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注會綜合階段,特指註冊會計師資格獲取的第二個階段。
第一階段
第一階段設有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等6科。這是專業階段,主要測試考生是否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所需的專業知識,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職業道德要求。(可以分科報考,但是最早通過的一門和最後通過的一門時間間隔最長5年)
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是綜合階段,設立綜合1科。這個階段主要是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在註冊會計師執業環境中運用專業知識,保持職業價值觀、職業態度與職業道德,有效地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考試要求:考生只有在通過第一階段的全部考試科目後,才能參加第二階段的考試。兩個階段的考試,每年各舉行1次。第二階段的考試側重於考查考生的勝任能力,建議考生在參加第二階段複習好所考的科目內容,考試前注意積累必要的實務經驗。
2014年4月25日,財政部修改《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可以採用計算機化考試方式;二是增加了考生可以申請成績覆核的規定;三是取消了綜合階段考試須在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後5個年度考試中完成的規定;四是增加了考試組織實施中有關保密的規定。
英語部分
對於綜合考試和英語部分,每年的分值比例嚴重上升,難度加大。
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2015年度第一次會議決定,2015年度綜合階段考試在百分制內不再設定英文題。同時,為體現國際化人才培養的導向,借鑑專業階段做法,在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一中設定5分的英文作答附加分題,鼓勵考生使用英文作答。希望綜合階段考試報名人員注意這一變化,以此做好複習備考工作。
考試過程
兩個階段的考試全部通過後可進行以下工作:
一、申請註冊為執業會員(即簽字註冊會計師)
(一)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複印件,以及 學歷證書;
(三)2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註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證明表;
(四)與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定的聘用契約複印件;
(五)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複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與簽證複印件,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身份證件複印件和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通行證複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六)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退休證明複印件(外國人和香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由中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發放就業證複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二、申請註冊為非執業會員:取得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已合格,但尚未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二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證書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複印件;
(三)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複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複印件,香港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身份證件複印件與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通行證複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參考教材
1、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審計、稅法三本教材信息:
2011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2011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審計》、2011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稅法》。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作 者: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2、會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三本教材信息:
2012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2012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財務成本管理》、2012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
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作 者: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申請註冊
兩個階段的考試全部通過後可進行以下工作:
申請註冊為執業會員:
申請註冊為執業會員(即簽字註冊會計師):
(一)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複印件;
(三)2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註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證明表;
(四)與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定的聘用契約複印件;
(五)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複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複印件,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其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身份證件複印件以及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複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六)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退休證明複印件(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由中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就業證複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申請註冊為非執業會員:
取得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但尚未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證書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註冊為非執業會員:
(一)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複印件;
(三)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複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複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複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考試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成立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部考委會),組織領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委會設立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財政部考辦),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辦設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成立地方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考委會),組織領導本地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委會設立地方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組織實施本地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辦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條
財政部考委會確定考試組織工作原則,制定考試工作方針、政策,審定考試大綱,確定考試命題原則,處理考試組織工作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考委會工作。
地方考委會貫徹、實施財政部考委會的決定,處理本地區考試組織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因被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不滿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因違規而受到停考處理期限未滿者。
第六條
考試劃分為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考生在通過專業階段考試的全部科目後,才能參加綜合階段考試。
專業階段考試設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6個科目;綜合階段考試設職業能力綜合測試1個科目。
每科目考試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名簡章》中明確。
考試範圍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大綱》中確定。
第七條
考試方式為閉卷、筆試,推薦用鋼筆和原子筆進行答題。
第八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需要交納考試報名費。報名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報名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名簡章》中規定,地方考委會應當據此確定本地區具體報名日期,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報名人員可以在一次考試中同時報考專業階段考試6個科目,也可以選擇報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條
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申請免予專業階段考試1個專長科目的考試。
第十二條
應考人員答卷由財政部考辦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財政部考委會負責認定,由地方考辦通知應考人員。
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第十三條
專業階段考試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註冊會專業階段考試最後一科考試所在地的地方考辦領取。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由考生向參加職業能力綜合測試科目考試所在地的地方考辦領取。
第十四條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人員及組織考試相關人員,必須遵守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相關規則、守則等,違者按照《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按照國家秘密管理。
每科目考試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的保密期限,從該科目當年命題開始至該科目考試結束前允許考生離開考場的時間止。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日財政部發布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財會[2001]1053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公布前,已經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並取得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試科目合格成績的考生,以及已經獲準免試或者豁免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部分考試科目的考生,參加2009年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綜合測試
注會綜合階段的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要求考生在掌握專業階段各學科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通過必要的經驗積累,能夠綜合運用各學科知識和相關技能對職業環境中的實務案例,進行信息的篩選、甄別和判斷,識別業務問題的性質、影響和要求等,運用所掌握的信息、知識進行深入的業務和財務分析及處理,提出有效的意見、建議或解決方案,並清晰地進行表達闡述。
綜合階段考試已經開始機考,分析後該階段考試呈現如下特點:
1. 試題形式:
(1)考試分上、下兩卷,每卷50分,合計得60分萬歲。
(2)每卷一道巨無霸題,卷一主要涉及審計、會計、稅法、職業道德;卷二主要涉及戰略、財管、經濟法、職業道德。
(3)每張試卷中各科所占分值比例不好說,但這改變不了審計為主和戰略管理為主的考核兩條線,當然,從考試拿分的角度上說,各科都要重視。
(4)英語題前三年只在下卷有,正如前述,分值經歷了10-14-18-22的跳躍,讓許多考生痛不欲生。
(5)機考。這個考試形式的變化,在末日之年曾讓我們恐慌,但最終實踐證明,除個別不可抗力外,對我們的影響微乎其微。
2. 考試目標:
套用能力。這是大綱的重要思想。題目的出題方式慢慢轉變為讓我們用學到基礎知識去解決某些問題。
3.需要訓練的能力:
(1)知識點的套用能力
(2)信息篩選和甄別能力
(3)答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