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用性規範

準用性規範,是指規定行為規則的某一部分須參照其它法律規範才能實施的法律規範。這種所要參照的法律規範是業已明文規定的確定性規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抗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見第一審程式的規定進行。”與委任性規範不同之外在於,委任性規範所引用參照的是即將制定的法規,準用性規範引用參照的是現行法律規範。

準用性規範:是指沒有規定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而只規定援引、比照某法律條文的法律規範。

準用性規範:也叫準據性規範,規定社會主體行為準則的某一部分,必須參照其他業已明文規定的現行法律規範才能實施。

如:“本條例未作規定的,參照民法通則有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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