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於1979年12月29日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所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而成立,此前湖南省革命委員會行使湖南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和執行機關的雙重職能。

主要領導

主任

杜家毫:中共湖南省委書記,湖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黨組書記

韓永文: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主要職責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

2、審議決定湖南省政治、經濟、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環境與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注和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3、監督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4、撤銷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5、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長的提名,決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廳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根據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設區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依法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6、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以及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主任會議審議。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先由提案人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然後由分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主任會議可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案一般要經過初次審議和再次審議,重要的法規案經過三次審議,才能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按表決器等方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人大代表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杜家毫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于來山、謝勇、劉蓮玉(女)、徐明華、蔣作斌、陳君文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彭憲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委員:
于來山、王力、王學東、王斌、王填、王群、鄧三龍、龍飛鳳(女,瑤族)、龍秋華、盧平(女)、葉文智、田儒斌(土家族)、史耀斌、聖輝、朱國軍(土家族)、伍冬蘭(女)、向平華(土家族)、劉正軍、劉平建、劉國忠、劉定軍、劉紹英(女)、劉翔浩、劉德輝、劉潭愛、齊振偉、許仲秋、許菊雲、陽國秀(女)、陽祖耀、杜家毫、李小紅(女)、李華、李江、李建新、李适時、李暉(女)、李維建、李湘岳、李福利、楊紹軍、楊莉(女)、楊娟娟(女)、楊淑娣(女,苗族)、肖安江、吳正有(苗族)、吳世忠、吳向東、吳金水、吳浩何、彬生、何寄華、沈綠葉(女,苗族)、張平、張自銀、張青娥(女)、張苹英(女,土家族)、張劍飛、張曉慶(女)、陳文浩、陳代富、陳豪、陳肇雄、歐陽昌瓊、歐陽賞蓮(女)、卓新平(土家族)、易鵬飛、羅雙全(女)、羅和安、羅祖亮、周建雄、周海兵、周強、鄭硯國、屈勝(女)、趙永平、趙麗莎(女)、鬍子敬、胡旭曦、胡忠雄、胡建文、胡衡華、鍾發平、種衍民、姚媛貞(女,土家族)、秦希燕、徐守盛、郭建群(女,苗族)、黃小玲(女)、黃志明、黃伯雲、曹慧泉、龔建明、龔曙光、康為民、彭國甫、彭建武、蔣秋桃(女)、傅莉娟(女)、魯鬍子、魯貴卿、游勸榮、謝子龍、謝勇、謝超英、謝輝、蒙蘭鳳(女,侗族)、賴小民、賴明勇、雷冬竹(女)、路建平、詹純新、廖仁斌、潘桂妹(女)、潘潤蘭(女)、戴海蓉(女,土家族)、戴碧蓉(女)、魏旋君(女)、瞿海(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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