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遇與挑戰
我國瀕臨西北太平洋,大陸岸線長1.8萬公里,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的島嶼6500多個,內水和領海主權海域面積38萬平方公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規定和我國的主張,我國管轄的海域面積約300萬平方公里。此外,我國在國際海底區域還獲得了7.5萬平方公里專屬勘探開發區。“十五”期間,我國綜合國力不斷增強,國際地位不斷提高,海洋事業進入快速發展時期。涉海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綜合管理能力不斷提高,海洋維權執法、信息服務、海洋監測、海洋防災減災能力逐步提升,海洋科技支撐作用有所增強,海洋人才隊伍有所擴大,參與和處理國際海洋事務的能力進一步提高。海洋經濟成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年均增長速度為13.6%,2005年海洋經濟生產總值達18025億元,占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9.8%。
“十一五”是我國海洋事業加快發展的重要時期,機遇和挑戰並存。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經濟布局將進一步向濱海地區集聚,與世界經濟的聯繫日益加深,國家利益的擴展使海洋的戰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更加突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對有序開發海洋資源,著力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提出了更高要求;綜合國力的提高為國家加大對海洋事業的投入提供了保障;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要求海洋事業提供更好的指導、管理和服務;新技術的套用對海洋事業的支撐作用更為明顯;沿海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障,迫切要求海洋事業提高監測預報、防災減災等公共服務能力。
但海洋事業發展過程中也面臨著一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維護海洋權益、保障海洋安全的能力薄弱,海洋資源開發無序,生態環境惡化的形勢依然嚴峻,公共服務和科技創新能力不適應海洋事業發展的需要,海洋管理工作缺乏統籌,體制性、機制性矛盾依然突出。這些問題都需要認真應對和解決。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準確把握新時期海洋事業發展的階段性特徵,抓住發展機遇,以建設海洋強國為目標,統籌國家海洋事業發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障國家安全,加強海洋綜合管理,規範海洋資源開發秩序,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提高海洋公共服務水平,強化海洋科技自主創新的支撐能力,保障海洋事業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統籌兼顧原則,深化海洋綜合管理。依據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公海、國際海底及極地區域的不同法律地位和自然屬性,統籌協調涉海管理活動,實施以生態系統為基礎的海洋區域管理。
2.堅持權益優先原則,提高安全應對能力。增強憂患意識,樹立海洋安全觀,以維護領海主權和海洋權益為核心,強化對管轄海域的監管,保障海上通道和交通安全;以海洋防災減災為目標,提高監測、預報、救助和應急處置能力。
3.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加強資源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海洋環境整治與陸源污染控制相結合,近岸海域資源環境以保護為主,逐步向遠海拓展,創新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發展模式。
4.堅持指導服務原則,促進海洋經濟發展。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為契機,以加強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為手段,強化對海洋經濟發展的指導和調節,促進海洋經濟成長方式的轉變,提高為海洋經濟發展的服務能力。
