊商會代表一名;
(十九)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一名;
(二十)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一名;
(二十一)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一名;
(二十二)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代表一名;
(二十三)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一名;
(二十四)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一名;
(二十五)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一名;
(二十六)澳門娛樂場博彩業承批公司商會代表一名;
(二十七)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二十八)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二十九)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一)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二)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三)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四)金光噴射飛航(澳門)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五)西北航運快線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六)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三十七)在旅遊業界公認的專業人員,人數不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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