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建築材料行業協會

溫州市建築材料行業協會,是經溫州市民政局批准的社團組織,現有常務理事單位45家,會員單位125家。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溫州市建築材料行業協會是經溫州市民政局批准的社團組織,現有常務理事單位45家,會員單位125家,分布在全市計委、經委、物資局、建設局、商業局、房管局、鄉鎮企業局等系統及樂清、瑞安、鹿城、甌海、龍灣、永嘉、平陽、泰順、文成、蒼南、洞頭等市(縣、區),是一個跨系統、跨地區的建築材料行業協會,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和民間性等特點。

業務範圍

1、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市場調查,及時提供建材商品信息,預測建材市場趨勢。
2、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協調會員單位供求,組織產品聯銷。
3、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4、收集和交流建材產品的信息,推薦先進管理經驗。
5、幫助會員單位進行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
6、幫助會員單位開拓國際市場,力爭產品多出口,多創匯。
7、幫助經營薄弱的會員單位開展業務,促其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溫州市建築材料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市建材行業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推動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搞活商品流通,擴大購銷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開展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令。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溫州市經貿委指導,同時接受溫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設在溫州市黎明西路307弄12號2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市場調查,及時提供建材商品信息,預測建材市場趨勢。
2、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協調會員單位供求,組織產品聯銷。
3、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4、收集和交流建材產品的信息,推薦先進管理經驗。
5、幫助會員單位進行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
6、幫助會員單位開拓國際市場,力爭產品多出口,多創匯。
7、幫助經營薄弱的會員單位開展業務,促其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由建材企業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參加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參加本協會的意願。
3、在本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參加本協會申請書。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2、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3、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5、在本協會中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單位負責人即本協會的理事。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如下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有關規定,如期交納會費;
5、及時反映情況,提供內部報刊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
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懲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
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
一次,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3、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
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單位選舉的常務理事任期五年。五年後必須按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九條 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的三分之二常務理事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5、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或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主要負責人,交會員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收取會費,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接受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人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決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
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待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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