5.堅持改革創新原則,發揮科技支撐作用。實現海洋管理體制、機制創新,拓展海洋公共服務領域;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整合海洋科技發展資源,健全海洋人才培養和使用制度,提高科技對海洋事業發展的貢獻率。
(三)發展目標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總體要求,“十一五”期間海洋事業發展努力實現以下目標:
——海洋綜合管理體系繼續完善。海洋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以生態系統為基礎的海洋區域管理模式和海洋管理協調機制初步形成;內水和領海海域各類開發活動得到有效規範;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海域資源開發得到有效保障;參與國際海洋事務管理和海洋維權能力顯著提高。
——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進一步增強。海洋開發趨於適度、有序,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海域使用規範合理,近岸海域污染惡化和生態破壞趨勢得到基本遏制,重要生態系統得到有效監控。入海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陸源排污口、海上石油平台、海上人工設施等達標排放。
——海洋公益服務能力明顯增強。海洋監測、預報、信息、應急處置和海上救助服務體系基本完善,防災減災能力顯著增強,風暴潮災害緊急警報提前6小時發布,海嘯災害緊急警報提前30分鐘發布,可移動養殖網箱規避赤潮率達到100%,主要海洋污染事故和生態災害得到有效監控。
——海洋經濟發展向又好又快方向轉變,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貢獻率進一步提高。2010年海洋生產總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1%以上;海洋產業結構趨向合理,第三產業比重超過50%以上;年均新增涉海就業崗位100萬以上;海洋經濟核算體系進一步完善。
——海洋科技創新體系基本完善,自主創新能力明顯提高。重大海洋技術自主研發實現新突破,科技對海洋管理、海洋經濟、防災減災和國家安全的支撐能力顯著增強,對海洋經濟的貢獻率達到50%。海水利用對沿海缺水地區的貢獻率達到16~24%。海洋科技的國際競爭力明顯加強。
到2020年,海洋事業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全民海洋意識普遍增強,海洋法律法規體系健全。監管立體化、執法規範化、管理信息化、反應快速化的綜合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主要海洋產業和海洋科技國際競爭力顯著增強,海洋權益、海洋安全得到有效維護和保障。初步實現數字海洋、生態海洋、安全海洋、和諧海洋,為建設海洋強國奠定堅實基礎。
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依法強化海域使用、海島保護、礦產資源、港口及海上交通、海洋漁業等管理,加大海洋開發利用的執法監察力度,規範海洋開發秩序,使海洋開發利用的規模、強度與海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促進海洋的可持續開發利用。(一)海域使用管理
制定海域使用總體規劃和海岸保護與利用規劃,實行海洋功能區划動態管理和規劃定期評估制度。根據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適時適度調控海域使用方向和規模,強化海域使用審批管理,建立健全用海預審制度。實施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和監督工程,開展重點海區海域使用專項整治。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肅查處非法占用海域的開發行為。做好海域管理基礎性工作,編制1∶5萬重點海域使用狀況圖,完成10萬宗用海海籍台帳彙編。加強軍事用海的管理。
(二)海島開發保護
制定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統籌海島的管理、開發、保護與建設。開展海島資源調查和評價,基本摸清有居民海島和重要無居民島礁環境資源現狀和潛力。加快有居民海島的交通、能源、通訊、居民飲用水、衛生、基礎教育、海防等設施建設。實施適合海島特點的風能和太陽能利用等示範工程,支持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制定並頒布海島保護目錄,建立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制度,選劃建立海島特別保護區,開展重點海島整治和修復。加強國家海島開發與保護政策研究工作,推進海島立法及配套法規建設進程。
