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期刊編輯學會

浙江省科技期刊編輯學會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學會簡介

浙江省科技期刊編輯學會浙江省科技期刊編輯學會
浙江省科技期刊編輯學會(Zhejiang Provincial Society of Editolog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iodicals)成立於1986年,是浙江省科技期刊編輯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全省廣大科技期刊編輯工作者,研究探討科技期刊編輯出版的工作規律,交流辦刊經驗,不斷提高業務水平,辦好刊物,共同推進浙江省科技期刊的發展。
成立至今,學會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學術交流活動。從課題研究到大型論壇,從會員培訓到期刊評比,從學術年會到交流考察,工作亮點層出不窮,為服務會員、提高浙江省科技期刊的辦刊水平作出了貢獻。
成立後第2年,學會就開展了優秀論文和優秀期刊的評比,並形成了每兩年一次的評選制度,至2009年已評出了320餘種(次)優秀期刊和260篇(次)優秀論文,為會員單位評價工作業績和個人晉升考核提供了重要依據。
從2004年開始,學會整合各類資源,積極組織開展各項大型活動,凝聚力明顯提高,社會影響力大為增強。其中,2004年,積極配合浙江省科協“首屆長三角科技發展論壇”活動,在杭舉辦了首屆“長三角科技期刊發展分論壇”,“論壇”目前已成為長三角地區科技期刊學術交流和資源共享的重要平台。
2007年,中標中國科協重點項目並作為承辦單位成功舉辦“2007中國科技期刊發展論壇”。這是“發展論壇”首度在京外地區舉行。 2008年,承擔中國科協《2009年中國科協科技期刊發展報告》子課題——“省級科協系統科技期刊的創新與發展”課題的研究工作。
2009年被中國科協評為“學會之星”,進入了國家級先進學會行列。
經歷了24年的團結奮鬥、開拓創新、發展壯大,至2010年,浙江科技期刊編輯學會已擁有團體會員125家,個人會員470人,成為浙江省科技創新領域學術交流的重要平台。
學會下設學術交流委員會、組織聯絡委員會、科普與培訓委員會和青年工作委員會。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浙江省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學會(正式英文全名為:Zhejiang Provincial Society of Editolog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eriodicals。簡寫為:Zhejiang Society of Editology for Sci-Tech Periedicals。正式縮寫:ZSESP),又為浙江省期刊協會科技期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團體”)。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浙江省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工作者自願結合的學術性民眾團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領科技期刊工作,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嗚”的方針。把握與時俱進的精神,發揚民主,發揚社會道德風尚和科學道德風尚,團結全省廣大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工作者,研究探討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出版的工作規律,交流辦刊經驗,不斷提高思想和業務水平,辦好刊物,推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兩個文明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為我省提前實現現代化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科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年會、專題討論會、報告會、講習班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二)組織評選並向有關方面推薦優秀期刊、優秀編輯學論文和優秀編輯人才。
(三)組織有關專家獻計獻策,開展科技諮詢活動。
(四)經常向主管部門反映廣大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正當要求,維護廣大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工作者的正當權益。
(五)加強與各兄弟省、市、自治區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學會的聯繫和學術交流。
(六)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和考察活動,同國外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工作者建立友好聯繫。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凡在浙江省的科學技術期刊,其編輯部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積極支持科技期刊工作的出版、印刷部門也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修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本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根據理事長提名,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石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屆理事長、秘書長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人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聞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走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1年1月17日第5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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