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1997〕21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7〕10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支持大集團、大公司發展,發揮支柱產業優勢
(一)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合併會計報表後,年銷售收入10億元以上或在全國同行業排位進入前3名或實現利稅5000萬元以上的,視為省重點企業集團,享受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6〕32號檔案規定的有關政策。
(二)各級政府建立的工業發展專項獎金,要重點投向省重點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和其他重點企業。
(三)省重點企業集團母子公司的所得稅在一定期限內,經批准,先由稅務部門按率徵收,再由財政部門返還18個百分點,返還部分作為國家資本金,用於企業集團發展。
(四)省重點企業集團的子公司在重組過程中涉及的產權轉讓收入,由集團公司收取,並專戶存儲,用於資本再投入。
(五)省重點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跨地州市兼併國有企業並將其改組為子公司時,除國有資產管理級次劃轉外,流轉稅、所得稅管理體制暫維持現狀;新增投資形成的利稅,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按出資比例分成。
(六)對省重點企業集團的母公司,銀行要在信貸資金上給予支持,優先實行主辦銀行制度。
(七)省重點企業集團開發的省級以上新產品(包括“火炬計畫”、“星火計畫”項目和中試產品等),自列入計畫當年的第一次銷售之日起2年內,所繳納的增值稅屬地方的25%部分,經批准,通過財政列支返回給企業。
鼓勵科研院所與企業聯合組建企業集團。科研院所進入企業集團的,中試產品實現的應納所得稅,2年內實行先由稅務部門按率徵收,再由財政部門全額返還的辦法;技術轉讓收入按規定免徵營業稅或先征後返;財政原預算內科研經費或利潤返還,3至5年內按原預算管理形式,採取保留基數或逐年遞減的方式繼續撥給。
二、拓寬融資渠道,多途徑增資減債
(一)優先、重點安排符合產業政策、效益好、後勁足的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和上市後能形成績優股的企業上市,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和擴股、配股籌集發展資金。
(二)鼓勵國內、境外的企業和財團來湘投資。凡直接投資的省工業結構調整項目,減半繳納城建、城管、公安、工商、衛生防疫等各種規費。允許各地政府有選擇地將少數國有工業企業資產整體或部分依法轉讓,所得收入投向優勢企業和產業。
(三)繼續抓緊辦理“撥改貸”轉為國家資本金或豁免手續。此項工作由省計委、省財政廳共同負責,於1997年12月底以前辦理完畢。屬中央部分,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中央級“撥改貸”資金本息餘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計投資〔1996〕2801號)的要求,省計委、省財政廳要積極配合企業做好工作。1989年以後的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形成的債務,逐步轉為國家資本金。1993年底新稅制改革前企業欠交的“兩金”經申報批准,予以豁免。
(四)採取財政增收、信用放大的辦法增加工業周轉金。各級財政每年增收的部分,應提取一定比例做為工業周轉金。
(五)允許盈利企業在稅前按銷售收入的1%提取補充生產資金。
(六)積極穩妥地開展債務重組試點。列入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的企業,應通過債權轉股權等多種途徑,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應在市政府領導下,金融機構和企業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大膽進行引進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大企業參股,重組債權,以及對銀行債務進行託管的試點,對一些貸款包袱重,但當期生產有效益的企業,可進行“當期效益法”試點,即新老銀行貸款本息分別記帳,對這些企業中產品有市場、當期能盈利的部分,單獨核算,封閉運行,銀行繼續提供流動資金貸款,企業按期償還其貸款本息,以利分塊搞活。
(七)非試點城市扭虧有望的國有工業企業,經開戶銀行同意,可進行“以銷定產、以產定員、減員減息、老貸款利息掛帳緩收”的試點,以支持部分困難企業走出困境。
三、鼓勵企業兼併,規範破產行為
(一)凡完成跨地區、跨行業兼併或收購破產企業的財產後新辦的企業,屬獨立核算並在當地辦理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的,各種稅款在被兼併和被收購方所在地繳納;未實行獨立核算而由總公司(總廠)統一核算的,報經上級稅務機關批准後,其增值稅、消費稅在兼併或收購方繳納;無論上述哪種情況,其產值由兼併或收購方所在地統計。
(二)對被兼併企業在新稅制改革前欠交的稅款,經省稅務部門批准後予以免收;對被兼併企業的潛虧掛帳等歷史包袱,經同級財政和國資部門批准可核減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及資本金;各級政府原給予被兼併企業的各種優惠政策繼續保留。
(三)企業因兼併或收購破產財產(含以股份合作制形式收購),所需辦理的產權變更登記,工商、稅務登記及水、電、土地、房屋、交通工具、通信設施過戶等手續,免收除證照工本費以外的各種費用。
(四)非試點城市(地區)所轄國有工業企業和“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所轄的縣(含縣級市)屬國有工業企業的破產,應在充分聽取主要債權銀行意見的基礎上,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國務院55號令的規定實施。其中現有土地使用權,凡屬有償取得的,其處置所得納入破產財產清償;原屬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拍賣、招標或者協定的方式予以出讓,所得收入用於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統籌解決),剩餘部分在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納入破產財產清償。主要債權銀行和有關部門應積極主動地做好呆帳、壞帳準備金的核銷工作。