(三)油氣礦產資源管理
加強海洋油氣、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探,強化海洋油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重點加強海上探礦權和採礦權的管理;依法規範海洋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從嚴控制海濱砂礦的開採及規模,嚴肅查處各類違規開採行為,堅決制止非法採礦。編制海洋地質勘查規劃,實施海洋地質保障工程,繼續開展天然氣水合物的調查與評價工作。
(四)港口資源配置
根據沿海地區經濟發展布局態勢和沿海岸線資源狀況,最佳化岸線資源配置,完善交通、漁業、旅遊等港口布局,統籌協調各類港口的集疏運。完善國家、省級沿海港口布局規劃。嚴格港口岸線使用審批制度,確保港口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序開發,加強港口岸線資源保護。在港口密集地區,突破行政區劃界限,重點推進港口資源整合。沿海港口深水泊位總數增長57%,總通過能力增長84%。開展港口岸線資源有償使用和資產化管理研究。
(五)海洋漁業資源養護
依法加強海洋漁業管理,鞏固和完善伏季休漁制度,保護近海漁業資源,合理布設人工魚礁,加強漁業種苗管理,繼續開展人工放流;繼續實施漁船控制、限額捕撈、漁船減船和報廢制度,穩步實施漁民轉產轉業工程;加快漁業結構戰略性調整,推進海洋漁業現代化進程。重點加強海洋水產品質量安全和海水養殖基地管理,完善海洋水產品質量檢測、檢疫和防疫體系。
海洋環境和生態保護
堅持海陸統籌、河海兼顧原則。重點海域以海定陸,實施以海洋環境容量為基礎的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海洋環境監督,加大海洋污染控制和治理力度。加強海洋生態的調查與評價,促進海洋生態自然恢復。(一)海洋環境監督
統籌協調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工作。加快建立海洋監測、監視、預警系統,進一步提高海洋環境監測、監督的覆蓋率、時效性和反應能力。重點開展對大江大河入海口水質和入海排污口的監控工作,加強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對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海洋傾廢、船舶活動及港口環境開展跟蹤監督,實施重點海域環境質量的預報警報。建立重大污染事件通報和海區關閉制度,加強生產過程中的溢油處置和危險品管理。積極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督海洋環境保護。
(二)海洋污染控制和整治
健全入海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削減污染物入海總量。嚴格入海排污口監控和審批。加快濱海城市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污水、垃圾處理率。控制海洋開發利用活動污染物排放和海洋傾廢,提高港口船舶污染物處理能力。編制並實施《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加快建設海洋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分解入海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落實責任制,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工業污染等設施建設,加強入海河流的污染控制。加快長江口及毗鄰海域、珠江口及毗鄰海域和重點海灣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三)海洋生態監控與評價
建設全國海洋生態監測網,繼續加強18個海洋生態監控區工作,逐步增加海洋生態監控區的類型,擴大監控區範圍,重點監督生態監控區內的開發活動,建立通報制度。開展近海生態健康和生物多樣性狀況調查和定期評價,推進黃海、東海和南海大海洋生態系的監測與評估。加強海洋生物物種的研究與保護,控制病毒和病害蔓延,防止外來海洋物種的侵害。
(四)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
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重要海洋生境和海洋景觀的保護。重點實施紅樹林、海草床、珊瑚礁、濱海濕地等典型生態系統的保護、恢復和修復工程。海洋保護區總面積達到管轄海域面積的5%,推進海洋保護區網路建設。建立珍稀瀕危物種監測救護網路和海洋生物基因庫,開展典型海域水生生物和珍稀瀕危物種的繁育與養護。制定海洋生態受損評估標準,開展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研究。關閉重要生態區的直接排污口。重點開展以預防維護和自然恢復為主的海洋生態修復。
