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31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於2008年7月31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7月31日
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二、第七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廳、法規工作委員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研究室、預算工作委員會和信訪辦公室等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
三、第八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由主任會議制訂,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要點,制訂各自的工作計畫。”
四、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罷免個別代表和接受個別代表的辭職。”
五、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執行。”刪除第三款。
六、第十五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聽取和審議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資金的調減;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審查和批准規劃調整方案。”
七、第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第(二)項修改為:“撤銷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命令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刪除第(五)項;第(七)項改為第(六)項,修改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依照法律規定向上述國家機關提出詢問和質詢”;第(八)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組織由本省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第(九)項改為第(八)項,修改為:“檢查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督促有關機關對違法問題作出處理”。
八、第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為:“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廳長及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第(五)項修改為:“根據主任的提名,決定任免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和信訪辦公室主任”;第(七)項修改為:“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常務委員會許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正在實施犯罪的嫌疑人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立即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十、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辦公廳應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寄送有關檔案和資料。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十一、第三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制訂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第(七)項改為第(八)項,修改為:“決定組織部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組織由本省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十二、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十三、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修改為:“按照《湖南省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的規定,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提出審查意見”;第(七)項修改為:“按照常務委員會工作要點的安排,具體組織實施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
十四、第四十條第(三)項修改為:“負責常務委員會機關的人事、行政、接待、檔案、保密、保衛、信息、培訓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刪除第(四)項。
十五、第四十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負責《湖南省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規定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十六、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第(七)項改為第(六)項,修改為:“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補選、辭職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另行選舉,以及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職的具體工作”。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預算工作委員會是為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服務的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處室。預算工作委員會的職責:(一)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預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方面的具體工作;(二)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有關法規草案審議的具體工作;(三)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聽取和審議有關財政、預算、稅收、審計等方面的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四)負責預算備案工作;(五)辦理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信訪辦公室是常務委員會負責處理人民來信來訪的工作機構。信訪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處室。信訪辦公室的職責:(一)負責辦理常務委員會機關的信訪工作;(二)承辦上級國家機關交辦、轉辦的信訪事項;(三)綜合分析人民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及時向主任會議提供信息和建議;(四)協調處理、督辦和督查交辦的重要信訪事項;(五)辦理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九、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了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情況,共同研究有關問題”;第(四)項修改為:“舉辦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培訓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