(五)企業破產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和政策。企業破產終結後,註銷其工商營業執照,取消法人資格,職工原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契約關係自行解除。
(六)破產企業原所欠財政周轉金借款和欠交的水、電、通信等費,均屬於一般債務,一併列入破產清償。
四、企業減員增效,實施再就業工程
(一)安置企業富餘人員要充分發揮政府、保險、企業和職工幾方面的積極性。企業減員增效及再就業計畫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
(二)企業富餘人員按照以銷定產、以產定員的原則界定,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勞動和企業主管部門共同審查確定。
(三)企業富餘人員實行多渠道妥善安置。
1、提前退休、退養。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因體弱等各種原因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勞動部門批准後,可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後,可實行廠內退養,由企業按有關規定交納養老保險金,到距退休年齡2年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2、鼓勵職工離崗不離職。對列入企業下崗待工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後,可離崗自謀職業。離崗期間,本人醫療費用自理(已實行醫療保險的從其規定),由本人按規定向社保部門交納養老保險基金,到退休年齡時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鼓勵職工自謀職業。對申請自謀職業,經企業批准並解除勞動契約關係的職工,其參加工作時間不超過10年(含10年)的,可按每1年付給1.5個月補償費,參加工作時間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可按每增加1年付給2個月相當於本人上年月平均收入的補償費(但最多不得超過36個月),其補償費可從成本中列支。經批准並與企業簽訂“自謀職業契約”的職工,只要本人按規定向社保部門交納養老保險金,到符合退休條件時,與原繳納養老保險金年限合併計算,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本通知下發前已辦理自謀職業手續並解除勞動契約關係的不執行此規定。
4、依法實行經濟性裁員。因企業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實行經濟性裁員,被裁減職工按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進入勞動力市場重新擇業。
5、實行內部息工或組織勞務輸出。限產或停產企業,可實行內部息工。職工息工時限和息工期間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行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城市人口最低生活費標準。息工期間,企業應組織技術業務培訓;還可在勞動或外經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息工人員開展國內國際勞務輸出。
6、清退臨時工。凡有富餘人員的企業,必須清退現有臨時工。退出來的崗位,安置富餘人員。
7、支持和鼓勵有富餘職工的礦山開展種植業、養殖業,進行丘崗山地開發。所需土地當地政府應積極支持,在各種收費上給予優惠或減免,有關稅收經批准給予優惠。對原屬“農轉非”進入礦山的家屬,本人願回原籍的,當地政府要準予落戶和調劑承包土地。
8、開闢就業一條街、勸業場、星期天市場,為下崗分流職工再就業提供場所。
9、鼓勵企業拓寬生產經營領域,興辦第三產業。企業為安置富餘人員興辦的從事第三產業的獨立核算企業及服務單位分離後新組建的企業,享受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9號檔案中第18條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同時,企業還可將閒置的設備和場地出租給本企業的富餘職工或託管人員,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在1-2年內免收或減收租賃費。
(四)對國有特困企業下崗待工的人員,由各級勞動部門制發“下崗就業優惠卡”。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時,憑“下崗就業優惠卡”只收取工本費,在繳納有關規費方面,工商、公安、城管、城建、衛生防疫等部門在1-2年內給予免收、減半、緩收,稅務部門在稅收上給予優惠照顧。
要保障企業下崗待工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對生活困難的下崗待工人員,要優先提供再就業機會;對低於當地城市人口最低生活標準的,民政、工會等部門要給予適當救濟;夫妻雙方不論是否在同一企業,不得同時安排下崗待工。
