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1995]19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支持株洲市“最佳化資本結構,增強企業實力”和52戶企業建制改革試點工作,探索搞好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有效途徑,加快國有小型企業改革步伐,在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經委關於國有企業改革3個檔案的通知》(湘政發[1994]8號)的基礎上,現就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關於建立增加企業自有生產經營資金機制
1.企業要通過盤活資產存量、吸納社會資本、兼併聯合破產、生產發展積累、國家注入扶持等多種途徑,最佳化資本結構,增加自有生產經營資金,使資產負債率逐步達到合理水平。
2.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規定計提折舊費。不按規定提取折舊的,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不得增加工資包乾基數,實行工效掛鈎的企業不得增提效益工資。
有承受能力的企業,經同級財稅部門批准,可實行加速折舊。實行工效掛鈎的企業,同時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掛鈎,其增提部分可視同掛鈎利潤(與上繳利潤掛鈎的按實際上繳比例折算)或國有資產增值。
3.企業拍賣、出租、轉讓部分存量資產的淨收益,要用於補充自有生產經營資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出租全部存量資產的淨收益,除用於安置職工生活外,主要用於償還企業債務;拍賣、轉讓全部存量資產的淨收益,除用於安置職工生活外,由其投資主體以國家資本金的形式注入其它國有企業。
企業拍賣、出租、轉讓的房產收入,一律免收交易費。
4.對於企業清產核資後進行價值重估的升值部分形成的資本公積金,沖減資產損失和潛虧掛帳有結餘的,經同級財政、國資部門批准,可沖減虧損掛帳。
5.對企業清產核資清理出來的各項潛虧,3年內消化有困難的,經同級財政、國資部門批准,可以沖減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不夠部分沖減資本金,但保留資本金數額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金限額。
6.企業間的債權債務,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采取債權換股權的形式,轉為債務企業的內部股份。
7.企業凡收回兩年以上拖欠貨款,處理兩年以上積壓產品盤活的資金,銀行不扣貸款,並增加貸款額度,予以鼓勵。
8.銀行把自覺增補自有生產經營資金的企業作為重點扶持對象,每年保持一定的貸款增長幅度。
9.對省人民政府原定實行投入產出總承包的企業,確需繼續鼓勵發展的,可延期到2000年。
10.建立國有工業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從1996年起,全省各級財政要加大對工業企業發展資金的投入,分級逐步建立和補充國有工業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向一些國家資本金不足的企業注入國家資本金、招商引資的參股金、填平補齊項目的支助金,以及對重大項目貸款的貼息等。省本級發展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與管理辦法,由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實行監督。
11.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對各種基金進行清理登記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5號),對過去已經出台的各種基金和規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對違反規定的,要堅決予以取消。在清理的基礎上,各級政府對企業制發《企業費用負擔卡》,由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執行。凡屬《負擔卡》項目和標準以外的收費,企業可以拒絕;對無理強行收取的,企業必須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各級政府不得擅自出台向企業收取任何專項基金和規費項目,否則將嚴肅查處。
二、關於分流企業富餘人員,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
12.凡有富餘人員的企業,一般不得再招用臨時工。已經招用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督促限期清退。拒不清退的,由勞動、財政、經委等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超用臨時工數額,相應核減其工資總額。
13.有富餘人員的企業,至少在3年內不得增加職工總人數,只作人員結構調整。屬於政策性安置的大中專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復員軍人、殘疾人等,按省委、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有權拒絕其它部門和單位安排的人員。
14.對勞動最佳化組合下崗的固定職工富餘人員,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自謀職業的,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可按其工齡由企業一次性發給適度的扶持費,並辦理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手續。
15.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後,可實行廠內退養,其退養費由企業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實行退養的職工,退養期間按同類在職職工交納養老保險金,退休後按同類在職職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16.對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允許每年將不超過職工總人數3%(不含自謀職業者),年齡男在40歲、女在35歲以下的富餘人員分流進入社會勞動力市場,勞動部門和失業保險機構應積極指導幫助其再就業。職工在待業期間,社保部門要按規定發給失業救濟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17.新建企業招聘職工,首先擇優招聘在職富餘人員。
