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種族歧視公約生效

1969年1月4日 消除種族歧視公約生效
公約全稱為《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的國際公約》。
1965年12月2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後提交各國簽署,於1969年1月4日生效。全文共25條。
公約規定,基於種族、膚色、血統或人種來源,對人們加以任何區別、排斥、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取消或損害他們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享受或行使人權或基本自由者,即為種族歧視。
締約國應採取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促進種族間的諒解。為了監督締約國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成立一個由18名專家組成的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1年11月26日通過決定,加入消除種族歧視公約。但對公約第23條持保留態度。
該條規定,締約國之間遇有爭端,“應於爭端任何一方請求時提請國際法院裁決”。中國宣布不接受此條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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