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

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原名為中國生物化學會)是從中國生理學會分離出來,1979年5月成立,1993年10月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批准更名為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

基本信息

業務範圍

圍繞發展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及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的業務活動(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和推廣科學技術知識;
(三)編輯、出版、發行學術書刊;
(四)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
(五)對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項目論證,重大科技成果鑑定;
(六)技術服務,資格評定;
(七)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包括有償技術轉讓、技術支援、技術論證、技術鑑定和中介服務);
(八)開展對會員和其他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九)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科技人員的意見和呼聲;
(十)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公益事業和活動;
(十一)承擔和努力完成國家政府部門交給的各項任務。

組織機構

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現有會員約8,000人、團體會員25個。學會下設5個分會(工業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分會、農業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分會、醫學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分會、海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分會、中醫藥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分會)和10個專業委員會(多肽與蛋白質、蛋白質組學、脂蛋白、酶學、生物毒素、糖複合物、基因與基因組學、核糖核酸、分子生物技術、中國人類蛋白質組學組織),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定期組織學術交流,每四年進行換屆。

理事名單

第一屆理事會組成名單(1979.05.29-1981.11.22)
名譽理事:萬昕 陶慰蓀 侯祥川
理事長:王應睞
副理事長:鄒承魯 張龍翔 梁植權 曹天欽
秘書長:曹天欽
第二屆理事會組成名單(1981.11.22-1984.10.27)
名譽理事:萬昕 侯祥川 陶慰蓀 鄭集 梁之彥
理事長:王應睞
副理事長:鄒承魯 張龍翔 梁植權 曹天欽 楊福愉
秘書長:曹天欽
第三屆理事會組成名單(1984.10.27-1987.08.22)
名譽理事:萬昕 鄭集 梁之彥
理事長:王應睞
副理事長:張龍翔 鄒承魯 林其誰 楊福愉 曹天欽 梁植權
秘書長:張友尚
副秘書長:袁士龍 王鏡岩
第四屆理事會組成名單(1987.08.17-1990.08.09)
名譽理事長:王應睞
名譽理事:王應睞 萬昕 鄭集 藍天鶴 沈昭文 張昌穎
理事長:林其誰
副理事長:洪國藩 梁棟材 王鏡岩
秘書長:施建平
副秘書長:袁士龍 楊天恩
第五屆理事會組成名單(1990.08.09-1993.08.19)
名譽理事長:王應睞
名譽理事:王應睞 鄭集 萬昕 張昌穎 沈昭文 藍天鶴 汪猷 羅登義 任邦哲
理事長:張龍翔
副理事長:鄒承魯敖世洲祁國榮
秘書長:祁國榮
副秘書長:袁士龍 楊天恩 姚仁傑
第六屆理事會組成名單(1993.08.19-1997.11.04)
名譽理事長:王應睞
名譽理事:王應睞 萬昕 鄭集 張昌穎 沈昭文 汪猷 羅登義 任邦哲 魏琦
理事長:祁國榮
副理事長:楊福愉 敖世洲 祁國榮
秘書長:楊福愉
副秘書長:袁士龍 楊天恩 姚仁傑
第七屆理事會組成名單(1997.10.29-2001.09.12)
名譽理事長:王應睞
名譽理事:王應睞 鄭集 張昌穎 沈昭文 羅登義 任邦哲 魏琦
理事長:鄒承魯
副理事長:許根俊 強伯勤 周筠梅 李伯良
秘書長:周筠梅
副秘書長:杜連芳 楊天恩
第八屆理事會組成名單(2001.09.12-2005.10.11)
名譽理事長:鄒承魯
名譽理事:鄒承魯 鄭集 張昌穎 羅登義 魏琦 王徳寶
理事長:許根俊
副理事長:李伯良 王志新 沈珝琲 查錫良
秘書長:李伯良
副秘書長:王同喜 王悅
第九屆理事會組成名單(2005.10.12-2009.09.11)
名譽理事長:鄒承魯
名譽理事:(按姓氏拼音排序)張昌穎 鄭集 鄒承魯
理事長:王志新
副理事長:(按姓氏拼音排序)
赫榮喬 景乃禾 沈岩 吳家睿 查錫
秘書長:景乃禾(兼)
副秘書長:王同喜(專職)王悅
第十屆理事會組成名單 (2010.08.24-2014.08.23)
理事長:王志新
副理事長:(按姓氏拼音排序)
赫榮喬 焦炳華 景乃禾 尚永豐 沈 岩 孫志賢 王紅陽 吳家睿
秘書長:景乃禾(兼)
副秘書長:劉小龍(兼) 王同喜(專職) 孫曉麗(專職)

