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概述
《海牙公約》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通過的一系列公約、宣言等檔案的總稱。亦稱"海牙法規"。
簽訂過程
第一次海牙會議及公約
19世紀末, 帝國主義國家為重新瓜分殖民地、爭奪世界霸權,大規模擴軍備戰並加緊糾集軍事同盟。 俄國因國內經濟困難等原因,在大國爭霸中力不從心。俄皇 尼古拉二世為贏得時間和限制對手,於1898年8月倡議在荷蘭海牙召開和平會議,並邀請歐、亞及北美各獨立國家參加。各國雖對沙俄的倡議態度不一,但基於各自的外交需要,均未表示拒絕。
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於1899年5月18日~7月29日在海牙舉行,參加會議的有中國、俄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義大利、美國、奧匈帝國等26個國家。
會議宣稱其主要目的是限制軍備和保障和平,但最後未能就此達成任何協定,只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戰爭法規編纂方面簽訂了3項公約和3項宣言。這就是: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899年海牙第1公約)、
《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899年海牙第2公約)及附屬檔案《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
《關於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1899年海牙第3公約)、
《禁止從氣球上或用其他新的類似方法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海牙第1宣言)、
《禁止使用專用於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氣體的投射物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2宣言)、
《禁止使用在人體內易於膨脹或變形的投射物,如外殼堅硬而未全部包住彈心或外殼上刻有裂紋的子彈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3宣言)。
第二次海牙會議及公約
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後,帝國主義國家軍備競賽愈演愈烈。在同盟國和協約國兩大軍事集團鬥爭日益加劇的情況下,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於1907年6月15日~10月18日在海牙召開,包括第一次海牙會議全體參加國在內的44個國家的代表參加了會議。
這次會議是第一次海牙會議的繼續。經過1904~1905年的日俄戰爭,各國迫切希望補充和發展海戰和陸戰法規。
會議對1899年的3項公約和1項宣言(第1宣言)進行了修訂,並新訂了10項公約,總計13項公約和1項宣言。即: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07年海牙第1公約)、
《限制使用武力索償契約債務公約》(1907年海牙第2公約)、
《關於戰爭開始的公約》(1907年海牙第3公約)、
《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907年海牙第4公約)及其附屬檔案《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
《中立國和人民在陸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1907年海牙第5公約)、
《關於戰爭開始時敵國商船地位公約》(1907年海牙第6公約)、
《關於商船改裝為軍艦公約》(1907年海牙第7公約)、
《關於敷設自動觸發水雷公約》(1907年海牙第8公約)、
《關於戰時海軍轟擊公約》(1907年海牙第9公約)、
《關於1906年7月6日日內瓦公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1907年海牙第10公約)、
《關於海戰中限制行使捕獲權公約》(1907年海牙第11公約)、
《關於建立國際捕獲法院公約》(1907年海牙第12公約,未生效)、
《關於中立國在海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1907年海牙第13公約)、
《禁止從氣球上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907年海牙第14公約)。
中國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批准或加入了除未生效的1907年海牙第12公約外的所有公約。
海牙第1宣言
