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簡介
深圳市歸國華僑聯合會法律顧問委員會(下稱市僑聯法顧委),是經深圳市編制委員會批准,由深圳市僑聯領導並聘請社會各界熱心僑聯事業的若干法律專家學者和行政執法部門的專家組成的、為深圳市僑聯服務的法律諮詢專門機構。其委員是具備專業知識且願為僑聯無私奉獻的專業人員。
一、宗旨
二、任務
(一)在市僑聯的領導下,展開僑務法治專題調研,參與研討有關僑務政策、法律和法規;向市立法機構和行政部門提出保護僑胞、僑企合法權益範疇的具體地方立法建議和行政規章;通過市僑聯向上級僑聯組織提出涉僑的立法建議或其他意見和建議。
(二)接受投訴請求,對涉及侵犯僑胞、僑企合法權益的案件提供法律諮詢和幫助,必要時組織部分或全體法顧委委員就個案召開專家研討會議;並以市僑聯或市僑聯法顧委的名義將專家研討會就該案的法律論證結果,書面函告相關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
(三)接受僑胞及僑企的投訴請求,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涉僑案件裁決,幫助當事人提出申訴。
(四)向僑胞及僑企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諮詢服務,並幫助推薦相應的專業法律服務機構。
(五)在中國僑聯法顧委的指導下,不斷總結基層僑聯法顧委為僑服務的經驗;與內地兄弟省市僑聯組織學習交流法顧委工作的經驗;與海外愛國僑團組織交流為僑服務的經驗,全面提升為僑服務的法律水平,開拓創新法顧委工作。
(六)承辦深圳市歸國華僑聯合會交辦的各種法律事務和其他工作。
三、組織
(一)市僑聯法顧委設主任委員一人、榮譽主任若干人;副主任委員四人(其中,可以設常務副主任委員一人,但必須由在任的市僑聯常委擔任);秘書長一人(由市僑聯辦事機構人員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市僑聯聘任。
市僑聯可根據工作需要,應市僑聯法顧委主任會議的提議,隨時向社會聘請新的法顧委委員和副秘書長若干人。
主任會議由市僑聯法顧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參加。召開主任會議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必須有主任委員參加,否則,會議所作決定無效。
(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組成領導班子,由主任委員主持法顧委的日常工作。如果設定常務副主任委員職位,則由其主持法顧委的日常工作。其領導班子成員原則上五年換屆一次。
(三)市僑聯法顧委委託市僑聯工作部為其辦事機構,管理印章並處理日常事務。
(四)市僑聯召開會議或組織活動時,可邀請法顧委委員列席參加,並給予必要的禮遇。
四、工作規則
(一)市僑聯法顧委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交流總結工作經驗,並傳達學習中國僑聯法顧委年會的重要精神和相關指示。該會議的時間和地點由市僑聯法顧委提議、市僑聯批准後確定,會議的經費由市僑聯解決。
除全體會議外,因工作需要,經主任會議提議,可另行召集由全體委員或部分委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二)市僑聯法顧委經由主任會議決定並報市僑聯批准後,可不定期地向區僑聯進行調研,了解僑胞、僑企當前存在的問題和法律困惑;並及時匯總,形成調研報告,匯報市僑聯並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法律建議。
(三)市僑聯法顧委經由主任會議決定並報市僑聯同意後,可選派委員參加中國僑聯法顧委的相關會議和兄弟省市僑聯組織的交流學習活動。
(四)市僑聯法顧委應不斷研究不同時期僑胞、僑企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並及時向相關部門提請實施保護措施,使僑胞、僑企權益落實到位,讓僑胞、僑企真正感受並體會到優越感和榮譽感。
(五)市僑聯法顧委及其辦事機構遇有僑胞、僑企涉及法律方面的投訴請求,應書面記錄並向法顧委領導班子匯報,由法顧委主任、副主任決定向相關委員提出諮詢;亦可委託委員向有關單位反映情況。
發現需要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參與並幫助時,可推薦相關有資質的、熟悉該領域法律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給需要的僑胞或僑企(其法律服務費用由僑胞、僑企同相關法律服務機構自行協商)。
(六)遇有涉僑侵權的複雜案件,需要法顧委組織部分委員召開個案研討會時,須由負責該投訴解答的委員書面向法顧委辦事機構提出,並由該辦事機構向法顧委領導班子提出建議,經主任會議決定後,由當值副主任委員或常務副主任委員確定會議的主題、人員範圍和時間地點。
個案研討會由當值副主任委員或常務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由法顧委辦事機構派員記錄。會議決議,以法顧委的名義向相關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制發公函,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遇有涉僑侵權的簡單案件,不需要法顧委組織召開個案研討會的,但需要以法顧委名義向相關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部門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的,由負責受理該投訴解答的委員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起草法律意見函文,向相關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凡以法顧委的名義向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制發的公函,應由主任委員會同一名副主任委員共同審核簽發。
(九)深圳市僑聯法顧委對僑胞、僑企在深圳市及中國大陸其他地區的投資,可接受其申請給予必要的法律及政策指導,並可提供相關的專業意見。對經法顧委審核並符合僑胞、僑企資格的,在深圳市政府辦理各類行政許可事務中,可享受法顧委與有關政府部門協商建立的專門綠色通道,優先辦理。
(十)深圳市僑聯法顧委委員應積極履行工作職責,按時參加會議,努力完成委員會及深圳市僑聯交辦的各項任務。委員任職期間因不履行職責,被投訴且投訴成立的,法顧委可予解聘。
五、經費
(一)市僑聯應支持解決法顧委改善辦公條件。法顧委日常辦公經費可由為僑胞在諮詢服務的捐贈經費中列支,重大活動經費可由深圳市僑聯在申請年度經費時一併考慮並計入預算。
