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海洋環境標準發展至今,已有國家標準18項,行業標準20項。其中質量標準為《海洋生物質量》、《海洋沉積物質量》和《海水水質標準》,3項標準構成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監測標準以《海洋監測規範》的7項標準為主導,《海底沉積物化學分析方法》、《海水中16種多環芳烴的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赤潮監測技術規程》等19項標準為補充,基本涵蓋了海洋污染物監測項目,目前較先進的環境監測技術如色譜方法、微波消解方法均已被引入標準;評價標準有《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海水綜合利用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近岸海洋生態健康評價指南》等8項標準;海洋環境管理類標準有《海洋傾倒區選劃技術導則》1項。
海洋環境標準組織機構建設
技術委員會和工作組作為該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主體,承擔著組織制定該專業領域內的標準化發展規劃、標準制修訂計畫,對該專業領域內標準進行技術審查、歸口,負責該領域標準的複審和宣貫等。隨著海洋環境標準化工作發展的需要,全國海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建了海洋環境保護分技術委員會(編號為SAC/TC283/SC1),負責海洋環境監測、分析與檢測、海洋環境質量要求、海洋環境評價等技術與方法等專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為該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科學、有序、高效發展提供基礎技術保障。
海洋環境標準體系建設
海洋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建設作為該領域標準化工作的頂層設計,是套用系統論、模組化、流程化的思想,將海洋環境監測、評價、管理等工作中重複性、共性的事物轉化為標準,並按其內在聯繫形成科學的有機整體。標準體系包括了該領域現有的、正在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標準,是進一步科學、合理、系統地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標準的依據,將描繪出海洋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的藍圖和目標。目前我國已基本建立了海洋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確定了海洋環境保護標準化工作範圍、領域和未來發展順序、重點,這對加強、規範和指導海洋環境保護標準的立項和制修訂,支撐、服務、規範和促進我國海洋環境保護事業全面、協調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
海洋環境標準存在的問題
海洋環境標準體系不均衡
近年來因缺少系統的對海洋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的研究,且多數標準的制定是在某項工作急需出台標準時才提出的,這些直接影響該體系的科學性、合理性。對海洋環境標準體系進行橫向比較:監測方法標準較多,評價標準、污染控制標準、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標準較少;而縱向分析:現有海洋環境保護標準僅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地方海洋環境保護標準發展相對滯後,尤其污染嚴重的渤海海域、長江口-杭州灣海域、閩江口海域等重點海域,缺少針對特定區域環境現狀的相關標準。
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有待修訂
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海洋環境進行管理的依據。根據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制定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並對海洋環境進行檢查和評價。目前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主要有《海水水質標準》、《海洋生物質量》和《海洋沉積物質量》,其中水質標準為1998發布實施,生物和沉積物質量標準分別為2001年和2002年發布。三大質量標準均已實施超過10年,與目前海洋環境污染現狀、海洋環境保護技術發展已產生巨大差距,現行標準已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以《海水水質標準》為例,其規定的海水水質分類,與實際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水質分類存在差異,需作出相應調整;海水水質監測項目共規定35項,缺少對多環芳烴、多氯聯苯、氟化物、硝酸鹽、亞硝酸鹽、氨氮、重金屬等許多重要污染物限值的規定,已不能滿足目前海洋環境監測和評價實際工作的需要;各項監測指標的限值與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存在較大差異,標準規定的監測方法均已落後現有技術,應引用最新標準。因此,急需開展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修訂工作。
海洋環境標準樣品缺少
根據GB/T 15000.3-2008/ISO 指南 35:2006對標準樣品的定義,標準樣品的“用途可包括測量系統校準、測量程式評估、給其他材料賦值和質量控制”。有證標準樣品(CRM)主要用於校準儀器、實現產品和過程的質量控制、進行方法驗證、評定測量過程,包括測量過程中涉及的實驗室、測量方法、測量結果、實驗室操作人員等各方面的評定。海洋環境標準樣品是對海洋環境監測方法、監測結果進行控制和評價的重要工具。
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主要類型
