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1997〕10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關於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4〕34號檔案下發後,各地積極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目前全省已歸集住房公積金6億多元,部分地(州、市)、縣(市、區)住房公積金歸集率達到了60%,對加快我省住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有部分地方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些地方住房公積金歸集率偏低,影響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為了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3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根本出路,是實現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轉變的有效形式,是建立住房新制度的關鍵。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州、市)、縣(市、區)要迅速建立;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州、市)、縣(市、區),但單位未按規定交納住房公積金的,必須按規定足額補交;對於一些經營困難、難以按規定交納住房公積金的虧損企業,經批准後,其單位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交比例可以適當降低。1997年,全省住房公積金歸集率要達到60%以上,其中長沙市、岳陽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陽市的住房公積金歸集率要達到80%以上,其他地(州、市)、縣(市、區)至少要達到60%。對不按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方和單位,不得批准出售公有住房和住房建設立項,不得動用單位房改資金,不得購買“安居”住宅。對無故停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計畫、建設、房改、銀行、財政、稅務、國土測繪、規劃等部門除停止辦理其住房建設的有關手續外,對遲交部分要按規定收取滯納金,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從單位帳戶內直接劃轉。
二、切實做好住房公積金財政預算撥付和列入成本、費用工作。1997年,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仍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4〕34號檔案的規定執行,職工個人和單位繳交率各為5%,經濟發達的地(州、市)、縣(市、區)和效益較好的企業,繳交率可適當提高。1996年底以前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州、市)、縣(市、區),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未到位的,經財政部門核定,從原單位售房收入和其它自有資金中列支。從1997年1月起,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行政機關列入財政預算;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實行定額補助;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經財政部門核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已實行住房補貼但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從1997年3月開始,將住房補貼作為單位為職工交納部分理入住房公積金。
三、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住房公積金實行“房改領導小組決策、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部門監督”的管理體制。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須在受託銀行開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對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儲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要在住房公積金專戶中開設職工個人帳戶,計帳到職工個人,並由受託銀行向交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統一的住房公積金存摺。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用於住房消費的工資,歸職工個人所有,不能作為財政預算資金或預算外資金管理。
為確保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推進,各級政府要儘快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配備懂政策、熟悉業務的專業人員。
四、嚴格住房公積金的使用。住房公積金定向用於住房建設,必須專款專用。各地使用住房公積金必須按規定編制使用計畫,並經同級房改領導小組審批,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批准的資金使用計畫安排。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重點是向交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個人政策性抵押貸款。各地要儘快制訂並出台實施職工購房政策性抵押貸款細則,引導職工住宅消費。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
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