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頒布的規範,於1992年7月1日實施。為了合理地設計低倍數空氣泡沫滅火系統,減少火災損失。

為了合理地設計低倍數空氣泡沫滅火系統(以下簡稱泡沫滅火系統),減少火災損失,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編制本規範。該規範為國家標準,不適用於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場所設定的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

國家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50151-92(2000年版)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關於發布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的通知
建標[1992]30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630號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151-92為國家標準,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規範由公安部負責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解釋,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2年1月10日 

規範明細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合理地設計低倍數空氣泡沫滅火系統(以下簡稱泡沫滅火系統),減少火災損失,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制訂本規範。
第l.0.2條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條本規範適用於加工、儲存、裝卸、使用甲(液化烴除外)、乙、丙類液體場所的泡沫滅火系統設計。
本規範不適用於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滅火系統設計。
第1.0.4條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除執行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統型式的選擇
第一節泡沫液的選擇、儲存和配製
第2.1.1條對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當採用液上噴射泡沫滅火時,宜選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當採用液下噴射泡沫滅火時,必須選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條對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必須選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條泡沫液的儲存溫度,應為0-40℃,且宜儲存在通風乾燥的房間或敞棚內。
第2.1.4條泡沫液配製成泡沫混合液,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製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
二、凝膠型、金屬皂型泡沫液,配製成泡沫混合液,應使用淡水;
三、所有類型的泡沫液,配製成泡沫混合液,嚴禁使用影響泡沫滅火性能的水;
四、泡沫液配製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溫度宜為4~35℃。
第二節系統型式的選擇
第2.2.1條系統型式的選擇,應根據保護對象的規模、火災危險性、總體布置、撲救難易程度、消防站的設定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2.2.2條下列場所之一,宜選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一、總儲量大於、等於500m^3獨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二、總儲量大於、等於200m^3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立式儲罐區。
三、機動消防設施不足的企業附屬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第2.2.3條下列場所之一,宜選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一、機動消防設施較強的企業附屬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二、石油化工生產裝置區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
第2.2.4條下列場所之一,宜選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一、總儲量不大於500ms、單罐容量不大於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於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立式儲罐;
二、總儲備小於200m^3、單罐容量不大1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於5m的地上水熔性甲、乙、丙類液體立式儲罐;
三、臥式儲罐;
四、甲、乙、丙類液體裝卸區易泄漏的場所。
第三章系統設計
第一節儲罐區泡沫滅火系統設計的一般規定
第3.1.1條儲罐區泡沫滅火系統設計,其泡沫混合液量,應滿足撲救儲罐區內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單罐火災和撲救該儲罐流散液體火災所設輔助泡沫槍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
第3.1.2條儲罐區泡沫液的總儲量除按規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泡沫槍數量和連續供給時間計算外,應增加充滿管道的需要量。
第3.1.3條採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時,除設定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同時還應設定泡沫鉤管、泡沫槍和泡沫消防車等移動泡沫滅火設備。
第3.1.4條撲救甲、乙、丙類液體流散火災,需用的輔助泡沫槍數量,應按罐區內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儲罐直徑確定,其數量和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表3.l.4的規定。
泡沫槍數量和連續供給時間表3.l.4
第二節儲罐區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
第3.2.1條固定頂儲罐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的燃燒面積,應按儲罐橫截面面積計算。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及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非水溶性的甲、乙、丙類液體,不應小於表3.2.1-1的規定。
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表3.2.l-1
二、水溶性的甲、乙、丙類液體,不應小於表3.2.1-2的規定。
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表3.2.1-2註: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體,其泡沫混合液體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由試驗確定.
