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 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從業人員正常退休審批工作的通知》(瓊府〔2009〕15號)的要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從業人員正常退休審批,改為由用人單位初審,報同級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發放退休養老金。
2. 根據2002年6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執行有關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檔案的通知》要求,不再執行“用人單位年度用工審查”職能。
(二)下放的職責
根據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第一批行政權項的決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將“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職數核准”等8項管理權項下放各區人社部門。
(三)劃出的職責
將原屬市人事勞動保障局的“出境就業管理、境外就業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入市商務局。
(四)增加的職責
1. 根據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下放的“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等7項事項。
2. 根據《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公務員法實施方案>的通知》(海發[2006]13號)檔案精神,將原由市人事勞動保障局承辦的市級行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科以下非領導職數的審核,改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科以下非領導職數的核准和任職空崗卡的審核簽發。
3. 新增創業小額貸款擔保管理工作和指導全市創業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 加強公務員事務管理的有關職責和政府獎勵具體工作職責。
2. 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3. 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4. 加強統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和規劃,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5. 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職責,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險制度。
6. 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7. 加強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定全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全市就業援助政策,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
(四)負責貫徹執行城鎮從業人員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和農村養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城鎮居民養老等社會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規章,統籌建立全市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
(五)綜合管理全市社會保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負責貫徹執行社會保險資金支付、運營政策,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六)負責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負責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八)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職稱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參與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推薦選拔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引進優秀人才政策。
(九)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和落實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組織實施全市企業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依法負責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榮譽制度,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組織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承辦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有關事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對所屬單位貫徹執行上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五)指導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海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市公務員局1個副處級機構、13個正科級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起草和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計畫生育、安全保衛等工作;承辦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財務管理職能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辦公室、紀檢監察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老幹部服務和黨群、機關工會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信訪處)
負責研究提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負責擬定本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系統普法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重大處罰案件的聽證等工作;協調進駐市政府服務中心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等工作。
負責信訪維穩工作。負責接待、協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檢舉、控訴、意見、建議等事項的處理;辦理領導批示的信訪事項;協調、督促有關處室、下屬單位處理有關信訪和維穩事項;做好信訪維穩有關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和歸檔工作;負責市政府服務熱線有關工作。
(四)綜合規劃處
負責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承擔全市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等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有關信息數字的統計管理工作;承擔上級下達本局及局屬單位的各類專項計畫和項目的歸口統計和監管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市農民工工作辦公室)
負責擬定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農民工工作綜合素質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就業和創業工作;指導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就業,健全全市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創業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措施並指導實施;擬定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定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指導培訓師資隊伍建設;牽頭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負責職業資格鑑定和職業技能考評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六)人力資源市場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擬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指導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政審工作;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落實有關幹部政策,擬定市直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流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指導事業單位人員聘任(用)工作。
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檢查督促接收單位落實軍隊轉業幹部政治、生活等方面待遇;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帶家屬的工作安排、子女的轉學入學;組織實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指導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參與建立健全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制度,參與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參與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優秀專家的推薦評選工作;完善吸引國(境)內外專家、留學回國人員來海口工作或定居政策;完善國(境)內外機構在海口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備案;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考核、培訓等管理工作。
(八)工資福利處
負責完善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發布全市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負責提前退休審核、審批工作;承擔市級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
(九)社會保險一處(社會保險基金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相關管理辦法及措施;建立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法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指導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
(十)社會保險二處(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相關管理辦法及措施;指導監督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工作;牽頭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和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勞動保障監察處
組織實施勞動關係調整政策規範,負責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工作;負責市屬單位勞動用工備案、集體契約審查、勞動規章制度審查備案和裁員報告受理工作;負責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企業改革職工安置工作,審核市屬企業改革職工安置方案;指導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指導全市勞動仲裁員培訓、管理工作;參與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指導企業落實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權,查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審查同級勞動監察機構立案查處的案件;負責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市公務員局
(十二)考試錄用和職位管理處
按管理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擔公務員登記的日常管理及科級以下(含科級)公務員的交流工作;承辦市政府報請市人大任免人員的任免手續,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具體事宜;負責公務員職位分類及職位管理工作;負責承辦市級行政機關、政府系列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科以下非領導職數的核准和任職空崗卡的核發工作;負責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
(十三)考核獎懲培訓處
負責擬定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公務員考核;承擔國家榮譽、政府獎勵工作;參與勞動模範評選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科級以下(不含科級)公務員因公出國(境)的政審工作;依法負責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公務員辭職、辭退備案工作;負責處理公務員的申訴、控告。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一)人員編制
核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57人,機關工勤人員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8名。其中:部門領導5名,辦公室12名(含工勤人員8名),組織人事處、政策法規處、綜合規劃處、就業促進處、人力資源市場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工資福利處、社會保險一處、社會保險二處、勞動保障監察處各4名;公務員局8名(局長1名,副局長1名,考試錄用和職位管理處、考核獎懲培訓處各3名)。
(二)領導職數
部門領導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公務員局局長(副處級)1名;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30名(含公務員局副局長1名),其中辦公室4名,組織人事處、人力資源市場處、社會保險二處各3名,政策法規處、綜合規劃處、就業促進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工資福利處、社會保險一處、勞動保障監察處各2名,公務員局3名(副局長1名,考試錄用和職位管理處、考核獎懲培訓處各1名)。
非領導職數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市公務員局職責中涉及的公務員管理的範圍是:行政機關、政府系列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公務員。
(二)歸口管理市高級技工學校、市機關幼稚園。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