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處置

海洋處置(marine disposal)利用海洋巨大的環境容量和自淨能力,將固體廢物消散在汪洋大海之中。將建築垃圾、污泥、固化的核廢料扔進洋底就屬於海洋處置。海洋處置的方法有兩種:海洋傾倒和海洋焚燒。進行海洋處置時,既不能放棄海洋這一巨大的環境容量空間,又不能讓其受到污染而危害人類的生存。

海洋處置方法及注意問題

海洋處置廢物的方法有兩種:一是海洋傾倒,一是海洋焚燒。海洋傾倒操作很簡單,可以直接傾倒,也可以先將廢物進行預處理後再沉入海底。海洋傾倒要求選擇合適的深海海域,且運輸距離不是太遠,又不會對人類生態環境造成影響。海洋焚燒能有效保護人類周圍的大氣環境,凡不能在陸地上焚燒的廢物,採用海洋焚燒是一個較好的辦法。

進行海洋處置是否會造成海洋污染,是否會破壞海洋生態,這是一個難於在短時期內得出結論的問題。海洋是人類生存長期依賴的環境,因此,對於海洋處置我們必須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處置之前,應通過小型試驗來研究可能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2)對廢物進行全面分析測試,參照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內的管理條約,確定廢物海洋處置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3)可以用其它方法處置的廢物,要通過經濟比較來決定是否採用海洋處置,當然也必須進行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分析。

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關注海洋處置問題,共同的指導思想是,既不能放棄海洋這一巨大的環境容量空間,又不能讓其受到污染而危害人類的生存;

海洋處置廢物的允許準則

海洋處置廢物的允許準則是:生物試劑、化學試劑、放射性試劑、強放射性廢物、可能沖蝕海岸的永久性惰性漂浮物質均屬於禁止海洋處置廢物;汞、鎘等有毒金屬、有機鹵素及漂浮油脂類物質禁止大量向海洋傾倒;有機矽化合物、無機工藝廢料。有機工藝廢物及某些重金屬元素或化合物也要嚴格控制採用海洋處置。

海洋傾倒

基本概念

海洋傾倒就是用船舶或飛機把廢物運到選定的海洋,然後將其扔進海中。為了運輸和操作方便,被處置的固體廢物一般要進行預處理,包裝或用容器盛裝,也可以用混凝土塊固化。固化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將廢物按一定配比同水泥混合,經攪拌均勻後澆築成型,並養護凝固;另一種方法是先將廢物裝入容器內,然後注入水泥,經養護後塗覆瀝青。無論何種固化辦法,均要求固化體的抗壓強度大於等於150kg/cm,密度大於1.2,以防止固化體破裂或上浮。

傾倒所用的容器,均需要有明顯的標誌。國際原子能機構規定,如果容器中裝的是放射性廢物,則需在容器上標出國名、單位名、廢物重量和放射劑量等內容。要根據容器中放射劑重量的不同,將其標上不同的顏色。規定要求5×10sv/h以下的容器不標色,(5~20)×10sv/h的容器標白色,(2~5)×10sv/h者標黃色,5×10sv/h以上的容器標紅色,標紫色者即為容器中裝有15sv/h以上的混合裂變產物。

傾倒海域的選擇

海洋傾倒的地理位置選擇很重要。一般應根據距離陸地的遠近、海水的深度、洋流的流向以及對魚場的影響等因素來確定,場址要符合有關的海洋法規,不影響海洋性質標準,不破壞海洋生態平衡。選擇遠離陸地的海溝處且洋流向深海的地方一般比較可靠,但是要考慮運輸的費用,安全的海洋處置地點一般都要花費高額運輸費用,因此海洋處置目前主要用來處置有毒物質及放射性物質。

海洋傾倒的管理程式

海洋傾倒處置固體廢物一般由國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機構主管,海洋傾倒區由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機構,按科學合理、安全和經濟的原則劃定,公海傾倒則以國際公約為標準。需要向海洋傾倒廢物的單位,應事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要在獲得傾倒許可證以後,並經有關部門核准廢物的種類、性質及數量才能進入指定區域傾倒。

海洋焚燒

海洋焚燒的特點

海洋焚燒的法律定義是指以高溫破壞有毒有害廢物為目的,而在遠離人群的海洋焚燒設施上有意焚燒廢物或其它物質的行為。海洋焚燒設施一般包括船舶、平台或其它人工構築物。

採用海洋焚燒的主要優點是:在大洋中焚燒時所產生的氯化氫氣體經冷凝後可直接排入海中稀釋,焚燒後的殘渣也可直接傾入大海。據美國所進行的焚燒試驗表明,含氯有機物完全燃燒產生的水、二氧化碳、氯化氫及氫氧化物排入海中後,並不會對海水中氯的平衡發生破壞,由於海水中碳酸鹽的緩衝作用,氯化氫進入海洋後,氫離子增加的量甚微。

海洋焚燒的另一個優點是處置的費用比陸地便宜,因為它對空氣淨化的要求低,工藝相對簡單。海洋焚燒的處置費用比海洋傾倒要貴,據資料報導,每噸廢物焚燒處置的費用為50—80美元。

海洋焚燒的操作要求

為了防止環境遭受破壞,同時保護焚燒工作時的安全,根據已開發國家的經驗和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海洋焚燒操作必須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1)焚燒器要有供給空氣和液體的液、氣霧化功能,一般用同心管制成輸送管。

(2)焚燒系統的溫度要控制在1250℃以上。

海洋處置 海洋處置

(3)焚燒器的燃燒效率應達到99.950.05%,

(4)焚燒器的爐台上不應有黑煙或火焰延露。

(5)配有現代化通訊設備,焚燒過程隨時對無線電呼叫作出反應。

(6)焚燒有機廢物,套用雙層結構的船艙貯運廢物,並將廢物盛在甲板下的船艙中(底層裝水或其它),以防止因觸礁泄漏而造成海洋污染。

海洋焚燒管理

海洋焚燒是一種相對經濟安全的處置方法。已開發國家都曾採用海洋焚燒法處置過有害廢物。例如1967年,德國的D.Sobinger曾將一條油船改裝成焚燒船,在海上進行焚燒含氯工業廢物的研究。1972年海洋焚燒服務公司用“火神號”焚燒船焚燒含氯廢物,年處置能力為4200t,獲得比較成功的經驗。

實施海洋焚燒,一般應由處置單位首先向海洋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提出申請,待海洋焚燒設施和被焚燒廢物通過檢查鑑定後,獲得有關部門發放的焚燒許可證之後才能在指定海域進行焚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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