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出租

場地出租

原指為了互連方便,一家通信公司的交換機借放在另一家通信公司的機房裡或兩家公司的交換機都放在同一個由第三方設立的獨立的地點(叫telehouse)。現指獨立設定的場地,專門出租給ISP、傳統本地通信公司、新加入的本地通信公司、長途通信公司、內容提供者、網上企業、數據存儲公司、內容配送服務、ASP和Web託管公司存放設備。

簡介

英文縮寫: Colocation

中文譯名: 場地出租; 主機託管

分 類: IP與多媒體。

場地出租(Co-location)就是傳統的本地電信公司(LEC)將機房空間或機房內設施出租給一家或多家業務提供商使用,出租方的設備還可以與租用方的設備互連互通。例如,一家競爭性本地電信公司(CLEC)可以在傳統本地電信公司的中心局機房內裝置自己的設備,並利用機房內的必要設施與傳統本地電信公司的設備,以及局內其他公司的設備互連,為用戶提供增值服務,如高速網際網路接入服務。

在網際網路服務中,場地出租可以有多種形式。例如,一家企業可以把自己的網站伺服器裝置在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機房中,並簽訂網站主機託管契約,讓場地出租方承擔伺服器的維護工作。企業也可以只是簡單地租用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機房空間,由自己的技術人員來維護伺服器。

此外,一些有別於傳統電信公司的新興的中立電信公司建立了所謂的交換局替代設施(又稱作頻寬酒店(Bandwidth Hotel),為企業用戶、競爭性本地電信公司、業務提供商、網站託管公司提供機房空間,讓它們裝置設備,並為它們提供網路互連服務。這樣,系統和業務的互連互通比較容易。傳統電信公司的業務節點因為處理大量的業務而容易發生擁塞,而且往往自行制定接入規則和互連資費標準,妨礙了新興電信公司進入市場參與競爭。中立電信公司用自己的專用設施替代傳統電信公司擁有的公眾網路接入節點,這些交換局替代設施建設規模比較大,並擁有可以平等地互連到傳統電信公司業務節點上的一批用戶,這就使小公司也擁有與大公司平等接入的機會 。

場地出租稅收

應繳稅費是:營業稅5%,營業稅稅額徵收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堤圍費3%,企業所得稅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徵收方式來徵收。

場地出租契約

範本: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租賃場地從事經營的事宜經協商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租賃場地乙方承租甲方▁▁▁▁▁▁▁▁▁(層/廳)▁▁▁▁▁▁▁▁號場地,面積▁▁▁▁▁平方米,用途以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庫房▁▁▁▁▁平方米,庫房位置為▁▁▁▁▁▁。第二條 租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總計▁▁年▁▁個月;其中免租期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條 租金本契約租金實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標準為▁▁▁▁▁▁;租金支付方式為(現金/支票/匯票/▁▁▁▁▁);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年▁▁月▁▁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四條 保證金保證金屬於雙方約定事項。

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日內,乙方(是/否)應支付本契約約定租金總額▁▁▁%計▁▁▁元的保證金,作為履行契約和提供商品服務質量的擔保。乙方支付保證金的,甲方則以市場當年租金總額的2-5%作為市場整體性的對應保證金,作為履行契約的擔保。保證金的交付、保管、支取、返還等事宜見契約附屬檔案。

第五條 保險

甲方負責投保的範圍為:公共責任險、火災險、▁▁▁▁。

乙方自行投保的範圍為:▁▁▁▁▁

第六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依法制訂有關治安、消防、衛生、用水電、營業時間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2、協助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乙方進行監督、教育、整頓,直至單方解除契約。

3、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保障乙方正常經營。

4、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5、應對市場進行商業管理,維護並改善市場的整體形象,包括:對商品品種的規劃和控制、功能區域的劃分、商品檔次的定位、商品經營的管理及質量管理;服務質量管理;行銷管理;形象設計;市場調研;公共關係協調;糾紛調解;人員培訓;▁▁▁▁▁▁▁.。

6、應對市場進行物業管理,並負責市場內的安全防範和經營設施的建設及維護,包括:建築物(包括公共區域及租賃場地)的管理及維修保養;對乙方裝修的審查和監督;水、電、氣、空調、電梯、扶梯等設備、管道、線路、設施及系統的管理、維修及保養;清潔管理;保全管理並負責市場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內外各種通道、道路、停車場的管理;▁▁▁▁▁▁▁▁▁▁▁▁▁▁▁▁▁▁。

7、做好市場的整體廣告宣傳,並保證全年廣告宣傳費用不低於市場全年租金總額的▁▁▁%。

第七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契約約定的各項義務。

2、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並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亮證照經營。

3、應按照約定的用途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索票索證制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4、應按期支付租金並承擔因經營產生的各項稅費。

5、應愛護併合理使用市場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徵得甲方同意,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6、應按照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本著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法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及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承擔因違法經營造成的一切後果。

7、將場地轉讓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戶交換場地的,應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不得出租、轉讓、轉借、出賣營業執照。

8、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關本人或本企業的備案資料。

9、建築物外立面及建築物內部非乙方承租場地範圍內的廣告發布權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廣告宣傳。

第八條 契約的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契約,乙方應按照▁▁▁▁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1、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包括因違法經營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收回經營證照的。

2、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場地,經甲方▁▁▁次書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場地加工、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4、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累計達▁▁次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5、將場地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戶交換場地的。

6、逾期▁▁▁日未支付租金的。

7、違反保證金協定的有關約定的。

8、未經甲方同意連續▁▁▁日未開展經營活動的。

9、違反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情節嚴重或拒不服從甲方管理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契約的,應提前▁▁▁日書面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後辦理解除租賃手續,按照▁▁▁▁▁▁▁▁▁▁▁▁▁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其他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契約的,除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減收相應的租金,並退還保證金及利息。

第九條 其他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提供場地或用水、用電等市場內的經營設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經營的,應減收相應租金,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或解除契約,並要求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2、甲方未按約定投保致使乙方相應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的,應每日向甲方支付遲延租金▁▁▁%的違約金。

第十條 免責條款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場地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減收相應的租金。

如果場地無法復原的,本契約自動解除,應退還保證金及利息,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續租本契約續租適用以下第▁▁▁種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賃期滿後續租的,應提前▁▁▁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進行書面答覆。甲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租賃期滿前甲方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為甲方同意續租,租期為不定期,租金標準同本契約。

2、租賃期滿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對場地的優先租賃權,如乙方無意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有違約行為的,是否續租由甲方決定。

第十二條 租賃場地的交還租賃期滿未能續約或契約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於租賃期滿或契約終止後▁▁▁日內將租賃的場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乙方未按照約定交還的,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契約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場地在租賃期限內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本契約的效力。

第十五條本契約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契約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第十六條雙方對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契約附屬檔案,附屬檔案與本契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單方制訂的規章制度也作為本契約的附屬檔案,規章制度的內容與契約約定相衝突的,以本契約為準,但國家法律、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甲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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