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遵循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全面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在我省的遵守和執行,努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促進我省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民主權利。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經常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行使各項民主權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廳、法規工作委員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研究室等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以後,制訂兩次代表大會會議之間的工作計畫要點。工作計畫要點的部分調整由主任會議提出並提請常務委員會確認。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計畫要點,制訂各自的工作計畫。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通知有關選舉單位補選出缺的代表或者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內選舉或者另行選舉個別代表。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提請常務委員會確認。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依法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常務委員會指導全省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一個月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大會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批准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具體程式按照《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省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常務委員會討論的重大事項包括:(一)省人民代表大會交付審議的事項;(二)主任會議、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提請審議的事項;(三)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審議的其他事項。常務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或者作出決議、決定,或者提出意見交有關機關辦理。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於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監督的主要形式:(一)聽取和審議工作匯報,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二)撤銷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和命令;(三)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撤銷嚴重違法亂紀和失職瀆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四)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五)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審議和評價;(六)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辦理,限期報告辦理結果;(七)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依照法律規定向上述國家機關提出質詢;(八)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工作;(九)檢查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執行情況,督促有關機關對違法問題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撤銷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任免權:(一)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上述機關的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省長、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的人選;(二)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三)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廳長、局長的任免;(四)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五)根據主任的提名,決定任免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六)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七)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省人民檢察院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決定接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決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一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常務委員會許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立即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以臨時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七日前,辦公廳應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寄送有關檔案和資料。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必須請假。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工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的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列席人員應當按時列席會議,因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必須請假。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按下列程式確定:(一)秘書長在舉行會議一個月前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計畫要點和各方面意見向主任會議提出建議;(二)主任會議擬定草案;(三)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需要變更會議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根據工作需要,主任會議可以委託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擬訂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有關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案人說明。議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寫明提案理由和具體方案;地方性法規案應當有法規草案文本。

第二十六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並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說明。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和工作報告,可以採取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的形式,並通知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務委員會審議任免案的時候,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必要時被提請任命的人員應到會匯報情況、回答詢問。

第二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具體內容。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專門委員會聽取對質詢案答覆的時候,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會議列席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審議的主題,認真作好準備,力求簡明扼要。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議案的時候,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任免案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表決。表決議案,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允許公民旁聽,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 主任會議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或者由主任委託一名副主任召集。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通知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必要時,邀請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

第三十五條 主任會議的職責:(一)決定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日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討論提請會議審議的檔案草案;(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處理辦法;(四)聽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工作匯報;(五)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六)對代表和民眾反映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七)決定組織視察和進行專門調查的方案,組織部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邀請由本省選舉產生並在本省居住或者工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評議;(八)處理常務委員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華僑外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制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各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可以聘請專家若干人為顧問。顧問可以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各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處室。

第三十七條 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一)研究、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主任會議交付的議案;(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並作出說明;(三)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主任會議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四)審議有關的法規和決議、決定草案,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查)意見報告;法制委員會對法規草案進行統一審議,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查)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五)審閱與本委員會有關的省人民政府、長沙市人民政府報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章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以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檔案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發現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問題,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六)根據工作需要,聯繫省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聽取有關工作匯報;(七)按照常務委員會工作計畫要點的要求,對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八)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九)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十)根據工作需要,聯繫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一)聯繫與本委員會有關的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十二)辦理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機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一般每十五日召開一次會議。秘書長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通知有關處室的負責人參加。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的負責人組成常務委員會機關聯席會議。機關聯席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研究處理機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協調機關各工作機構之間的工作。

第四十條 辦公廳是常務委員會綜合性的辦事機構。辦公廳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處室。辦公廳的職責:(一)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和以常務委員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的準備工作;(二)起草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文稿,編印有關刊物;(三)負責常務委員會機關的人事、行政、接待、檔案、保衛、保密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四)歸口處理常務委員會機關的信訪工作;(五)辦理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法規工作委員會是為常務委員會審議、修改地方性法規草案服務的工作機構。法規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處室。法規工作委員會的職責:(一)歸口聯繫與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有關的機關,匯總提出常務委員會在兩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之間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計畫草案;(二)為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規草案做好有關服務工作;(三)協助法制委員會做好對法規草案的統一審議工作,承辦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具體修改工作;(四)負責國家法律草案徵求意見的工作;(五)辦理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上報備案以及地方性法規彙編的具體工作;(六)辦理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是負責選舉、人事任免和聯絡工作的工作機構。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處室。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的職責:(一)歸口辦理聯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工作;(二)辦理聯繫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具體工作;(三)辦理和督促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代表的來信來訪;(四)辦理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的具體工作;(五)辦理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的具體工作;(六)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的具體工作;(七)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補選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另行選舉,以及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職的具體工作;(八)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以及常務委員會指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具體工作;(九)辦理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研究室是常務委員會負責理論研究、文稿起草、宣傳報導的工作機構。研究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處室。研究室的職責:(一)對涉及全省人大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調查研究報告;(二)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地方人大工作的理論研究和宣傳;(三)組織起草常務委員會及主任會議的有關文稿;(四)負責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的宣傳報導工作,協助做好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工作的宣傳報導工作;(五)編印有關刊物;(六)辦理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聯繫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聯繫的辦法:(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組織代表進行視察;(二)邀請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專門委員會會議,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視察和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專題調查;(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分工聯繫代表,徵詢代表對本級國家機關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四)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五)委託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本行政區域內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六)印送有關刊物和資料,處理代表來信,接待代表來訪。

常務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聯繫在本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加強同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聯繫。聯繫的辦法:(一)邀請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二)派人到全省各地了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情況,共同研究有關問題;(三)召開有關工作會議和專題座談會;(四)舉辦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工作人員進修班;(五)印送有關刊物和資料。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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