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計畫免疫管理辦法

流動人口計畫免疫管理辦法

1、各預防接種單位要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的計畫免疫接種與管理制度,認真做好流動兒童的調查發現、建帳登記和接種管理工作。

流動人口計畫免疫管理辦法

(圖)流動人口計畫免疫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畫免疫管理辦法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經濟的持續發展,人口的流動量日益增大,流動範圍、流動頻次和流動與停留的時間等情況越來越複雜,流動兒童的免疫接種對我縣兒童計畫免疫工作的管理所造成的影響也越發突出。為鞏固我縣計畫免疫工作成果,進一步提高兒童計畫免疫管理工作的質量,根據省市疾控部門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1、各預防接種單位要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的計畫免疫接種與管理制度,認真做好流動兒童的調查發現、建帳登記和接種管理工作。
2、各鎮衛生院要通過入戶調查、鄉村醫生定期報告以及與居(村)委、計生、公安等部門聯繫等方法和途徑及時發現和掌握轄區內兒童的流動情況,對新發現的外地寄居兒童要認真做好戶籍地、暫住地、監護人姓名、聯繫方式、停留時間等情況的登記工作。
3、對在本轄區內居住達三個月以上的外地和本縣外鎮戶籍的適齡兒童,各接種單位要對尚未建立《兒童預防接種證》者及時建證,並按“本縣流動”和“外縣流動”另外分頁建帳,註明來本地的時間和原戶籍地址後與轄區內的兒童一道進行管理,其中各鎮也要建立本轄區內長期外出或在外地投保和接種兒童的接種帳冊,並在備註欄內註明長期外出或在外接種的地點。
4、各接種單位必須憑《兒童預防接種證》進行接種,接種前應根據兒童的既往接種情況和我省現行的免疫接種程式及時通知接種對象進行各種生物製品的接種,嚴格按照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並認真做好帳證的登記和接種情況的統計上報工作。
5、流動兒童離開本轄區時,接種單位要提供該兒童在本地暫住期間的免疫接種情況。對將在本轄區內居住六個月以上的本縣外鎮兒童,接受單位須向原先承擔該兒童接種的單位索取其既往免疫接種資料。
6、各接種單位要定期對轄區內流動兒童的接種情況進行核查,發現漏種的要及時進行補種,縣疾控中心將對此項工作進行不定期的檢查,並將此作為年終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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