(二)市僑聯法顧委系非營利機構。法顧委委員沒有報酬,工作中發生的合理費用,除本工作簡則第四項工作規則(一)(二)(三)項規定的事務外,其他服務事項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收取一定的合理費用。
(三)市僑聯法顧委在為僑胞、僑企提供法律諮詢和幫助,或組織法顧委委員就個案召開專家研討會的,可接受捐助或由僑胞、僑企支付合理費用。
(四)市僑聯法顧委在為僑胞、僑企推薦法律服務機構時,可以向該法律服務機構收取一定比例的專家諮詢費。
(五)根據相關政策的規定,市僑聯法顧委擇機成立法律服務中心,為僑胞、僑企提供專業、高效、有償法律服務。
(六)接受委員及海內外人士、企業及團體等單位的捐贈。
市僑聯法顧委所有收益,用於會務費及補貼委員等。
領導班子:
主任:楊一平楊一平律師,上海市人,無黨派愛國人士,北京市華聯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主任,深圳市第三、四屆政協委員,中國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於80年代初期擔任律師,曾辦理過國內多起有影響的大、要案,對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深層次問題有獨到的見解。現擔任深圳電視台都市頻道《第一現場》欄目特約評論員、深圳廣播電台先鋒89.8頻率《早新聞時事論壇》節目評論員,並受中共深圳市紀委、市監察局聘請擔任《民心橋》節目義務參評員。2008年起,被市監察局聘任為特邀監察員……許多深圳市民初識楊一平,都並不是緣於他是律師,而是從深圳的媒體上先聞其聲(先鋒898),後見其人(第一現場)。隨著網路部落格的興起,楊一平在市政協的安排主持下也開設了自己的實名部落格,隨著關於“公交降價、代課教師同工同酬、兩會日記”等一篇篇貼近民生民情的博文的上網,更多的人通過網路認識和了解到了“為他們說話的楊委員和大律師”。
為了實踐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衡平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楊一平在做好律師本職工作的同時,積極承擔更多社會責任。他用行動實踐著自己的誓言:“身處一個變革的國家、一個特殊的時代,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民律師,更應關注社會,關注民生,成為社會改革、公平正義的推動者。”常務副主任:劉平凡律師劉平凡,律師、深圳市僑聯常委、深圳政協委員;中國致公黨黨員、中國法學會會員。現擔任深圳政協委員、深圳市僑聯常委兼法律顧問委員會主任;”西南政法大學刑偵學院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廣東際唐律師事務所主任;”深圳市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委員;深圳市律師協會“黨代表、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深圳市鹽田區慈善會理事;深圳市政府採購法律專家庫首批法律專家;深圳電視台《商界風雲》首席法律顧問。曾接受中央電視專訪和廣東電視台“廣東優秀律師 ”專題報導,被業界評稱為“中國刑事律師界新銳劍客”、“被冤屈者救星”、“拚命三郎”等等。
劉平凡律師執業證號:14403200110939890,執業近20年。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中級經濟師職稱及高級技術經紀人資格;正攻讀中國政法大學在職法學博士學位。2008年6月創辦廣東際唐律師事務所,任主任、合伙人;2009年創立“西南政法大學刑偵學院重大刑事案件研究中心"。
2009年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深圳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2011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又授予“五五普法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2010年被深圳市司法行政系統評為“優秀專業律師”; 2010年在深圳市律協、深圳市晚報聯合舉辦的“星晨杯”律師有獎徵文活動中,撰寫的《忠於法律,贏得讚譽》一文,被評為二等獎;2011年9月7日,劉平凡律師自2003年元月創辦的“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網”榮獲廣東省律師事務所網站評比二等獎。秘書長:程先華律師程先華律師,女,深圳市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秘書長、西南政法大學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深圳)研究中心秘書長、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生校外受聘實踐導師。現系廣東際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辦公室主任、實習律師所內指導老師。 程先華律師,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師從中國刑事偵查學界泰斗、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任惠華教授,有7年深厚刑事法律研究功底並實踐經驗。
程先華律師曾多次在國內外重大學術研討會做專題演講,其《偵查權性質論》、《恐怖型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成因對策論》等論文,獲得中國法學類大獎。 程先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承辦上百起刑事大案、要案,如:河源鍾某故意殺人案、香港劉某販賣冰毒30餘公斤特大刑案、佛山陳某涉嫌詐欺被內地某市錯抓冤案、東莞譚某強迫少女賣淫案、東莞朱某故意毀壞財物案、深圳寶安三兄弟集團盜竊案、華蓋創意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訴深圳市莫斯特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財產權案、深圳溪沖工人休養度假村訴深圳市至登體驗教育培訓有限公司契約糾紛案、湖北馮某搶劫案等,均取得理想的訴訟效果,有些辯護意見被法院當庭採納或被檢察院當庭認可。
程先華律師,因“丹青妙筆”被當事人譽為能點石成金之律師;更因“術業專攻”而被當事人譽為專家型律師,更以“巾幗不讓鬚眉”的氣概而被社會各界譽為“律界才女”。 作為刑辯律師,當有一顆正義之心,當信以待人,以法正天下。副主任:高敏
高敏,深圳市僑聯委員 。1987年至1991年在上海華東政法大學學習,期間獲得大學畢業,法學學士。
