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劃入省環境保護廳。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四)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全省減排目標、環境監管以及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省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制度和環境保護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省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參與制定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省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全省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減緩免及稽查。
(三)承擔落實全省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省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省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省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國家和省里規定審核審批全省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省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負責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省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省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作用審批。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省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省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統一發布全省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省級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提出全省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中有關問題的建議,開展對外環境保護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省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環境保護廳設1 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組織編制全省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三)科技標準處擬訂全省環境保護地方標準;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運用;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四)環境影響評價處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
(五)環境監測處負責環境監測管理、環境信息發布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全省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全省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政策和相關制度,擬訂全省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工作,承擔全省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六)污染防治處(總量控制辦公室)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實施全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用作原料的固體非廢物進口許可等工作;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負責編制全省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以及上報備案工作;承辦省內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等有關工作;監督管理省級自然保護區,協助監管省內國家自然保護區;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全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
(八)核與輻射管理處(省核事故應急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省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貫徹實施國家和地方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對核設施、放射源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核與輻射污染防治、防護和安全實行監督管理;負責輻射防護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審批;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應急回響和調查處理;指導全省輻射環境監測工作。
擬訂地方環境保護立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起草省級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廳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廳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全省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指導和監督全省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負責組織環境保護重大新聞發布,協調重要環境新聞的採訪報導。歸口管理社會公眾參與方面的環保業務培訓,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
(十)人事教育處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資格和職務評聘等有關管理工作;協助地方黨委做好市、州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管理工作;承辦組織全省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表彰工作;指導全省環境保護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在職人員培訓、職(執)業資格評定等有關工作;負責全省環境保護系統人事統計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省環境保護廳機關行政編制為69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2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 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紀檢監察負責人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 4名。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廳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五、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二)省環境保護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正處級,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 O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積極探索機關後勤管理體制改革,實行後勤行政管理職能與服務職能分開,逐步實現機關後勤服務的社會化。
六、附則
本規定由湖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湖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