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海洋功能區劃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海洋功能區劃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為規範海洋功能區劃備案工作,加強海洋功能區劃成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功能區劃管理規定》和《海洋功能區劃技術導則》,我局制定了《海洋功能區劃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海洋局,二○○八年五月六日。)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海洋功能區劃備案工作,加強海洋功能區劃成果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功能區劃管理規定》和《海洋功能區劃技術導則》,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經批准的省、市、縣三級海洋功能區劃備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批准的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批准的市、縣級海洋功能區劃由本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海洋功能區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請備案。
第五條 海洋功能區劃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 報送海洋功能區劃備案材料的函。
(二) 海洋功能區劃批准檔案複印件四份。
(三) 海洋功能區劃文本、登記表、圖件、編制說明和區劃報告的紙制材料各一式四份,同時提交電子版一份;其中文本、登記表、編制說明和區劃報告應為word格式,圖件為可編輯的通用圖形檔案格式。
(四)海洋功能區劃矢量數據電子版和信息系統安裝盤一份,矢量數據應為具有空間地理坐標的通用地理信息系統檔案格式,並附坐標投影與比例尺說明。
第六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備案材料進行審查。
符合規定的,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備案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海洋功能區劃備案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不符合規定的,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補報有關材料。
第七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和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及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市、縣級海洋功能區劃備案材料進行審查。
符合上級海洋功能區劃及第五條規定的,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備案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市、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海洋功能區劃備案登記表》;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市、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補報有關材料;不符合上級海洋功能區劃的,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備案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批准機關提出備案審查意見,並抄送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海洋功能區劃的修改經批准後,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對修改部分的材料進行備案。
修編的海洋功能區劃經批准後,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對全部成果重新進行備案。
第九條 中國海洋檔案館負責海洋功能區劃備案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批准的海洋功能區劃,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