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改貸

撥改貸

“撥改貸”即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為貸款的簡稱,是固定資產投資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1979年“撥改貸”首先在北京、上海、廣東三個省市及紡織、輕工、旅遊等行業試點,取得較好的效果。1980年國家又擴大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為貸款的範圍,規定凡是實行獨立核算、有還貸能力的建設項目,都要進行“撥改貸”改革。經過總結後,1985年1月起,“撥改貸”在全國各行業全面推行。

撥改貸的實行

“撥改貸”即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為貸款的簡稱,是固定資產投資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1979年“撥改貸”首先在北京、上海、廣東三個省市及紡織、輕工、旅遊等行業試點,取得較好的效果。1980年國家又擴大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為貸款的範圍,規定凡是實行獨立核算、有還貸能力的建設項目,都要進行“撥改貸”改革。經過總結後,1985年1月起,“撥改貸”在全國各行業全面推行。

“撥改貸”就是原來實行的列入國家預算由國家直接無償撥款的基本建設投資,除無償還能力的項目外,改為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貸款解決。實行“撥改貸”的原因是,我國長期實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家預算無償撥款,缺乏經濟效益,為加強建設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提高投資收益,國家推行了“撥改貸”。

“撥改貸”全面推行後,國家對行政事業部位等非營業性的無償還能力的建設項目仍實行無償投資,這樣,國家預算內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分成預算內撥款投資和預算內“撥改貸”投資兩部分,兩種資金在建設銀行分列賬戶,分別管理,分別核算。實行“撥改貸”後,也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加重了企業負擔,企業面臨生產資金不足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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