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電力行業協會

第十條 (十)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漳州市電力行業協會經漳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於2002年8月8日在漳州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目前已有包括在漳的發、供電企業及大客戶會員單位五十八家,協會下設秘書處與電力技術經濟諮詢部,成立供用電、電網管理、發電、法制與信息等四個專業委員會。受市經委委託,承擔十八項電力行業行政管理工作,並根據會員需要開展了技術諮詢服務等項工作。編輯出版《漳電行協》與開設“漳州市電力行協信息網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塑造行協自身形象、擴大行業和社會影響。
漳州市電力行業協會按照《章程》規定,堅持服務宗旨,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為企業、為會員單位服務,努力為漳州的經濟繁榮和電力事業發展做出貢獻。
地址:漳州市勝利東路電力中心大樓

協會章程

漳州市電力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漳州市電力行業協會。英文譯名:Zhangzhou Electric Power Sector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ZEPSA 。
第二條 本會是漳州地區境內不同所有制的電力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大電力客戶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電力行業自律性管理與服務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面向全市熱心電力事業發展的有關人員。組織國內外先進企業管理的理論、體制、制度、機制、方法和策略的研究、交流。推廣套用本省(市)電力有效管理經驗,積極發揮中介作用,為企業、行業、政府、社會服務,為漳州電力實施市場化、現代化、出精品、出人才和創一流的戰略目標可持續性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漳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和漳州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依託單位是漳州電業局。
第五條 本會住址:漳州市勝利西路8號漳州電力中心大樓十一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貫徹服務、自律、溝通、協調、監督的原則,從事以下主要業務:
(一)圍繞漳州地區電力行業內部的改革和發展,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共性問題的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電力行業、電力企業的呼聲和要求,提出政
策、立法或協調關係等方面的建議,溝通政企關係,做好橋樑紐帶作用;積極溝通社會各界與電力行業的聯繫和理解;積極參與制定漳州電力發展戰略、規劃;逐步完善電力企業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推進企業深化改革和發展,實現企業管理現代化。
(二)建立協會研究中心,打造超前思維、研究策略、調研措施、制定航向,廣泛開展專業技術、管理、法規和政策諮詢服務,主動提供高效的研究成果、信息、建議和調查報告;參與制定修改行業標準,參與行業科技成果評審與推廣套用;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鑑定;負責企業現代化管理成果的評審和推薦。
(三)組織制定行業的約規,行業規範標準的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監督會員單位貫徹執行;參與本行業產品質量、服務質量、行業作風建設的監督檢查,保護電力消費者和有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學術交流,召開各種專業研討會,推廣套用電力企業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科學方法;實行柔性管理,發揮人才優勢,為電力企事單位提供管理、技術、質量及企業診斷和設備診斷服務;組織開展行協會員和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考察、講座等工作。
(五)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電力行業的資質審查、質量認證、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六)協助或呈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電力企事業單位的委託,組織行檢、行評;參與行業統計調查,跟蹤省內外電力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組織經驗交流;對行業內的投資、開發、改造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做好漳州電力競價上網、設備檢修、調試和維護的市
場規範管理。
(七)開展協會橫向聯誼活動,溝通信息,交流經驗。
(八)辦好電力行業協會的刊物。
(九)組織廠長(經理)活動,開展優秀企業、優秀管理者的評選及協會的評優工作。
(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電力行業的公平競爭,協調會員關係,增進合作。
(十一)負責企業法律、管理諮詢工作,開展有關中介服務,協助做好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十二)接受政府交辦、企業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團體)會員制,會員單位設立聯絡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履行會員義務,繳納會費
(三)漳州市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電力企事業單位、大用電客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取得本會出版的刊物、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介紹、推薦新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六)積極交流、提供調研成果、學術論文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的退會及處理:
(一)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宗旨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還會員證;
(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
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中具有代表性的理事組成並通過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條(一)、(三)和(五)至(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男不超過65周歲、女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本會工作,有責任心、事業感和創新精神;
(八)思想解放、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奉獻。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
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負責人;本會法定負責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 授權或委託相關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議的籌備、召開、貫徹事宜;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會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提請研究決定相關理事變更或調離時的增補等事宜;
(五) 提請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會和實體機構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協助會長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
關規定並結合電力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2年7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