18.為安置富餘人員而興辦的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及企業服務單位分離後組建的企業,從企業註冊登記之日起,其所得稅前3年免徵,後2年減半徵收;其繳納的營業稅前3年由財政全額返還,後2年減半返還。
19.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對為安置富餘人員而興辦的企業和企業服務單位分離後組建的企業,在工商登記、營業場地、信貸資金等方面要予以支持。對確需資金扶持的,經勞動部門批准,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借給一定數量的生產自救資金;必要時運用適量資金作為企業向銀行貸款的貼息。
三、關於企業兼併聯合破產,加速企業結構調整
20.對一些扭虧無望,部分優勢尚存,有產品、有技術、有設備的國有工業企業可實行先分立後破產。允許企業在與2/3以上債權額的債權人協商同意的前提下,將部分有效資產從原有企業中分離出來,組建新企業,並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擔債務。原有企業按照法定程式依法進行破產。
21.在企業破產中,凡屬1993年9月底以前由政府部門指定的企業間貸款擔保,確有依據的,可由政府或主管部門出具書面證明,經法院認定擔保無效,不追究擔保責任。
企業破產後,其離退休職工由社保部門接收,其養老保險費從資產變現收入中解決。
22.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企業破產的,其土地出讓的收入首先用於安置職工生活;企業內部“退二進三”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免收土地改變用途的各種費用;地處城區的企業易地改建或有閒置土地的,由政府出讓其土地使用權的收入,免收一切稅費,並全額返還企業用於易地改建;國有企業兼(合)並國有企業或其它企業的,其被兼併企業的土地,原為行政劃撥的,仍由政府劃撥給兼(合)並企業使用,被兼併企業已是受讓土地使用權的,兼併後,土地使用權屬兼併企業法人財產,土地過戶免收一切費用;國有企業整體接收已破產企業的,不論原屬行政劃撥還是受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過戶一律免收各種費用。
四、關於國有小型企業改革
23.對國有小型企業要進一步放開,加大改革力度,實行“關、停、並、轉、包、租、破、賣”等形式,搞活搞好國有小型企業。
24.國有小型企業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其產權可以部分出售,也可以全部出售。允許用一定比例的淨資產出售收入或部分國有股的分紅收入,補償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險經費的不足。
25.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業,其個人股金紅利收入可按扣除銀行一年期存款利息計算後的餘額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關於株洲市和52戶建制企業試點
株洲市和52戶建制企業試點,除執行以上政策外,還執行下列政策:
26.允許株洲市進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配套改革試點,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組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控股公司,省直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
27.國有企業所得稅後利潤全部留在企業;改制後的股份制企業,在堅持同股同利的前提下,國有股紅利收入留給企業,作為國有股擴股準備金。
28.允許國有大中型企業內部職工參股或將部分產權出售給職工(控制在淨資產的20%以內),由職工持股會行使股東權益。
29.企業的“撥改貸”資金,屬省的部分,全部轉為國家資本金或予以豁免;屬中央的部分,省計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等部門要配合企業積極向國家爭取,予以轉增國家資本金或豁免。
30.對52戶建制試點企業的所得稅,由稅務部門照章徵收,財政按15%的所得稅率留存,其餘由財政返還企業,用於補充企業的自有流動資本。
31.企業自辦的學校、衛生機構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與企業分離,以及企業富餘人員的分流,按國家經貿委、國家教委、勞動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若干城市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分流富餘人員的意見》(國經貿[1995]184號)執行。凡地處城區的企業,一般都要實行分離;其它企業分離的形式和步驟由企業自定。
允許企業將富餘職工分流到社會。已投保的企業分流到社會的富餘職工,可依據企業開具的名單和有關證明到當地勞動部門登記,按照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各級勞動部門要運用失業保險基金按章保障其基本生活,積極指導開展轉業訓練、生產自救等再就業服務。
32.要認真落實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和支持18個試點城市優勢國有企業兼併困難國有工業生產企業後有關銀行貸款及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銀髮[1995]130號),切實搞好兼併聯合,加速企業結構調整。地處株洲市以外的47戶建制試點企業,也可以參照銀髮[1995]130號檔案執行。
33.企業歷年來未彌補的虧損,屬於應由預算彌補的,同級財政在2年內予以彌補。
34.在清產核資中,企業潛虧掛帳所占用的銀行貸款,按程式報批,可實行停息掛帳或記息掛帳,不按擠占挪用加收利息。由於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造成企業的貸款損失,已實際成為呆帳的,經銀行批准,可沖減銀行呆帳準備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