另一項具有重要意義的條約是1899年海牙第1宣言。該宣言是關於空戰的唯一國際條約,有效期為5年。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時重訂,內容完全相同,有效期規定到第三次海牙和平會議為止。由於第三次海牙會議迄今尚未召開,所以這項條約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交戰國越來越廣泛地使用飛行器進行轟炸,宣言的規定實際上完全遭到破壞。1921~1922年的華盛頓會議曾委託一個由美、英、法、意、日、荷等國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研究和起草空戰規則。該委員會在海牙草擬的《空戰規則草案》,未被各國所接受。
公約內容
海牙諸公約依其內容大致可分為三類:
①和平解決國際爭端類,包括1899年海牙第1公約、1907年海牙第1和第2公約。根據這幾項公約,各締約國承擔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儘量避免訴諸武力"的一般性義務,並確定以斡鏇、調停、國際調查委員會和國際仲裁等方式達到這一目標,這對限制傳統國際法上的"訴諸戰爭權"做出了重要貢獻。
②戰爭開始和 中立國權利與義務類,包括1907年海牙第3、第5、第6和第13公約。第3公約在歷史上第一次正式確立了宣戰制度,規定不宣而戰是非法的;第6公約規定了戰爭開始時對敵國商船的保護制度;第5和第13公約詳細、具體地編纂了中立國及其人民在陸戰和海戰中的權利與義務的法規和慣例。③戰爭法規類,上述兩類以外的條約都屬於此類。這類條約是海牙公約的主體部分,從陸戰、海戰、空戰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戰手段和方法,並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了戰鬥員、戰俘和傷病員的待遇。其中最重要的是1907年海牙第4公約及其附屬檔案。該公約包含了戰爭法規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範,其內容乃至措詞與1899年海牙第2公約及其附屬檔案幾乎完全相同,本擬以前者取代後者,但由於1899年海牙公約的一些締約國未簽署和批准1907年海牙公約,所以兩者並存。兩項公約的序文都載明一項重要條款:在本公約中所沒有包括的情況下,平民和戰鬥員仍受那些"來源於文明國家間制定的慣例、人道主義法規和公眾良知的要求"的國際法原則的保護和管轄。這就是著名的"馬爾頓條款",它對於戰爭法規的效力具有重要意義。後來許多戰爭法條約都重申了這一內容。
三個聲明為:
1《禁止從氣球或用其它類似的新方法投擲炸彈和爆炸物的聲明》
2《禁用毒氣彈的聲明》
3《禁用入身變形槍彈的聲明》
十三個公約按國際慣例排列的次序為:
1·《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
2·《限制用兵力索債公約》
3·《關於戰爭開始的公約》
4·《陸戰法規與慣例公約》
5·《陸戰時中立國及其人民的權利義務公約》
6·《關於戰爭開始時敵國商船地位的公約》
7·《關於商船改充戰艦的公約》
8·《敷設自動水雷公約》
9·《戰時海軍轟擊公約》
10·《日內瓦公約諸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
11·《海戰時限制行使捕獲權的公約》
12·《關於設立國際捕獲物法庭的公約》
13·《海戰時中立國權利義務公約》
以上各公約,除第十二個外,一般至今仍視為有效。
歷史意義
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會議所編纂的公約許多至今仍然有效,為嗣後戰爭法的編纂和發展奠定了基礎,並對在戰爭中實行人道主義原則起了促進作用。海牙公約具有普遍效力,儘管每一公約都包括"只有在所有交戰國都是締約國時方能適用"的條款,但由於這些公約所包括的許多原則和規則是公認的國際慣例,因而適用於一切國家。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不僅將海牙公約適用於締約國(如德國),而且也適用於非締約國(如捷克斯洛伐克),並依據公約的原則對違反戰爭法規的戰犯予以定罪和懲處。
隨著國際形勢的發展變化、科學技術的進步及其在軍事上的套用,海牙諸公約的許多內容已經過時。為適應現代戰爭需要,1949年的日內瓦四公約及1977年的《日內瓦四公約附加議定書》對海牙公約所包括的許多戰爭法規作了確認、修改和發展。
中國的加入
1980年10月10日,中國政府已正式加入保證民用航空安全的《海牙公約》和 《蒙特婁公約》開始生效。為了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國際航空法會議分別於1970年12月與1971年9月在荷蘭的海牙和加拿大的蒙特婁通過了上述兩個公約。目前國際上已有一百多個國家分別參加了這兩項公約。
中國政府於1980年9月10日向公約存檔國之一的美國政府交存了中國加入這兩個公約的加入書。中國政府在加入書中聲明,台灣當局用中國名義對上述公約的簽署和批准是非法的、無效的。同時聲明,中國政府將不受這兩個公約下述條款的約束,這些條款規定在對公約的解釋或套用發生爭端而不能談判解決時,應將有關爭端交付仲裁或提交國際法院。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和民航的安全,一貫反對劫持飛機、劫持人質等恐怖犯罪行為,也不贊成以個人冒險行為來進行政治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