海洋經濟的統籌協調
海洋事業要加強對海洋經濟發展的調控、指導和服務,提高海洋經濟成長質量,壯大海洋經濟規模,最佳化海洋產業布局,加快海洋經濟成長方式轉變,發展海洋循環經濟,提高海洋經濟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一)海洋經濟巨觀調控
加強國家對海洋開發利用的巨觀調控,將圍填海總量控制作為重要手段,納入國家年度指令性計畫管理。嚴格控制各類園區圍填海規模。按照環渤海、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海峽西岸和環北部灣區域經濟發展戰略,統籌協調陸海區域功能定位,進一步構建各具特色的海洋經濟區,推動區域海洋產業集群的形成,促進海洋經濟與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完善海洋經濟核算體系,加強海洋產業的調查、分析與動態評估,建立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與評估系統,加強跟蹤分析,為巨觀經濟決策提供依據。
(二)海洋經濟規劃指導
國家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涉海行業規劃要加強對相關海洋產業發展的指導。對《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綱要》開展中期評估,並適時進行滾動式修訂,加強對沿海省級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實施的指導。在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指導下,根據海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已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在海洋功能區劃基礎上,對我國管轄海域進行分析評價,明確各類海洋主體功能區的數量、位置、範圍,以及每個主體功能區的定位、發展方向、開發時序、管制原則和政策措施等。適時啟動重點區域海洋開發規劃,指導沿海地區開發活動,實施動態管理。
(三)海洋循環經濟培育引導
制定促進海洋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建立海洋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以海洋資源的節約與循環利用為目標,套用和推廣循環經濟技術,大力發展海洋資源的綜合利用產業,形成資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產業鏈,發揮產業集聚優勢,提高資源利用率。加強海洋生物資源開發,充分利用生物技術,發掘和篩選一批具有重要套用價值的海洋生物資源,開發海水養殖新技術、選育一批海水養殖新品種,建立種苗繁育基地,加速產業化,推動海水養殖業發展;加快海洋生物活性物質分離、提取、純化技術研究,支持海洋生物醫藥、海洋生物材料、海洋生物酶等研究開發和產業化。加快建設海洋能源、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等工程,建立海洋循環經濟示範企業和產業園區。在濱海濕地、三角洲和海島等特殊海洋生態區,發展高效生態經濟。
海洋公益服務
加強海洋調查與測繪、海洋信息化、海洋防災減災和海洋標準計量等基礎性工作。發展公益事業,完善海洋公益服務體系,擴大海洋公益服務範圍,提高海洋公益服務質量和水平。(一)海洋調查與測繪
統籌協調海洋專項調查,編制海洋綜合調查規劃,推進我國近海海洋環境綜合調查與評價。繼續開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資源調查,深化外大陸架海域、重要漁業資源區等綜合調查。抓緊補充、修訂國家重要海洋基礎數據,加快海洋與陸地無縫隙海圖、海島(島礁)調查與測繪工作,進一步提高基本比例尺海圖覆蓋率,完善海洋基礎地理空間資料庫,內水及領海基礎地理信息系統覆蓋率達到80%以上。
(二)海洋觀測監測
完善海洋岸基、海基、海床基和天基立體觀測監測基礎平台,構建海洋立體觀測監測網,全面提升海洋環境觀測監測能力和水平。穩步推進海洋水色、海洋動力環境和海洋監視監測系列衛星體系建設,發射海洋二號衛星,提高及時接收、處理和套用海洋相關衛星數據能力。統籌協調各專業觀測監測站點,充分利用已有設施能力,最佳化海洋台站布局,增加重點區域觀測台站。建立高頻地波雷達監測網,建設完善海洋浮標、潛標和水下觀測系統,加強海洋常規斷面和志願船監測。
(三)海洋信息化
