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促進本省經濟、社會和科技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設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對在本省內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項目予以獎勵。第三條
基金獎勵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成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從科技、農業、工業、信息、財政、審計等部門以及科協中產生。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若干名。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一)制定基金的年度預、決算報告,並定期向省政府報告;
(二)決定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三)對基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和評審中的弄虛作假等不公正行為進行糾正、查處。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實行全體會議制度。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管理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事項應當以全體組成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方有效。
第七條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承辦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並向管理委員會負責。第八條
基金的來源:(一)財政專項撥款;
(二)基金增值部分;
(三)其它合法來源。
第九條
省財政主管部門設立基金專戶並對基金專戶進行管理。評審工作費用可從基金增值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
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條
基金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各項財務制度,並接受審計、財政和社會的監督。第十二條
成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轉化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該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政府計畫、工業、農業、科技、商貿等部門的代表和企業界、科技界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的人數應當是單數。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