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湖南省事業單位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實施意見

(試行)
(湘職改〔1986〕12號)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七日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報告》和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以及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檔案精神,有領導、有計畫、有步驟地搞好我省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現對全省事業單位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組織領導

(一)全省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在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具體工作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幹部管理局。

各地、州、市、縣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由各地、州、市、縣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具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二)全省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主管部門:
 職務系列主管部門
 高等學校教師省教委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省教委
 中國小教師 省教委
 實驗人員省科委
 科學研究人員(自然科學)省科委
 (社會科學)省社科院
 工程技術人員省經委
 經濟專業人員省經委
 農業技術人員省農業廳
 會計人員省財政廳
 技工學校教師省勞動人事廳
 統計人員省統計局
 衛生技術人員省衛生廳
 體育教練員 省體委
 新聞專業人員省委宣傳部
 翻譯人員省外事辦
 播音員 省廣播電視廳
 出版專業人員省出版局
 圖書、文博、檔案、資料人員
(圖書、文博、資料) 省文化廳
(檔案) 省檔案局
 工藝美術人員省二輕廳
 海關專業人員長沙海關
 藝術人員省文化廳

二、領導關係及職責分工

(一)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貫徹執行中央、國務院、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條例,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意見,統一部署全省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確定我省各類專業技術職務系列主管部門及其職責範圍;確定各地、州、市和省直各部門各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結構比例和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任務任職條件的評審和審批許可權;審批各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實施細則;審定各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設定和人選;對各系列評審後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進行綜合平衡;協調省各系列主管部門與地、州、市的關係。

(二)省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根據中央和省有關規定,擬定本系列的實施細則,指導本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負責組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並負責本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接受委託部分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評審工作;審定本系列省直各部門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設定和人選;按照中央有關係列《試行條例》的要求,對各地區、省直各部門評審後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進行綜合平衡。

(三)地、州、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貫徹執行中央、國務院、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省政府、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方針、政策、條例和實施意見,統一部署本地區職稱改革工作;確定本地區各類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主管部門及其職責範圍;確定本地區各縣市和地直各部門各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結構比例;審定本地區各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設定和人選,並報省各系列主管部門備案(對中央有特殊要求的系列,則報送省各系列主管部門審定);對本地區各系列評審後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進行綜合平衡,並報省各系列主管部門備案;對本地區各系列推薦評審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進行初步審查簽署意見後,報送省各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協調本地區各系列主管部門與各縣的關係。

(四)國務院各部委在湘直屬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如需委託我省組織的,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和部署。地方單位的按隸屬關係歸口,分別由省直各部、委、辦、廳、局和各地、州、市負責;省直各部門在地、州、市的直屬單位,如需委託地、州、市組織的,由各地、州、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和部署。省各系列主管部門對地、州、市實行對口指導時,應通過省和地、州、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和部署。

三、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選用

各單位應根據國家已批准下達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試行條例》及本單位專業技術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選用專業技術職務系列和職務設定的意見,其中,省直部、委、辦、廳、局所屬單位的,由各主管部、委、辦、廳、局審查後,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核准;地、州、市所屬單位的,由地、州、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核准。

四、聘任對象及任職條件

(一)聘任對象是: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和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幹部。

(二)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中提出的對各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基本條件和各系列《試行條例》規定的各項具體條件,是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或任命的依據,必須堅決貫徹執行。省各系列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在制定實施細則時,要對各級職務的任職條件和崗位職責具體化。

(三)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試行條例》對各級職務的學歷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必須認真執行。為了不拘一格地啟用人才,對雖然不具備規定學歷,但已成為專業技術工作和專業技術管理工作中的骨幹,經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考核確認已具備相應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並經較長的工作實踐證明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確能勝任和履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職責者,可聘任或任命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需要聘任高、中級專業技術:①完成國家、省、地、市的重大科研、設計、技術改造、施工等任務的專業技術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②有突出的發明創造,或進行重大的技術改造、提出重要的合理化建議,並在實踐中獲得實際效益者;③重大科學技術及其它領域的獲獎者;④地、市以上組織的科學技術及其他專業領域的競賽或考試,成績優異者;⑤有特殊技藝者。

五、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和增資額的確定

(一)根據國家下達我省的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由省統一擬定並分別下達至省直各部、委、辦、廳、局和各地、州、市。全省各系列、各部門和各地區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或任命的數額,必須在省下達的結構比例範圍內進行。未經批准不得突破。

(二)省直各部、委、辦、廳、局和各地、州、市在省下達的結構比例限額內,提出本部門和本地區各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結構比例。其中,省屬事業單位,經省主管部、委、辦、廳、局審查匯總後,報省科委核定,並報省勞動人事廳備案;地、州、市屬事業單位,經所在地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後,報同級科委核定,並報同級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三)全省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所需增資總額的測算和工資額的核定,均由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和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增資指標未經批准不得突破。

