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性投資

混合性投資是指兼有股權和債權雙重性質的投資。這種投資通常表現為混合性證券投資,如購買優先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混合型投資基金等。

自2013年9月1日起,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券雙重特性的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後,需要按投資契約或協定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並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後,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3)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淨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4)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符合上述(1)至(5)條規定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對於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於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並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於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並按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2)對於被投資企業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於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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