加強海洋基礎數據的統一管理,有序推進海洋信息共享,保障國家海洋信息安全。健全海洋信息化標準規範體系,加快海洋數據、檔案、文獻等信息化建設。統一規劃和建設海洋監測、管理和服務數據安全傳輸與通信網路。以真實性檢驗為基礎,深度開發環境仿真、科學視算、虛擬現實等海洋信息適用技術,促進海洋信息資源的有效利用,健全信息發布制度,提高對海洋的認知能力。在國家安全、海洋管理、科學研究和公益服務等領域,開發海洋信息產品和業務化套用系統,重點建設海洋管理基礎信息系統、重點海區環境保障基礎信息系統、海洋科學研究和公眾服務基礎信息系統。加快沿海地區各級政府海洋電子政務建設,統一構建國家海洋電子政務信息平台。
(四)海洋預報
完善海洋環境預報服務體系,形成國家預報中心——區域中心——沿海省市台站架構。增強預報精度和時效,拓展服務範圍,提高服務水平。在風暴潮、赤潮等領域開展大範圍、長時效、高精度的監測預報工作。開發和改進風暴潮災害數值預報系統,建立預測預警業務平台。深化赤潮發生機理研究,對赤潮高發區實施長期監控。重點加強海洋地震、海嘯成因研究與監測,開展大陸架斷層探測,加強國際合作,建立海嘯預警報系統。積極開展海水入侵、海岸侵蝕、淤積、滑坡、沉降等災害的成因研究,加強海平面變化實時監測。建立信息發布制度,為沿海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五)海上交通安全保證
加強海上交通管理和海洋通道安全保障。嚴格船舶檢驗和登記,規範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活動,加強危險貨物檢查、交通事故處置、打撈清除監督的管理。進一步完善通信和導航系統,建成連續覆蓋我國沿海近岸水域的甚高頻通信系統。加強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建設。海上交通安全監管與救助能力明顯提高,布局監管綜合救助基地,完善專業救助設施,監管和救助力量基本覆蓋我國管轄水域和搜救責任區。在6級海況下實施救助,離岸50海里應急到達時間不超過150分鐘。一次溢油性綜合清除控制能力達到500噸,水下救援打撈深度達到300米。
(六)海洋防災減災
建立健全海洋災害應急體系,完善海洋災害應急機制。建立海洋災害會商制度,強化海洋災害的監測、監視、預警,制定和完善海嘯、風暴潮、赤潮及化學品泄漏、油泄漏、核泄漏、海難、工程設施損毀等應急預案。核定適合不同海區沿岸狀況和災害特點的防禦警戒標準,落實海洋災害應急回響,整合海洋應急力量,建設海洋應急科技支撐平台,加強應急處置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海洋災害應急演練,規範海洋災害新聞發布,強化海洋災害後評估和恢復工作。
(七)海洋標準計量
建立健全國家海洋標準體系,全面推進海洋技術標準、產品標準、標準品標準、鑑定標準等制定工作。重點加強涉及維護權益、生態環境、食品安全、資源節約與利用等方面海洋標準的制定和檢查,做好已發布標準的監督實施、效果評估和修編工作。建立健全海洋計量工作體系,推進海洋儀器設備的計量檢定服務工作,加強海洋行業計量認證和質量監督。
海洋執法與權益維護
嚴格海上執法,加強巡航監視,保障國家海洋權益,維護海域使用者合法權益。加強維護海洋權益的能力建設和基礎工作,提高國際海洋事務參與能力。(一)海上巡航監視
形成基本覆蓋我國管轄海域的立體化、全天候的海上監控能力,實施管轄海域定期巡航制度,強化巡航監視,提高發現、識別、監視、跟蹤和驅離能力,實現對重點海域非法侵權事件的有效監管。建立和完善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管理協調機制,健全海洋維權應急工作體系。加強領海基點保護與管理,嚴格我國管轄海域無害通過、涉外海洋科研調查、專屬經濟區人工構造物、緊追和登臨等制度管理。
(二)海洋行政執法
進一步強化海洋漁業、海上交通運輸、海域使用、海洋環境保護等的巡視、監察和處置力度。推進無居民海島、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等的執法管理,提高對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沿岸陸源排污的綜合執法能力。切實維護海洋資源開發秩序,保障海洋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三)國家權益維護
制定、完善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做好參與制定國際公約的政策儲備,深化國際海洋法理研究,積極參與國際和區域海洋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制定工作。倡導建立並積極參與地區性雙邊、多邊海洋事務磋商機制。做好與周邊國家劃界和爭端解決預案以及共同開發與合作方案。完善國家海洋權益維護信息與技術支撐系統。
國際海洋事務
持續開展國際海底區域勘查,發展深海技術,培育深海產業。進一步拓展極地考察空間,完善極地考察工作體系。在海洋科技、海洋資源和環境保護等領域,加強雙邊和多邊國際合作。(一)國際海底區域工作