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

各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評審許可權和要求等,均按《湖南省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辦理。

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聘任的程式

(一)出任專業技術職務,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由所在基層單位進行推薦。被推薦者需填寫《專業技術幹部專業技術職務呈報表》,並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二)申請出任專業技術職務者所在單位,應提供申請者的《專業技術幹部業務考績檔案》和綜合材料。綜合材料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政治思想表現、學識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成就、外語水平、單位推薦意見等。

(三)對申請出任專業技術職務者,須按規定的評審許可權,由相應的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並寫出評審意見。

(四)對經過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評審並經上級有關部門綜合平衡,符合相應條件的各級專業技術人員中,由所在單位行政領導,在規定的結構比例限額內,根據需要,進行聘任或任命。其中,實行聘任制的單位,由單位行政領導向被聘任的專業技術人員頒發聘書,雙方簽訂聘約;實行任命制的單位,由單位行政領導向被任命的專業技術人員頒發任命書。

(五)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或任命均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如工作需要,可以連聘、連任。在任職期滿前六個月,單位領導要根據需要和專業技術人員任職期間的實績,在徵求本人的意見後,提出連聘或解聘的意見。如繼續聘任或任命原職務,可不再進行任職資格條件的評審;若聘任或任命高一級職務,須經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評審後,再行聘任。

(六)對受聘或任命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識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成就等,所在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考核,並將考核情況記入本人考績檔案,作為提職、調薪、獎懲和能否連續聘任或任命的依據。

八、對已獲得職稱人員遺留問題的處理

(一)對1983年9月10日前,按原職稱評定工作的規定程式、和授予職稱的許可權已獲得職稱的人員,原則上應承認他們具備擔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並在本單位結構比例限額內,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或任命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雖已獲得了職稱,但水平偏低的,應幫助其儘快提高;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認其已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個別弄虛作假、騙取職稱的,應嚴肅處理。

(二)對1983年9月10日前,按原職稱評定工作的規定程式,經相應的評定委員會評定了相應職稱,並按授予職稱的許可權已上報主管機關“待批”或“待授”職稱的人員,可與已獲得職稱的人員同等對待。

(三)對於1983年9月10後,各部門、各地區、各單位自行確定或聘任的“內定職稱”,在進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或任命時,應按有關規定對其任職條件重新進行評審。

九、應聘人員與聘任單位的權益問題

(一)應聘人員在任聘期間內應嚴格履行崗位職責;未經聘任單位領導同志同意不得辭聘,不得到其它單位兼任職務或以任何形式向外單位提供聘任單位的科技資料或技術,以保障聘任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應聘和任命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在任職期間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和享受規定的待遇;聘任期滿後可按照人才合理流動的原則,提出辭聘,但須在辭聘前半年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

(三)聘任單位在應聘人員聘任期滿後可根據需要決定是否續聘,須在聘任期滿前半年內通知應聘人員。

(四)聘任人員在聘任期間,解聘或辭聘須由聘任單位和應聘人員協商確定,不得單方終止聘約。因單方終止聘約而給對方帶來的損失由終止一方承擔責任;任職期內因任何一方違約而發生爭執時,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科技幹部管理部門負責調處。

十、堅持評審標準,確保評審和聘任質量

(一)任職條件是聘任或任命專業技術職務的主要依據。評審任職資格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條件進行全面考核。不同的職務和崗位其考核內容應有所側重,考核的方法也應有所不同。要防止忽視政治表現,單純以學歷、資歷、論文為主要依據的傾向。

(二)為了保證評審和聘任工作的質量,各單位評審工作告一段落後和進行聘任或任命工作前,各級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或主管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的主要內容是:①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或任命工作是否符合有關檔案規定;②結構比例和增資額是否控制在規定的限額內;③各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崗位職責是否明確;④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基本滿意,並調動了他們的積極性。

十一、加強政治思想工作

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是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必然有各種不同的思想反映。各地、各部門和各單位要把政治思想工作貫穿到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全過程,認真組織專業技術幹部和民眾學習有關檔案和政策、規定,明確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目的意義。各級組織,要加強領導,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對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思想問題,要因勢利導,耐心說服,認真解決,特別是對暫時未被聘任或任命的人員,要做過細的思想工作,區別情況妥善處理;要注意保護聘任或任命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雙方的權益,對借聘任或任命之機打擊迫害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於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以騙取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應予解聘,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十二、其它

(一)有關行政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相互兼職、待聘人員的安排及待遇、待聘高級職務的設定、專業技術幹部離休、退休等問題,均按國務院國發(1986)27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二)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過去我省頒發的有關職稱評定的條例、規定和辦法等,即行廢止。

(三)本實施意見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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