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是根據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設立的負責監測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的情況的條約機構,成立於1970年。
組成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成員由德高望重、公認為公正的18名專家組成。由公約締約國選出,任期4年。每兩年改選半數成員,選任時,應考慮代表世界上各地理區域及各種不同的文明和法系諸因素。該組織是一個自主機構。所有成員以他們的個人資格任職。每年舉行兩次會議,通常在紐約 聯合國總部或日內瓦聯合國辦事處舉行。
機構
秘書處設在日內瓦。
委員會的職能
根據公約的規定,審查各國為履行其反對種族歧視的義務而採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就聯合國託管領土和非自治領土上被指稱有種族歧視行為的個人和群體向聯合國機構提出的控訴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對其他聯合國機構在這些領土上為反對種族歧視而採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而提出的報告表示意見和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