積極勘探國際海底礦產資源,努力尋求戰略資源可接替區。持續開展國際海底區域資源勘查與評價,圈定滿足商業開發規模的富鈷結殼資源區,圈定多金屬硫化物資源遠景區,兼顧多金屬結核等其他深海資源的調查研究;大力發展深海資源勘查與開發技術,力爭在深海資源勘查、開發技術和裝備研製方面有所突破;積極推進深海生物基因資源的調查與研究,加強深海地球科學與環境影響評價研究;以潛水勘查技術和深海生物基因資源研究成果轉化為龍頭,培育若干個具有商業開發前景的產品,帶動深海產業的逐步形成;建設國家深海基地;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全面參與國際海底區域事務,爭取國家權益。
(二)極地科學考察
加強南、北極科考工作,拓展極地考察空間,建設第三個南極站,開展南極保護區的研究與建設。加強極地考察的基礎設施和支撐能力建設,形成南極內陸站運輸支持體系、能源供應系統,建立極地基礎研究共享平台和機制。加強極區氣候和環境變化常規觀測、監測體系的建設。開展南極內陸、極地海洋、極地空間和資源潛力等重點領域的研究,擴大極地科學考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擴大對外合作
加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的研究,提高國際公約的履約能力。推動國際海洋政策法律、海岸帶綜合管理、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雙邊和多邊合作。在海洋環境與資源的調查、監測和海洋信息交流等領域,加強與海洋國家的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海洋領域重大計畫,在區域海洋研究計畫中發揮主導作用。在打擊海盜、海上緝私、海上救助以及維護海上通道安全等領域加強區域合作。
海洋科技與教育
按照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深化近海、拓展遠洋、強化保障、支撐開發,大力發展海洋高新技術和關鍵技術,紮實推進基礎研究,積極構建科技創新平台,實施科技興海工程,加強海洋教育與科技普及,培養海洋人才,著力提高海洋科技的整體實力,促進海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為海洋事業發展提供保障。(一)海洋前沿技術
重點發展深海和遠洋技術。加強深、遠海海洋環境立體監測與實時監控技術、海底觀測系統與網路技術、天然氣水合物勘探開發技術、大洋礦產資源與深海基因資源探查和開發利用技術、深海運載和作業技術和海洋可再生能源技術等的研究開發,發展海洋信息處理與套用技術,為拓展海洋管理和海洋資源開發的深度與廣度提供戰略性的技術儲備。
(二)海洋關鍵技術
積極發展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技術、海洋油氣高效利用技術、深海油氣勘探開發技術、海洋能利用技術、海洋新材料技術、海洋生物資源可持續利用技術和高效增養殖技術。加強海洋生態環境管理、監測、預報、保護、修復及海上污損事件應急處置等技術開發以及高技術套用。優先發展大型海洋工程技術與裝備。加強遠洋運輸、遠洋漁業、海洋科考和地質調查等大型船舶技術的研發和套用。開發海嘯、風暴潮、海岸帶地質災害等監測預警關鍵技術。開發保障海上生產安全、海洋食品安全、海洋生物安全等關鍵技術。
(三)海洋基礎科學研究
加強海洋基本理論和基礎學科建設,協調發展物理海洋學、海洋地質學、生物海洋學、海洋生物地球化學、海洋生態學、海洋環境學和海洋工程學等學科。推進海洋科學與其它科學之間交叉研究,開拓海洋科學新領域。重點開展中國海及大洋環境變異規律、海洋地質過程與資源環境效應、海洋生態系統演變過程與生態安全、深部生物圈與海洋極端環境生物、全球氣候變化的區域海洋回響、環渤海地區複合污染、生態退化及其控制修復原理和海氣相互作用與氣候變化等研究。圍繞海洋資源、環境、生態和權益問題,開展海洋戰略、區域海洋管理、海洋權益維護、海洋經濟等社會科學基礎理論研究和創新。
(四)海洋科技創新平台
按照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原則,最佳化組合現有科技力量,集中配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建設國家海洋科技實驗室和海上試驗場等研發平台;加強國家海洋生態環境和極端環境科學研究網路體系建設,完善海洋科學數據與信息共享平台;推進海洋微生物菌種、動植物種質、海洋地質樣品、極地樣品標本等海洋自然科技資源服務平台建設;推進海洋科技成果轉化的投融資體制創新,促進海洋科技服務平台和中試與產業化示範基地建設。
(五)科技興海平台
開展海洋經濟規劃實施的科技興海平台的建設與運行,以科技興海,以知識興海。圍繞《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綱要》提出的目標和任務,以強化科技對海洋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和公共服務功能為主線,建設海洋公共技術套用服務平台、海洋經濟活動的環境安全保障平台、科技興海公共信息服務平台、海洋經濟規劃實施決策輔助平台等。通過科技推進平台的業務化運行,合理配置海洋科技和信息資源,促使新興產業得到快速發展,支撐和引領海洋經濟轉向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和區域協調型發展模式。
