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淮河大橋

淮南淮河大橋

淮南淮河大橋,俗稱平圩大橋,是淮河上第一座最長的鐵路、公路兩用橋。該橋的建成通車,是淮南市“淮河大跨越”的歷史見證和重要成果。 淮南淮河大橋位於安徽淮南潘集區平圩鎮東南端,是淮河上最長的鐵路、公路兩用橋。

歷史

淮南淮河大橋,南起田家庵區安成鎮,北接潘集區平圩鎮。該橋於1977年7月開工。1982年7月,公路橋建成通車。1983年10月1日鐵路橋通客貨列車。淮南淮河大橋鐵路橋全長3428.5米,其上層公路橋全長3195.7米,是一座永久性特大橋。為建設這座橋樑,淮南市專門成立了大橋工程指揮部。“一橋飛架南北,天塹變通途。”淮南淮河大橋的建成通車,終結了淮南市境內淮河無橋的歷史,極大地改善了市內淮河兩岸之間的交通狀況,縮短了淮南煤礦老區與新區的空間距離,對淮南經濟發展的影響與推動是難以估量的。

淮南淮河大橋 淮南淮河大橋

在淮南淮河大橋北端潘集區平圩鎮,曾設有平圩渡口,是農商兼用的古渡口,昔稱平擺渡。1976年11月,為潘集煤礦建設,淮南煤礦基本建設局在平圩渡口設立輪渡站,高峰時置有5艘拖輪和2艘6車躉船及一艘8車雙頭跳輪渡。1983年淮河大橋建成通車後,該輪渡站撤銷,光榮地完成了歷史使命。

結構介紹

淮南淮河大橋 淮南淮河大橋

鐵路橋正橋6孔,孔長96米,橋面鋪設雙軌,南端引橋61孔,北端引橋26孔,每孔跨徑32.7米,全長3428.5米。河面主橋6跨,長579.6米,公路橋面至地面垂直距離38米。上層公路橋引橋南有61孔,北有19孔,每孔跨徑32.7米,全長3195.7米,橋面寬14米,其中行車道寬11米,兩側人行道各寬1.5米。主橋正交南岸引線岔下游,北岸引線岔上游,各位於半徑250米曲線,正橋平坡橋頭引線3%。正橋均為鑽孔灌注樁基礎,預應力鋼筋混泥土橋墩,橋墩直徑1.25米,水中橋墩下到新鮮岩石層,最深達38米,是一座永久性特大橋。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淮南淮河大橋公路橋(以下簡稱大橋)的管理,保護大橋設施,保障大橋安全暢通,發揮大橋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大橋路政管理、違法違章行為的查處;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大橋的治安、交通、消防和安全保衛;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橋的養護、維修;市容管理部門負責大橋的環境衛生管理。涉及其它不同性質行為的管理按職能進行管理。

成立大橋現場管理機構。管理機構由城管行政執法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政管理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工作經費專項列入城市維護費。

第三條 大橋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從事其他危及大橋安全的活動。

第二章

第四條 大橋公路橋引橋兩側50米內為大橋管理控制範圍。在大橋管理控制範圍內,禁止從事挖砂、取土、打井、爆破等各種影響大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作業,禁止構築各種設施。

第五條 機動車通過大橋時限速40公里,限載20噸。機動車正常行駛中,同一車道後車與前車應當保持安全行車間距。遇雨、雪、霧、路面結冰或者其他有礙車輛正常行駛的,應當減速並加大行車間距。

第六條 禁止在大橋上停車、上下人員、裝卸堆放貨物;禁止掉頭、倒車、逆行、檢修車輛、試車;禁止履帶車、鐵輪車上橋行駛。

第七條 因雨、霧、雪、大風、嚴重自然災害、處置突發性事件、交通事故以及重大施工等原因,大橋不能正常通行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需要關閉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發布交通信息。

第八條 禁止在大橋及附屬設施上刻劃、張貼。 禁止隨地大小便、傾倒垃圾。

第九條 因大橋養護、維修和檢測,實行水上臨時交通管制的,船舶應當按照港航監督部門發布的航行通告通行。

第十條 嚴禁聚眾阻塞、妨礙大橋交通秩序。

第十一條 下列行為必須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臨時占用大橋及其附屬設施;

(二)設定臨時性建築設施、標牌、廣告及其它非交通標誌;

(三)敷設穿(跨)越大橋的管線和構築物等設施;

第十二條 大橋的交通標誌、標線按照有關規定設定,設定的交通標誌、標線必須整齊、醒目。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毀損或者擅自移動、塗改、拆除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安全設施。

第三章

第十三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日常養護、維修工作。市環衛部門具體負責日常保潔工作。

第十四條 對大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維修、檢測,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保證大橋處於良好狀態。

第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大橋及其附屬設施嚴重受損時,當地政府應積極協助搶修和清除路障。

第十六條 進行大橋養護、維修、保潔、檢測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人員必須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夜晚作業時,應當著有反光作用的安全標誌服;

(二)作業現場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施工作業標誌和防護設施,做到規範作業,文明施工。夜間和雨、霧、雪天氣作業,必須設定明顯的紅色警示燈光信號;

(三)作業車輛、機械必須開啟黃色示警燈或者設定作業標誌。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時,應按規定增設交通引導標誌。

第十七條 因養護作業需要封閉或半封閉施工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配合維持交通秩序或實行其它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章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管執法機構、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大橋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大橋管理、養護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第二十條 大橋附屬設施是指交通、通信、供電、照明、檢測、防洪、供水排水、以及專用房屋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市公安、市市容(城管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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