主要職責

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通過個人捐贈設立基金。現有的捐贈基金有:主要獎勵在國際學術刊物上發表的傑出研究論文作者(傑出研究論文獎、鄒承魯講座獎)的鄒承魯基金;獎勵在《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報》上發表優秀論文的年輕科技工作者(青年優秀論文獎)的鄭集基金;以及資助工作出色的青年學生參加學會召開的學術大會(青年學生參會獎)的葉惠蘭基金。
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學術大會暨會員代表大會,以研究報告和牆報等方式進行學術交流並邀請生物化學和分子生物學各領域的專家、學者作學術動態報告,同時學會代表進行選舉產生下一屆理事會。學會現任理事(第八屆)於2001年選舉產生,理事長許根俊院士(中國科學院上海生命科學研究院生物化學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副理事長李伯良研究員(中國科學院上海生命科學研究院生物化學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所長)、王志新院士(中國科學院生物物理研究所所長)、沈珝琲研究員(中國醫學科學院基礎醫學研究所)、查錫良教授(復旦大學醫學院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教研室主任),秘書長李伯良研究員(兼)。

學會刊物

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現在主辦《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報(原名生物化學雜誌)》、《生命的化學》二種刊物,以及在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領導下分管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名詞的審定工作。
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現在主辦《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報(原名生物化學雜誌)》、《生命的化學》二種刊物,以及在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領導下分管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名詞的審定工作。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接受和鼓勵個人捐贈,用個人捐贈設立基金。用捐贈已設立的基金有:獎勵在國際學術刊物上發表的傑出研究論文作者)的鄒承魯基金(傑出研究論文獎、鄒承魯講座獎;獎勵在《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報》上發表優秀論文的年輕科技工作者的鄭集基金(青年優秀論文獎);以及資助工作出色的青年學生參加學會召開或參與組織的學術會議的葉惠蘭基金(青年學生參會獎)。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簡稱中國生化學會)
英文譯名:TheChineseSocietyofBiochemistryandMolecularBiology(縮寫CSBMB)
第二條 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是全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學術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研究、教學和開發套用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研究、教學和開發的科技工作者促進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科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科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掛靠在中國科學院生物化學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本學會接受其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住所:上海市岳陽路320號,郵編20003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圍繞發展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及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的業務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和推廣科學技術知識;
(三)編輯、出版、發行學術書刊;
(四)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
(五)對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項目論證,重大科技成果鑑定;
(六)技術服務,資格評定;
(七)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包括有償技術轉讓、技術支援、技術論證、技術鑑定和中介服務);
(八)開展對會員和其他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九)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科技人員的意見和呼聲;
(十)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公益事業和活動;
(十一)承擔和努力完成國家政府部門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外籍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符合會員條件並自願申請加入本會者,履行一定的入會手續;
(二)會員條件:
個人會員:應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主治醫師、主管技師等中級技術職稱或與此水平相當以及以上的科技人員,獲得碩士學位以上者,在學博士生,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
團體會員:與本學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規模的科研隊伍,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經營、集體、個體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關學術性民眾團體(團體會員中的個人不等於個人會員);
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的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榮譽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的成就或對學會發展有特殊貢獻,並願與本學會保持聯繫、繼續合作,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三)年滿八十歲,且擔任過本學會三屆以上理事或理事以上職務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請擔任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認真填寫的“入會申請書”(一式兩份,其中一份交地方學會);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學會的“組織工作委員會”具體辦理有關手續;
(三)按期交納會費的會員,由學會發給“活動會員卡”,持卡會員在會費覆蓋年份參加學會組織的學術活動享受一定的優惠。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本會的選舉過程中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學會的有關活動;
(二)取得學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三)要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四)請求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或其它形式的學術活動;
外籍會員、榮譽會員的權利:
(一)優先得到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二)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舉辦的各種學術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支持和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交納會費,經本會提示仍不交納者,則不享受會員的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如觸犯刑律或有嚴重違反本學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通報理事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四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需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不得超過一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新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需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有關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若干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並從事本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理事會組成規模不宜過大,要充分考慮地區分布和代表性,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三屆。理事會換屆每次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必要時);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制定學會活動計畫;
(十一)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二)決定學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除第二、四項外的其它各項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學科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如秘書長為兼職,應配專職副秘書長,負責協助秘書長工作。根據需要,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一屆),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如由非理事長作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必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代表學會參與國際交往;
(五)行使法人職責(如果是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學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掛靠單位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三條本學會在銀行開立賬戶,實行獨立核算。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學會資產。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學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七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因特殊原因,學會暫時終止活動,需由常務理事會提出暫時終止活動動議,暫時終止活動動議需經2/3理事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才能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2/3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註銷生效,停止以學會名義開展的一切活動。
第三十條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動。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徽為六邊形內一四方形,套印蛋白質雙螺鏇體和苯類分子結構示意圖,圖上字母CSBMB為本學會英譯名縮寫。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2001年9月中國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會第八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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