第3.2.2條外浮頂儲罐的泡沫滅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泡沫混合液流量,應按罐壁與泡沫堰板之間的環形面積計算,其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給強度、泡沫產生器的最大保護周長和連續供給時間,均應符合表3.2.2的規定;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泡沫產生器保護周長和連續供給時間表3.2.2
二、泡沫堰板距離罐壁不應小於1.0m。當採用機械密封時,泡沫堰板高度不應小於0.25m;當採用軟密封時,泡沫堰板高度不應小於0.9m。在泡沫堰板最下部還應設定排水孔,其開孔面積宜按每lm^2環形面積設兩個12mmX8mm的長方形孔計算。
第3.2.3條內浮頂儲罐的泡沫滅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淺盤式和浮盤採用易熔材料製作的內浮頂儲罐的燃燒面積、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均應按本規範第3.2.1條的規定執行;
二、單、雙盤式內浮頂儲罐的燃燒面積,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均應按本規範第3.2.2條的第一款規定執行,泡沫堰板距罐壁不應小於0.55m,其高度不應小於0.5m。
第3.2.4條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泡沫產生器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固定頂儲罐、淺盤式和浮盤採用易熔材料製作的內浮頂儲罐的泡沫產生器型號及數量,應根據計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確定,且設定數量不應小於表3.2.4的規定;泡沫產生器設定數量表3.2.4
二、外浮頂儲罐和單、雙盤式內浮頂儲罐的泡沫產生器,其型號和數量應根據本規範第3.2.2條的要求確定;
三、泡沫產生器的進口壓力,應為0.3-0.6MPa,其對應泡沫混合液流量,應按下式計算:
q=k1√P 式中:q一泡沫混合液流量(L/S);K一泡沫產生器流量特性係數;P一泡沫產生器進口壓力(MPa)。
第3.2.5條儲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固定頂儲罐、淺盤式和浮盤採用易熔材料製作的內浮頂儲罐,每個泡沫產生器套用獨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二、外浮頂和單、雙盤內浮頂儲罐泡沫產生器,可每兩個一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當三個或三個以上泡沫產生器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時,宜在每個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設控制閥。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引出防火堤外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混合液流量不應大於一輛消防車的供給量;
三、連線泡沫產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套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間距不宜大於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應設銹渣清掃口。泡沫混合液的立管宜用金屬軟管與水平管道連線。外浮頂儲罐可不設金屬軟管;
四、外浮頂儲罐的梯子平台上,應設定帶悶蓋的管牙接口,此接口用管道沿罐引至距地面0.7m處或防火堤外,且應設定相應的管牙接口。
第3.2.6條防火堤內的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泡沫混合液的水平管道,宜敷設在管墩或管架上,但不應與管墩、管架固定;
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應有3‰。坡度坡向防火堤。
第3.2.7條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宜設定消火栓,其設定數量應按本規範第3.1.4條規定的泡沫槍數量及其保護半徑綜合確定;
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應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閥。管道上的控制閥,應設定在防火堤外,並應有明顯標誌;三、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高處,應設排氣閥。
第3.2.8條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計流速,不宜大於3m/s,水力計算可按現行的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水力計算確定。
第三節儲罐區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
第3.3.1條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不套用於水溶性、乙、丙類液體儲罐,也不宜用於外浮頂和內浮頂儲罐。
第3.3.2條地上固定頂儲罐,當採用液下噴射泡沫滅系統,選用氟蛋白泡沫液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不應小於6/min·m平方,泡沫發泡倍數宜按三倍計算;
當貯存溫度超過50℃或粘度大於40mm^2/s時,其泡沫混液供給強度應由試驗確定;泡沫混合液的連續供給時間,宜為30min;
三、泡沫進入油品的速度,不宜大於3m/s;
四、泡沫噴射口宜採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為45度,噴射管伸入罐內的長度不得小於噴射管直徑的10倍。當只有一個噴射口時,噴射口宜設在儲罐中心;當設有一個以上噴射口時,其應均勻設定,且各噴射口的流量應大致相同;
五、泡沫噴射口的安裝高度,應在儲罐積水層之上。泡沫噴射口設定數量不應小於表3.3.2的規定。
噴射口設定數量表3.3.2
第3.3.3條液下噴射泡沫系統高背壓泡沫產生器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定數量,應按本規範第3.3.2條計算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確定;
二、出口壓力應大於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內液體靜壓力之和;
進口的壓力應為0.6-1.0MPa,其對應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可按下式計算:
q=k2√P(3.3.3)
式中:
q一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K2一高背壓泡沫產生器流量特性係數;
P一高背壓泡沫產生器的進口壓力(MPa)。
第3.3.4條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泡沫管線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火堤內的泡沫管線,應按本規範第3.2.6條確定;