(五)加快建立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了加強對建立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領導,4個試點城市和有條件的地、州、市由政府主管領導牽頭,勞動、經委、財政、稅務、國土、銀行、工會等部門的負責人參加成立職工再就業中心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對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建立、運作和經費等重要政策問題進行審核、協調和批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各地、州、市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在行業或企業集團組建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省已實行轉體經營的產業、企業集團,也應積極創造條件,成立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
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工作方案,託管下崗職工,籌集和管理再就業服務中心經費,發放託管職工基本生活補貼,組織下崗職工轉業培訓並推薦就業。
進入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必須是原為固定職工後轉為契約制的職工和破產企業職工。
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經費來源,除試點城市破產企業職工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規定支付外,可通過社會、財政補貼、企業定額交納、徵收外來勞動力管理費等渠道籌集。託管所需費用由當地政府認真測算,統一標準。
下崗職工移交再就業服務中心託管後,由該服務中心負責發放基本生活費(含門診醫療費),基本生活費標準由當地政府統一核定,並逐年遞減,託管期最長為2年。託管期內,2次無故不接受服務中心介紹就業的,停發其基本生活費,視同自願放棄託管。託管期滿仍未就業的人員,解除其與原企業的勞動契約關係,其中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享受失業保險有關待遇。
(六)加強對企業用工的巨觀監督、指導和管理。凡有富餘人員的企業,不得使用外來勞動力。某些特殊崗位確需招用的,要從嚴掌握,並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標準向用工企業收取招用外來勞動力管理費,用於補充再就業服務資金。
除政策性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復退軍人、殘疾人外,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應逐步進入各類勞動力市場。
因生產經營需要招工的企業,要按照同等優先的原則,依次優先招用再就業服務中心託管的職工、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畢業生、本企業職工子弟和待業青年等。其中,到再就業服務中心招用下崗職工,可將撥付給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費用扣除實發金額後的餘額,一次性撥付給接收企業。企業招用失業職工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由待業保險部門將其應發的失業救濟金作為工資性補貼一次性付給用人單位。
五、進一步搞好國有中小企業改革
(一)繼續鼓勵多種形式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國有中小企業改制後,要徹底轉換機制,按新的經營方式運行。其國有股股權由同級政府批准設立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持有,未組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可暫由同級企業主管部門持有,並行使出資者權力。
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或股東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經理層由董事會選聘,其中國有股的代表由國有股持有單位提名推薦,不再沿用行政任命方式;其職工不再保留“全民”身份。
改制企業原有潛虧掛帳的沖銷,土地及公共設施的具體處置辦法,按財政部《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財工字〔1995〕29號)執行。
出售國有淨資產的收入,可用於企業補交所欠職工養老、待業、醫療保險費,還可用於一次性繳納原離退休職工的養老及醫療保險費;剩餘部分可留給改制企業作為周轉金,規定使用期限,然後分年收回。
(二)各地要從每年的財政收入中撥出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項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支持企業綜合管理部門開辦面向中小企業的法律、會計、技術、信息、培訓、諮詢等方面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三)積極探索建立權責明確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營運體系。“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要率先試點,按照政企分開,政府社會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開的原則,構建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營運機構和企業3個層次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強化國家所有權管理,提高國有資產營運效益。
建立完善產權轉讓交易市場,搞好企業破產中的資產變現,促進兼併破產、增資減債、減員增效的順利實施。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會同體改、工商等部門,制訂和完善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將企業兼併等產權交易行為納入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規範產權轉讓交易秩序。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