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樓宇維修基金

澳門特別行政區樓宇維修基金,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樓宇安全及環境衛生的保養及維修工程提供資助。

簡介

監督:行政長官
職能: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樓宇安全及環境衛生的保養及維修工程提供資助。
性質: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公法人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光民

職責

"樓宇維修基金" 的宗旨是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樓宇安全及環境衛生的保養及維修工程提供資助。

組成

"樓宇維修基金" 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
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委員為財政局的代表,各成員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正選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上款所指批示委任的候補成員代任。
房屋局局長在其屬下的公務人員或服務人員中指定行政管理委員會秘書及有關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設立樓宇維修基 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性質
樓宇維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在房屋局內運作,並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和擁有其本身財產的公法人。
第二條 
監督
行政長官負責監督基金,並尤具下列許可權:
(一)核准本身預算及預算的修改;
(二)核准年度報告及管理帳目;
(三)核准財務管理計畫及方針;
(四)制定指引和發出指示,以貫徹基金的目標;
(五)核准行政管理委員會作出超過該委員會本身有權許可的法定金額的開支的管理行為;
(六)核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的協定及議定書,以及其他須經核准的行為;
(七)許可取得不動產,以及許可轉讓屬基金財產的不動產或對之設定負擔。
第三條 
宗旨
基金的宗旨是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樓宇安全及環境衛生的保養及維修工程提供資助。
第四條 
支援
房屋局負責向基金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
第五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基金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委員為財政局的代表,各成員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三、正選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上款所指批示委任的候補成員代任。
四、房屋局局長在其屬下的公務人員或服務人員中指定行政管理委員會秘書及有關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六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徵收收入,並許可基金履行職責所需的開支;
(二)通過基金的本身預算案及其修改,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三)編制年度管理帳目,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四)就不屬其本身職權範圍內但有利於基金妥善管理財務的措施,向監督實體提出建議;
(五)取得對開展其職責範圍內的活動屬必要的不動產及設備;
(六)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協定及議定書;
(七)議決所有與基金有關且未被法律規定為不屬其職權的事宜。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可授權主席,以便許可金額上限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的開支,但對行使此授權所作的行為,須在隨後的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中予以追認。
第七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權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將一切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的事宜提交該機關審議,並建議採取其認為對基金良好運作屬必需的措施;
(二)在必須與公共或私人實體聯繫的任何事宜上代表基金;
(三)促使執行監督實體的決定及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四)行使行政管理委員會所授予的職權。
第八條 
運作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平常會議每月舉行兩次,而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或應任一成員的建議召集。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時,方可作出決議。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而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四、主席可視商議事宜的性質的需要,主動或應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要求,邀請明顯有助商議事宜的人列席會議,但被邀請者無投票權。
五、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須簡要載明商議的事宜、作出的決議及倘有的對投票的解釋性聲明,並由出席成員簽署。
第九條 
報酬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50%的報酬。
二、如屬代任,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正選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第十條 
資源
一、基金的資源包括:
(一)每年由行政長官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八)項的規定以批示訂定的一項撥款;
(二)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預算轉移的收入;
(三)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收入;
(四)在其職責範圍內提供資助的償還款項;
(五)依法運用本身可動用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或其他收益,以及其本身或其享有收益的任何財產所產生的利息或其他收益;
(六)捐贈、遺產、贈與及遺贈的所得;
(七)將屬其財產的資產或權利轉讓及讓與的所得;
(八)根據法律、契約或以其他名義取得的任何收入。
二、基金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運作的其中一間庫房代理銀行或銀行機構開立一銀行帳戶,透過該帳戶處理其一切收支往來;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基金。
三、基金的款項往來以支票或付款委託書為之;有關的支票或付款委託書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兩名成員簽署,且其中一人須為主席或其代任人。
第十一條 
運用
基金的資源用於履行本身職責所需的開支。
第十二條 
預算及會計規則
第6/200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於基金的預算編制、收支記帳及本行政法規所衍生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資助計畫
基金的資助計畫,載於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的規章。
第十四條 
過渡規定
本經濟年度的預算須自本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呈交行政長官。
第十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於公布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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