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安全生產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承擔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全市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組織、協調和參與全市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負責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四)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的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安全生產準入制度的實施,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初審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組織本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九)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十)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本市的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地方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重大危險源監控的監督檢查等。
(十五)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