1991年至今,深圳市公安局工作,歷任指揮部調研科副科長、督查科科長,信訪處處長。(期間在中國政法大學學習,獲得民商經濟法專業法學碩士)。
多次立功和被嘉獎,連年被評為優秀共產黨員、市建議提案辦理先進個人、市督查工作先進個人,信訪工作先進負責人,還被評為廣東省優秀人民警察。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原職員
【1985年8月至2008年 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原稱深圳分會等)職員(秘書)、原法學副研究員(粵高職證字第085859號)等】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深圳仲裁委員會、惠州仲裁委員會等機構仲裁員
主要涉獵的領域:國際商事仲裁、國際商法、國際貿易法、國際私法等
處理案件的主要領域:國際貨物買賣、投資與合作房地產等爭議、
25年來主要從事國內、國際各種商事爭端(貿易、合資合作、房地產等等)的仲裁與調解,當事人來自全國各地與許多國家或地區。
期間在下對商事仲裁的不同層面或側面的問題,如,仲裁條款的效力、管轄決定權、法律之適用、CISG之適用、適用CISG與仲裁地國家的法律之互動、爭端關鍵之把握、關鍵細節在決定糾紛的是非曲直之功能、對裁決終局效力的非理性挑戰、正當程式之體現、司法監督中仲裁庭的話語權、不同語言與文化構成的誤解與障礙、平等對待當事人與給予充分陳述機會原則的落實與把握和體現等等,以自己作為實務工作者的視角並試圖從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的立場或角度研究、探討,發表過一些習作,力圖以國際與現實的視野觀察與審視現象探討本質或一些帶有規律性的問題,分析參與審理的案例。中文(或譯文)習作主要發表於《仲裁與法律》(sponsored by CIETAC etc)、《中國仲裁與司法》(Arbitration and judicature in China sponsored by China Academy of Arbitration Law, CIETAC and the Forth Civil Divis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hina)、《北京仲裁》(Beijing Arbitration sponsored by the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等等仲裁款物及一些專業論叢(學刊)(並授權在美國的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Pace Institute of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等網站轉載);英文評論主要刊載於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編輯部在日內瓦,屬於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與Mealey’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eport(編輯部在美國費城,屬於LexisNexis),其中涉及CISG的適用之小文授權紐約Pac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的網站轉載。也曾參與同行和同事組織的某些專著的撰寫或翻譯,但在其中的貢獻很小。副主任:康曉岳康曉岳,律師,男,1964年11月生,,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系中國民主同盟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海商法學會會員。1994年1月合夥創辦廣東鵬都律師事務所(現更名為廣東萬乘律師事務所),並在該所工作至今,任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從事律師工作長達二十年。
現擔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深圳市福田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法律顧問、深圳市監察局特邀監察員、中國民主同盟會深圳市委員會法律顧問,深圳市專家委員會特邀專家。
從業近20年來,康曉岳律師經辦了經濟、民事案件600餘宗,刑事及經濟犯罪案件100餘宗,起草見證契約4000餘件,擔任60餘家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
康曉岳律師以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紮實深厚的理訟技巧,敏捷靈活的思維方式,忠於當事人的利益,從未辦過錯案,從未因自己的過失給當事人造成過損失。康曉岳律師以其優秀的工作成績和高尚的人格魅力,贏得了一個又一個當事人的尊敬和信賴,並與當事人都建立了常年良好的合作關係。
顧問委員:
莊嘉輝、 廣東嘉輝律師事務所主任 梁金燊、 深圳市寶安區法律援助中心
伍勇明、 廣東深長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張宗建、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胡聖誕 、廣東生龍律師事務所主任 洪國安 、上海建緯(深圳)律師事務所 主任
仇秀斌、 廣東華協律師事務所主任 劉 冰、 深圳市龍崗法院坪山法庭 審判長
王 揮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一庭審判長 諶 蘭、 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張文波、 廣東朗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執行合伙人 王巧雲、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
江定航 、上海錦天城(深圳)律師事 合伙人 李建華、 廣東競德律師事務所 主任
崔 軍、 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主任 顧東林 、廣東聯建律師事務所主任
張國宏、 深圳市城管局法制處 調研員 宋良毅 、深圳市司法局基層處 處長
謝蘭軍 、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左德起 、深圳大學 教授
周紅梅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法規處 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