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猛洞河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猛洞河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猛洞河風景名勝資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猛洞河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由老司城、司河、猴兒跳、王村景區組成,具體範圍以國務院批准的《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劃定的範圍為準。
第三條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永順縣人民政府設立的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六條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區、水源地保護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做好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人民政府)、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猛洞河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猛洞河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在猛洞河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九條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猛洞河風景名勝區規劃是猛洞河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
經批准的猛洞河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法進行。
因修改猛洞河風景名勝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猛洞河風景名勝區規劃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禁止違反猛洞河風景名勝區規劃,在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猛洞河風景名勝區規劃依法遷出。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違法建(構)築物應當依法拆除,並責令其恢復植被和地貌。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風景名勝資源及其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十二條 對猛洞河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土地依法徵收或徵用。
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劃要求,組織居住在猛洞河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居民外遷,並依法予以安置和補償。
在猛洞河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外,根據民族風俗,由永順縣人民政府按規劃要求劃定殯葬用地。
第十三條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區、水源地保護區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封山育林、植樹造林、護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占用或者徵用林地所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應當用於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異地造林。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古樹名木、珍稀植物進行調查、鑑定,建立檔案,掛牌保護。
第十四條 對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的雲豹、白鶴、白頸長尾雉、獼猴、紅腹錦雞、白冠長頸雉、穿山甲、水獺、大鯢等珍稀野生動物,應當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保護。
第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區、水源地保護區的水體保護,做好水土保持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哈妮宮瀑布、捏土瀑布、落水坑瀑布、銅錢眼瀑布、王村瀑布及其水源地實行重點保護。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禁止興建工業項目、水電站,外圍保護區及水源地保護區內禁止興建重污染工業項目。
第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酉水河流域州內段的環境保護協調工作,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猛洞河、靈溪河流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嚴格控制猛洞河風景名勝區水源上游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十七條 對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溪州銅柱、老司城宮殿遺址、碧花山莊古城遺址、謝圃古城遺址、衙老院遺址、龍潭城遺址、紫金山古墓群、雅草坪古墓群、蓮花古墓群、象鼻山古墓群、八桶湖古墓群、兩河口古墓群、王村古墓群、祖師殿古建築群、土王祠古建築群、擺手堂古建築、碧花潭古棧道、王村古鎮和靈溪河兩岸石刻等文物保護單位,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保護。
對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尚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具有歷史、藝術、民族文化價值的宗祠、民居、生產生活作坊等建(構)築物由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檔案,掛牌保護。
第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要求,興建土家族歷史博物館和溪州銅柱公園。
第十九條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可溶性劇毒廢渣,在水體清洗裝貯過該類物品的容器或車輛;
(四)亂倒、亂扔、亂堆垃圾;
(五)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畫、塗污;
(六)擅自複製文物,拓印石碑、石刻、器物銘文;
(七)擅自採伐林木;
(八)非法採集珍稀野生植物;
(九)砍伐、移植、採挖、損毀古樹名木;
(十)非法采脂、挖掘樹樁(根),因挖筍、剝樹皮及過度修枝等致使林(竹)木受到損害的;
(十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十二)炸魚、電魚、毒魚;
(十三)燒灰、燒炭、燒窯;
(十四)其他破壞景觀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 在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三章 建設

第二十一條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的建設活動,應當經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體現民族特色。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的建(構)築物布局、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猛洞河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
外圍保護區內公路沿線的建(構)築物應當按照土家族苗族建築風格進行建設。
第二十三條 在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區、水源地保護區建設施工,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保護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工程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植被。

第四章 利用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猛洞河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及其核心景區範圍標界立碑和設定風景名勝區標誌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並對基礎設施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禁止損毀、擅自移動界標界碑和標誌標牌等。
第二十五條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遊覽安全,並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單位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環境狀況,對景區、景點實施休整,並提前予以公告。
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
第二十六條 進入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的車船,應當按照指定線路行駛,在規定地點停放或停泊。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應當逐步使用環保型車船;控制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機動車船數量。
第二十七條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等項目,應當由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猛洞河風景名勝區規劃,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經營者應當向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契約,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門用於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
第三十條 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的;
(二)在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三)在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猛洞河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或者審批的,由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50%以下罰款;因出讓或者變相出讓行為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等行為,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或者影響生態環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向水體排放傾倒劇毒廢液、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液、鹼液,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四)、(五)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專用工具設備,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責令依法賠償損失、補種砍伐、損壞樹木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砍伐、損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八)、(九)項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七)違反第(十)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十一)、(十二)項規定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十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拆除,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的,由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損毀、擅自移動界標界碑和標誌標牌的,由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立該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的;
(二)未設定風景名勝區標誌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的;
(四)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五)允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的;
(六)審核同意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三十九條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部門已經予以處罰的,猛洞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本條例未作出處罰規定的其它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猛洞河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古丈縣行政區域內的棲楓湖景區、紅石林景區、坐龍峽景區等的保護和管理,由古丈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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