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26日湘政辦發〔1997〕11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政策性住房資金是政府、單位、職工個人按規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單位住房基金和個人住房基金以及地方政府發行住房建設債券籌集的資金。為切實歸集、使用、管理好政策性住房資金,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鎮住房新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6〕34號和國辦發〔1996〕35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政策性住房資金管理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政策性住房資金按照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其中:城市住房基金的來源是:各級財政用於公有住房建設、改造、維修、管理和補貼的資金;提取的住房房產稅;已上交財政的單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出租收入和出售收入;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它渠道籌集的政策性住房資金。
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是:單位用於住房建設、改造、維修和補貼的資金;企業公益金和企業住房使用權攤銷中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行政事業單位從預算外收入中提取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按規定提取的住房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單位自管公房出租收入和出售收入;主管部門下撥的住房資金;借入的城市住房基金;單位收取的住房租賃保證金;單位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其它渠道籌集的政策性住房資金。
個人住房基金的來源主要是職工住房公積金。
二、政策性住房資金按照“政府房改領導小組決策、中心管理運作、受託銀行專戶儲存、財政部門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省房改領導小組受省政府委託負責制訂全省政策性住房資金歸集、使用、管理政策;各地(州、市)、縣(市、區)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受本級政府委託制定政策性住房資金歸集、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審批本級政策性住房資金使用計畫和預、決算。
三、各級房改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政策性住房資金歸集、使用、管理的日常業務工作。
省房改辦負責擬訂全省政策性住房資金歸集、使用、管理的政策;指導全省政策性住房資金歸集、使用、管理的業務工作;編制全省政策性住房資金的預、決算和統計報表;負責政策性住房資金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套用;會同省人民銀行管理政策性住房資金的金融業務;稽查各地(州、市)、縣(市、區)政策性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情況。
省直和各地(州、市)、縣(市、區)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轄區範圍內政策性住房資金歸集、使用、管理的日常業務工作以及償還住房公積金本息;編制本級單位住房基金和個人住房基金使用計畫和預、決算;會同當地人民銀行管理政策性住房資金金融業務;確保政策性住房資金專款專用、保值增值。
各地(州、市)、縣(市、區)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財政部門核定,經當地政府房改領導小組或當地政府批准,在政策性住房資金收益中列支。
四、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從1995年7月1日起不再按比例上交財政,也不上交其他部門,全部留歸售房單位使用,金額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存入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託銀行開設的單位存款專戶,統一管理。
五、各級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在受託銀行開立住房公積金存款專戶、委託貸,款專戶和結算專戶,對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管理;單位為個人交納的住房公積金部分,中心可委託銀行從單位住房基金或單位基本結算戶中直接逐月劃轉(免簽協定),任何單位不得拒付,違者按違反房改紀律處理;對不按時交納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由受託銀行協助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督促交納,並對遲交部分按日收繳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六、政策性住房資金專項用於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其中:
城市住房基金用於:發放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補貼;城市住房及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建設和維修;撥付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住房)開發周轉資金以及解決住房困難戶、危舊房改造等其他住房問題。
單位住房基金用於:為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補貼;自管住房的建設、改造、維修和管理;歸還住房貸款和職工租賃保證金;住房建設方面的其他支出。
個人住房基金用於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及大修理自住住房。
七、城市住房基金、單位住房基金和個人住房基金都必須納入政策性住房信貸資金來源。政策性住房信貸資金的使用範圍是:職工購買、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抵押貸款;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建設貸款;單位購買、建造職工住房貸款;購買國家債券。
八、各地(州、市)、縣(市、區)每年初要編制年度政策性住房資金使用計畫。城市住房基金年度使用計畫由財政部門會同房改、建設等部門編制;單位、個人住房基金年度使用計畫由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各類政策性住房資金使用計畫由政府房改辦匯總後,報政府房改領導小組審批後實施。
九、凡按時足額交納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向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政策性住房貸款。其程式為:借款方向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請,由中心審查借款資格,書面委託承辦銀行對項目進行資信審查、提出貸款意見,按規定程式審批後,由承辦銀行按期撥付資金。對不符合使用方向或未按程式報批的,承辦銀行有權不予辦理。單位和個人支取政策性住房資金或申請政策性住房貸款,按程式報批後,再到受託銀行辦理支取或撥付手續,不得由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支票取款。
十、住房公積金的金融業務原則上一個城市委託一家國有商業銀行辦理,其他政策性住房資金存貸款金融業務原已委託國有商業銀行辦理的不再變動。各級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與受託銀行簽訂委託協定。凡委託銀行歸集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手續費一般按當年新歸集額的0.5%提取,貸款手續按不高於貸款利息收入的5%提取。各級政府房改辦和人民銀行應對受託銀行的政策性住房資金金融業務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凡不按委託協定辦理政策性住房資金存貸款等金融業務的,應嚴肅查處。
十一、政策性住房資金存款利率為: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交存當年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按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住房公積金存款於每年6月30日結息,並自結息之日起自動轉存;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託銀行專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專戶內的其它政策性住房資金,銀行向中心按同業往來利率付息。中心向單位付息:半年以內的按活期存款利率標準、半年以上的按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標準計算。
單位和個人政策性住房貸款利率,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6〕35號檔案規定的利率標準執行。
十二、職工交納住房公積金,受託銀行鬚髮放《湖南省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摺》。職工使用、提取、轉移住房公積金本息憑《湖南省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摺》和有關審批件,否則,銀行不得辦理。
十三、政策性住房資金的淨收益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並建立風險準備金,其風險準備金的動用由政府房改領導小組審批;政策性住房資金及其淨收益免徵稅費。
十四、各級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政策性住房資金財務會計制度,加強政策性住房資金核算,按期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房改辦報送會計報表;省直和各地(州、市)、縣(市、區)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期向省房改辦報送政策性住房資金預、決算和季度統計報表。
十五、對宣告破產的企業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和所欠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政策性住房資金貸款,企業要按國家規定優先予以繳納和償還。
十六、各級財政部門要行使對政策性住房資金管理的監督職能。各級政府房改領導小組審批政策性住房資金使用計畫和預、決算,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審計部門要定期對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審計;各地(州、市)、縣(市、區)可以成立由政府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社會公眾代表等參加的監事會,並每年在報刊或其他新聞媒介上公布一次政策性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情況。
十七、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政策性住房資金。凡截留或挪用的,必須限期歸還,並按截留或挪用公款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懲處。
十八、各級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政策性住房資金管理的具體規定,並報省房改辦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