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環境保護局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 (十)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

概述

根據《中共洪江市委洪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洪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洪發〔2010〕24號)和《中共洪江市委洪江市人民政府關於洪江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洪發〔2010〕25號)精神,設立洪江市環境保護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環境監管以及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和上級環保部門的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和環境保護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全市鄉鎮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減緩免及稽查。
(三)承擔國家及省、懷化市污染物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組織協調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負責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定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與信息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及省、懷化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
(十一)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組織協調國外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技術的引進工作;組織協調、承辦環境保護國際條約中有關本市的履約工作;參與協調處理涉外和跨市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環境保護獎懲工作。
(十三)監督、指導各鄉鎮和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系統隊伍的規範化、標準化建設。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局領導公務活動;擬定局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局機關文電、綜合調研、電子政務、檔案、機要、保密、安全、保衛、車輛管理、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指導和監督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市委、市政府績效考核責任制度涉及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工資、幹部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人技術等級評定上報、環境保護從業人員執法資格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幹部職工考核和政治思想工作,做好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二)環境管理股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定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制定污染源限期治理、達標排放和環境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工作,指導開展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環保基礎設施建設;負責上市公司環保審查;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實施全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實施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和規章,並負責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歸口管理環境保護統計,組織編制全市環境質量狀況公報;負責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承擔污染源普查工作。
組織監督實施自然生態法規和規章;承辦市內新建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等有關工作,負責市級自然保護區的評審工作,提出新建各類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及上報備案工作,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負責監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範圍內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參與資源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有關論證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區生態破壞恢復整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小城鎮建設的規劃論證並負責管理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管理生態技術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運用;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標誌認證;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協調國外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技術的引進工作;組織協調、承辦環境保護國際條約中有關本市的履約工作;參與協調處理涉外和跨市環境保護事務。

(三)法制宣教股

負責審核環境保護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做好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信訪和民眾舉報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鄉鎮間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和聯絡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負責組織環境保護新聞發布,協調重要環境新聞的採訪報導。歸口管理社會公眾參與方面的環保業務培訓,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
局黨組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兼);股級領導職數3名。
紀檢(監察)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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