二、防火堤外的泡沫管線,應設定放空閥,並宜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閥。不應設定消火栓、排氣閥。
第3.3.5條泡沫管道的水力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力計算可按下式計算:
h=CQ^1.72(3.3.5)
式中:h一泡沫管道單位長度阻力損失(Pa/l0m);C一管道阻力損失係數;Q一泡沫流量(L/S)。
二、管道阻力損失係數可按表3.3.5-1取值。
管道阻力損失係數表3.3.5-1
三、泡沫管道上的閥門和部分管件的當量長度,可按表3.3.5-2確定。
泡沫管道上的閥門和部分管件的當量長度
表3.3.5-2
第3.3.6條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設定和水力計算,應按本規範第3.2.7條和第3.2.8條確定。
第3.3.7條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防火堤內的泡沫管道上,應設鋼質控制閥和單向閥;防火堤外,應設鋼質控制閥。
第四節泡沫噴淋系統
第3.4.1條泡沫噴淋系統適用於保護甲、乙、丙類液體可能泄漏和機動消防設施不足的場所。
第3.4.2條泡沫噴淋系統當采有吸氣型泡沫噴頭時,應選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或抗熔性泡沫液;當採用非吸氣型泡沫噴頭時,必須選用水成膜泡沫液。
第3.4.3條當採用蛋白泡沫液或氟蛋白泡沫液保護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時,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於8L/min.m^2。連續供給泡沫混合液時間,不應小於10min。
當採用水成膜泡沫液保護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或採用抗溶性泡沫液保護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時,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泡沫混合液時間,宜由試驗確定。
第3.4.4條頂噴式泡沫噴頭的設定高度,距保護對象最低部位宜為3-l0m;超出此範圍時,宜由試驗確定。
第3.4.5條泡沫噴淋系統,應設火災自動報警裝置,且宜採用自動控制方式,但必須同時設手動控制裝置。
第五節泡沫泵
第3.5.1條泡沫泵站宜與消防火泵房合建,其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泡沫泵站與保護對象的距離不宜小於30m,且應滿足在泡沫消防泵啟動後,將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輸送到最遠保護對象的時間不宜大於5min。
第3.5.2條泡沫消防泵宜採用自灌引水啟動。一組泡沫消防泵的吸水管不應少於兩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時,其餘的吸水管應能通過全部用水量。
第3.5.3條泡沫消防泵站內或站外附近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宜設定消火栓;泡沫泵站內,宜配置泡沫槍。
第3.5.4條泡沫消防泵,應設定備用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於最大一台泵的能力。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不設定備用泵:
一、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總儲量小於2500m3,且單罐容量小於500m3;
二、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總儲量小於1000m3,且單罐容量小於500m3。
第3.5.5條泡沫泵站,應設定備用動力。當採用雙電源或雙迴路供電有困難時,可採用內燃機作動力。不設定備用泵的泡沫泵站,可不設定備用動力。第3.5.6條泡沫泵站內,應設水池水位指示裝置。泡沫泵站應設有與本單位消防站或消防保衛部門直接聯絡的通訊設備。
第四章系統組件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4.l.l條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壓力儲罐、泡沫產生器、閥門、管道等系統組件,必須具有國家檢測部門的檢驗合格證書。
第4.1.2條系統主要組件的塗色,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液儲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產生器塗紅色;
二、泡沫消防泵、給水管道塗綠色。
註:當管道較多與工藝管道塗色有矛盾時,也可塗相應的色帶或色環。
第二節泡沫消防泵和泡沫比例混合器
第4.2.1條泡沫消防泵宜選用特性曲線平緩的離心泵。當採用環泵式比例混合器時,泵的設計流量應為計算流量的1.1倍。
第4.2.2條泡沫消防泵進水管上,應設定真空壓力表或真空表。
泡沫消防泵的出水管上,應設定壓力表、單向閥和帶控制閥的回流管。
第4.2.3條當採用環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口背壓宜為零或負壓。當進口壓力為0.7-0.9MPa時,其出口背壓可為0.02-0.03MPa;
二、吸液口不應高於泡沫液儲罐最低液面1m;
三、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壓大於零時,吸液管上應設有防止水倒流泡沫液儲罐的措施;
四、安裝比例混合器宜設有不少於一個的備用量。
第4.2.4條當採用壓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口壓力應為0.6-1.2MPa;
二、壓力損失可按0.1MPa計算。
第4.2.5條當採用平衡壓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的進口壓力應為0.5-1.0MPa;
二、泡沫液的進口壓力,應大於水的進口壓力,但其壓差不應大於0.2MPa。
第4.2.6條當採用管線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時,應將其串接在消防水帶上,其出口壓力應滿足泡沫設備進口壓力的要求。
第三節泡沫液儲罐
第4.3.1條當採用環泵或平衡壓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時,泡沫液儲罐應選用常壓儲罐;當採用壓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時,泡沫液儲罐應選用壓力儲罐。
第4.3.2條泡沫液儲罐宜採用耐腐蝕材料製作;當採用鋼罐時,其內壁應作防腐處理。
第4.3.3條常壓儲罐宜採用臥式或立式圓柱形儲罐,其上應設定液面計、排渣孔、進料孔、人孔、取樣口、呼吸閥或帶控制閥的通氣管。壓力儲罐上應設安全閥、排渣孔、進料孔、人孔和取樣孔。
第四節泡沫產生器
第4.4.1條液上噴射泡沫產生器,宜沿儲罐周邊均勻布置。
第4.4.2條高背壓泡沫產生器應設定在防火堤外,其出口管道應設定取樣口。
第五節閥門和管道
第4.5.l條當泡沫消防泵出口管道口徑大於300mm宜採用電動、氣動或液動閥門。閥門應有明顯的啟閉標誌。
第4.5.2條泡沫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應採用鋼管。管道外壁應進行防腐處理,其法蘭連線處應採用石棉膠墊片。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