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職改字〔1986〕39號)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日)
一、關於評聘範圍和對象問題
1.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和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國家幹部,可在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的職務系列範圍內參加評聘。全民事業單位的集體所有制人員暫緩參加評、聘、其評、聘工作另行部署。
2.全脫產學習(含國內外)一年以內者,可以評、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3.外出執行任務或被借到其他單位工作,工資關係仍在原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由原單位評、聘。
4.連續病休一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者,暫不參加評、聘。
5.受行政記大過或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以及受留用察看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受處分後一年內不予評、聘;被判刑緩期執行和送勞動教養人員,在緩刑和教養期內,不予評、聘;刑滿和解除勞動教養重新安排工作後,可根據工作需要,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予評、聘。
6.對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但目前只在技術性、專業性、學術性較強的崗位上,專職或以主要精力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人員中進行,並從嚴掌握。
設定專業技術管理崗位,應根據工作需要來確定,不能因人設崗。省直各系列要對本系列的專業技術管理崗位作出具體規定,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專業技術管理崗位上的專業技術職務根據工作性質靠用相關的職務系列。各單位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靠用職務系列的意見,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後,省屬單位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核准;地、州、市屬單位報地、州、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核准。
二、關於學歷和任職資歷問題
1.學歷的認定應嚴格按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總參、總政的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對於不屬政府教育部門發給的學歷證明和短訓班、進修班等所發給的結業證書,只能作為評審其專業、技術水平的參考,不能作為填報學歷的依據。
2.任職資歷
(1)原已獲職稱的人員,以相應主管機關下文授予職稱之日作為任職資歷的起算時間。
“待批”、“待授”人員,按原職稱審批許可權,以最後一級評審會評定通過之日作為任職資歷的起算時間。
(2)對於具備規定學歷一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由於多種原因,而未取得職稱的人員,在首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時,凡具備了任職條件,又確能履行崗位職責,原則上可不受其過去是否獲得技術(業務)職稱和任職資歷的限制,允許參加評、聘。
三、關於原已獲職稱和“待批”、“待授”人員的聘任問題
1.對1983年9月10日前已獲得職稱人員(含“待批”、“待授”人員),原則上應承認他們具備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可以根據需要直接聘任(任命)同級的專業技術職務。若需要高聘者,應按現行規定的程式重新進行評、聘。
2.對1983年9月10日前已獲得技師職稱人員,現仍在技術工作崗位,如在授予技師職稱時已明確相當於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的,原則上應承認他們具備擔任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職務的資格。
3.對從部隊轉業復員的專業技術幹部,凡在國務院國發〔1979〕279號檔案頒發後至1983年9月10日前,按規定要求評定通過的技術職稱,其手續完備、材料齊全者,應和地方已獲職稱人員同樣對待。但由領導機關直接任命為技師、機械師等行政職務的人員,不能作為已獲職稱人員看待。
4.1983年9月10日前,按照原職稱審批許可權,相應的評定委員會評定通過並已上報到有關部門“待批”、“待授”的職稱,在首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時,有關部門應認真清理核定。對“待批”、“待授”的中級職稱,由各地、州、市、廳、局按系列匯總登記造冊,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定。對“待批”、“待授”的初級職稱,由各地、州、市、省直委、辦、廳、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其中,對不符合原《組織法》要求組成的評定委員會評定的,或未經相應的評審會評定通過的各類職稱(包括基層組織“內定”的職稱、已推薦、擬上報或已報相應的評審會待評以及評議未通過的職稱)不能認為是“待批”、“待授”職稱。
5.有的系列(如會計、統計等),在1983年9月10日前,按原規定程式已上報到上級系列主管部門進行平衡複議的人員,未通過者,需按現行有關《試行條例》規定重新評、聘。
6.1983年9月10日前,經中級職稱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推薦上報的高級職稱,並經省高級職稱評審會的學科考評小組考核且寫出了考評意見的人員,在首次聘任工作中,如本人申請高級職務,經單位推薦後,仍應重新填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呈報表》。除提交原有的評定材料外,還要補充近三年來的有關材料,上報到省有關係列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原有考評意見及有關材料應作為參考。
對已經過初級職稱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推薦上報的中級職稱,也可按上述原則辦理。
四、關於不具備規定學歷的問題
1.對不具備《試行條例》所規定的學歷、資歷人員,一般不能越級或提前高聘。但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按省職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湘職改〔1986〕12號檔案的《實施意見》中第四條“聘任對象和任職條件”的規定辦理。