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指確定和衡量海洋環境好壞的一種尺度。它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一般分為三類,即海水水質標準、海洋沉積物標準和海洋生物體殘毒標準。制定標準時通常要 經過兩個過程。首先,要確定海洋環境質量的"基準",經過調查研究,掌握環境要素的基本情況,一定階段內海水、沉積物中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生物體中各種污染物的殘留量; 考察不同環境條件下,各種濃度的污染物的影響,並選取適當的環境指標,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基準。其次,"標準"的確定要考慮適用海區的自淨能力或環境容量,以及該地區社會、經濟的承受能力。
海水水質標準
海水水質標準(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是指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護海洋生物資源和其他海洋資源,有利於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制訂的水質標準。
1、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護目標,海水水質分為四類:
第一類適用於海洋漁業水域,海上自然保護區和珍稀瀕危海洋生物保護區。
第二類適用於水產養殖區,海水浴場,人體直接接觸海水的海上運動或娛樂區,以及與人類食用直接有關的工業用水區。
第三類 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區,濱海風景旅遊區。
第四類適用於海洋港口水域,海洋開發作業區。
2、海水水質標準列表如下:
海水水質標準 mg/L
序號 | 項目 | 第一類 | 第二類 | 第三類 | 第四類 |
1 | 漂浮物質 | 海面不得出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質 | 海面無明顯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質 | ||
2 | 色、臭、味 | 海水不得有異色、異臭、異味 | 海水不得有令人厭惡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味 | ||
3 | 懸浮物質 | 人為增加的量≤10 | 人為增加的量≤10 | 人為增加的量≤100 | 人為增加的量≤150 |
4 | 大腸菌群≤ (個/L) | 10000 供人生食的貝類增養殖水質≤700 | - | ||
5 | 糞大腸菌群≤(個/L) | 2000 供人生食的貝類增養殖水質≤140 | - | ||
6 | 病原體 | 供人生食的貝類養殖水質不得含有病原體。 | |||
7 | 水溫(℃) | 人為造成的海水溫升夏季不超過當時當地1℃,其它季節不超過2℃ | 人為造成的海水溫升不超過當時當地 4℃ | ||
8 | pH | 7.8~8.5 同時不超出該海域正常變動範圍的0.2pH單位 | 6.8~8.8 同時不超出該海域正常變動範圍的0.5pH單位 | ||
9 | 溶解氧> | 6 | 5 | 4 | 3 |
10 | 化學需氧量≤(COD) | 2 | 3 | 4 | 5 |
11 | 生化需氧量≤(BOD5) | 1 | 3 | 4 | 5 |
12 | 無機氮≤(以N計) | 0.20 | 0.30 | 0.40 | 0.50 |
13 | 非離子氨≤ (以N計) | 0.020 |
續表1
序號 | 項目 | 第一類 | 第二類 | 第三類 | 第四類 |
14 | 活性磷酸鹽≤ (以P計) | 0.015 | 0.030 | 0.045 | |
15 | 汞≤ | 0.00005 | 0.0002 | 0.0005 | |
16 | 鎘≤ | 0.001 | 0.005 | 0.010 | |
17 | 鉛≤ | 0.001 | 0.005 | 0.010 | 0.050 |
18 | 六價鉻≤ | 0.005 | 0.010 | 0.020 | 0.050 |
19 | 總鉻≤ | 0.05 | 0.10 | 0.20 | 0.50 |
20 | 砷≤ | 0.020 | 0.030 | 0.050 | |
21 | 銅≤ | 0.005 | 0.010 | 0.050 | |
22 | 鋅≤ | 0.020 | 0.050 | 0.10 | 0.50 |
23 | 硒≤ | 0.010 | 0.020 | 0.050 | |
24 | 鎳≤ | 0.005 | 0.010 | 0.020 | 0.050 |
25 | 氰化物≤ | 0.005 | 0.10 | 0.20 | |
26 | 硫化物≤ (以S計) | 0.02 | 0.05 | 0.10 | 0.25 |
27 | 揮發性酚≤ | 0.005 | 0.010 | 0.050 | |
28 | 石油類≤ | 0.05 | 0.30 | 0.50 | |
29 | 六六六≤ | 0.001 | 0.002 | 0.003 | 0.005 |
30 | 滴滴涕≤ | 0.00005 | 0.0001 | ||
31 | 馬拉硫磷≤ | 0.0005 | 0.001 | ||
32 | 甲基對硫磷≤ | 0.0005 | 0.001 | ||
33 | 苯並(a)芘≤ (μg/L) | 0.0025 | |||
34 |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以LAS計) | 0.03 | 0.10 | ||
35 | *放射 性核 素 (Bq/L) | 60Co | 0.03 | ||
90Sr | 4 | ||||
106Rn | 0.2 | ||||
134Cs | 0.6 | ||||
137Cs | 0.7 |
在現有的實驗研究和現場調查基礎上,以各種水質要素(包括污染物),對靶系統(人體、生態系或生物資源等)影響的劑量與效應定量因果關係為主要依據,先行評定海水水質基準;以海水水質基準為基礎,結合考慮指定保護海域的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以代價與效益或代價與危險分析結果為主要依據,再行制訂海水水質標準。"基準"和"標準"是兩個不能混淆的相關概念。"基準"是決定和判斷有關環境是否適用於預期用途的科學依據,本身無法律約束能力;而"標準"在特定水域或污水排放方面有法定性質,一經權力機關認可即應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