(六)海洋教育與科普
把普及海洋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中國小開展海洋基礎知識教育。加快海洋職業教育,培養海洋職業技術人才。緊密結合海洋事業和海洋經濟發展需要,調整海洋教育學科結構,建設高水平的海洋師資隊伍,努力辦好海洋院校,提高海洋高等教育水平。加強國家海洋科普能力建設,制定海洋科普作品選題規劃,扶持原創性海洋科普作品,出版高質量的海洋科普刊物和叢書,抓緊國家海洋博物館等海洋科普場館建設。
實施規劃的措施
(一)加強海洋政策研究,健全管理協調機制以實現海洋強國為目標,加強對戰略性、前瞻性問題研究,制定新時期我國海洋政策和海洋開發戰略,發布海洋事業發展報告。完善海洋規劃體系,建立規劃實施監督檢查機制。推進海洋管理體制改革,建立海洋綜合管理的高層次協調機制,強化涉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形成促進海洋事業發展的合力。
(二)強化海洋法制建設,推進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海洋管理法律法規,儘快完善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漁業法等的配套法規,深化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的配套制度研究。全面推進海洋管理依法行政,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建立健全海洋管理行政複議、聽證制度,推進海洋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強化海洋行政監督。積極開展海洋普法工作。
(三)實施海洋人才戰略,提高人員綜合素質
制定跨部門、跨行業的海洋人才發展戰略。建設一支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素質優良、作風紮實、清正廉潔的公務員隊伍和專業人才隊伍。結合海洋事業重大工程、重大專項和重點學科建設,實施“海洋學者計畫”和“新世紀海洋雙百人才工程”,積極引進優秀人才,加快培養學科技術帶頭人和優秀管理人才。加強幹部隊伍建設,開展大規模幹部培訓工作,提高幹部執政能力和水平。
(四)推進海洋重大專項,強化基礎能力建設
抓緊制定規劃落實的相關政策措施,做好規劃的實施計畫,通過海洋重大專項的實施,促進規劃目標的全面實現。實施“數字海洋”工程,開展海洋數字圖書館和檔案館建設。發展海洋系列衛星。建設國家深海基地。加強科技興海平台建設。加快建設海水利用重點工程。加強海監、漁政、海事等執法能力建設,及時更新和建造一批執法和科學考察船舶。適時啟動海洋安全保障系統建設。抓緊制定和實施《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加快重點海域和河口環境整治規劃的前期工作。實施海洋地質保障工程,促進全國地質保障勘查。對規劃涉及的項目,要按照區別輕重緩急、突出重點的原則,在經過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後,按建設程式申報。項目所需資金視年度投資可能逐步安排。
(五)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政府對發展海洋事業要有緊迫感和憂患意識,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和財政預算中要把海洋事業發展放在重要地位,加大對海洋事業發展、基礎設施、重大專項等的投入力度。進一步完善海洋事業投入的績效考評機制,加強監督和稽查。建立、完善重大專項和基本建設項目的驗收制度,對國家投入海洋事業所形成的各類資產實施有效管理。
(六)增強全民海洋意識,大力弘揚海洋文化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海洋對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作用和意義,努力把增強全民海洋意識與愛護生存環境、拓展發展空間結合起來,把構建海洋強國與現代化建設結合起來,把弘揚海洋文化與建設文明社會結合起來。有針對性地開展各類海洋文化活動和海洋警示教育。加強海洋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挖掘,開展海洋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各種媒體和宣傳渠道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的公眾參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