2.對不具備規定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評、 聘專業技術職務時,除符合免試
條件者外,要對其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進行必要的考試、考核。考試、考核內容及方法,由各系列主管部門作出具體規定。
3.對於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多年的業務骨幹,雖不具備規定學歷,申請“助理工程師”一級和“工程師”一級的專業技術職務時,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其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可不進行考試,直接進行評審。
(1)高中畢業並經過大專院校脫產培訓一年以上取得大專結業合格證書或不脫產對口培訓累計二年以上者;
(2)講授過一年或一年以上中等專業學術的專業課程或較系統地編寫過中等專業課程講義者;
(3)在省(含省)一以上報刊發表的學術論著或工作報告,經三名以上同行專家確認具有相當大專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水平者。
五、關於兼職問題
1.擔任行政領導的專業技術人員一般不兼任專業技術職務。但對於技術性、專業性、學術性強的部門的行政領導,確實有實質性的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和工作量的要求,並能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可申請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2.擔任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副總工程師(副總會計師、副總經濟師)等專業技術行政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兼任專業技術職務。
3.兼職人員的工資待遇,按國發〔1986〕27號檔案執行。如領取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則占用專業技術職務限額指標。
六、關於對外語的要求問題
1.外語是專業技術人員受聘的任職條件之一。不同系列、不同工作崗位和不同檔次的專業技術職務,其外語要求,原則上按各系列的有關規定辦理。
鑒於歷史原因,在首次評、聘工作中,對老、少、邊地區和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凡1976年以前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從事特殊技藝、不從事涉外工作的人員,在申請出任中、初級職務時,外語暫不作為必備條件,但應進行考核,供評審其任職條件時參考。上述人員申請出任高級職務時,對其外語要求也可適當放寬,並由各系列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報省稱職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2.需要對外語進行考試的,由各系列主管部門統一布置,各地、州、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直廳局負責組織實施。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免試外語。
(1)經國家考試出國留學、進修一年以上者;
(2)能直接用外語對外進行專業技術交流者;
(3)在省(含省)以上出版社或報刊上,出版或公開發表過三萬漢字以上的譯文譯著者;
(4)參加過經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審查認可的具有高級職務所要求的外語水平的學習班學習,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七、關於離休、退休問題
在首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中,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員,雖已達到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凡符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經評審後,可在確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的同時辦理離、退休手續,並按所確定的職務及有關規定領取離、退休金。上述人員和經批准延長離、退休年齡的人員,如需增加工資時,則占專業技術職務限額指標。
1986年1月24日以後已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專業技術人員,亦可按上述原則辦理。
八、關於調出、調入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問題
1.在首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中,對於調出、調入的專業技術人員一律由調入單位負責評審、聘任專業技術服務。調出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向調入單位提供所需的各種材料。
2.原已取得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本系統範圍內調動而不改變工作性質或者套用原專業知識從事相關學科的專業技術工作,可按本規定第三條第1款的原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調動後從事與原專業性質不同的專業技術工作,則原則上須在現任工作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才能申請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並按現在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的系列有關規定進行評、聘。評、聘時,可參考原職稱。
3.從外省調入我省的“待批”、“待授”職稱的人員,由現所在單位與原單位及其所在地的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繫,索取原評定職稱的全部材料,經審查確認後,方能聘任其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九、其它
1.省各系列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辦法,報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施行。
2.本規定如與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今後下發的有關規定不一致時,應以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規定為準。本規定解釋權屬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