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法醫學物證,是物證的一種,凡是與案件有關並可為偵察提供線索,為審判提供證據,能揭露和證實犯罪行為的生物物品,皆為法醫學物證。這些物品主要由偵查和審判機關通過勘驗、檢查、搜查等方法提取,也可由單位或個人提供。由於物證容易與疑似的物品混淆、也可能被偽造、與案件之間的聯繫也不易判明,因此,對物證應進行科學技術鑑定,才能確定其與案件的相關性,成為有實際效能的物證。法醫學物證檢驗對於刑事案件的偵破及司法審判都具有總要的意義。其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有助於確定案件的性質;如未婚婦女被害,其陰道內或衣褲上精液的檢出,可以肯定發生過性行為,或屬強姦殺人。
二、有助於認定犯罪分子,如在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的精斑屬A型,經DNA指紋圖比對與某嫌疑人相同時即可認定該犯。
三、提供犯罪分子特徵,作為偵查線索:如對各種斑跡確定血型或性別,應該在該血型和性別的範圍發現嫌疑人和犯罪分子。
四、根據物證的分布及其血型和性別檢驗結果,對發案現場及犯罪分子人數和活動過程作出分析。
五、物證可以審查犯罪分子口供和被害者及證人的陳述。可以證明嫌疑人是否有罪或排除嫌疑人,如嫌疑人衣服上血斑是本人的血或家中其他人的血,則應排除疑點。
六、物證檢驗可以提供無名屍骸及高度腐敗無法辨認的屍體的血型特徵,對查找其身源提供血型的依據。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DNA技術的套用,使法醫物證檢驗走向認定,為偵破案件提供明確的方向,為司法審判提供了更有力的證據。
內容
包括與人體有關的生物學材料,一類是人體的構成成
分,例如血液、毛髮、指甲、骨骼、牙齒、組織臟器等;另一類是人體的
分泌物、排泄物、例如唾液、精斑、鼻涕、嘔吐物、糞便、尿液等
法醫物證檢驗的意義
法醫物證檢驗的對象是涉及與犯罪有關的人體組織、體液、分泌物、毛髮、骨骼、排泄物(如精斑、唾液斑、糞便、尿液)等。
法醫物證檢驗在偵查、起訴和審判案件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1)物證檢驗對於揭露和證實犯罪常能起到重要的作用。通過物證檢驗往往可以證明犯罪事實是否存在,以及這一犯罪行為是由誰實施的。如在某些兇殺或強姦案件中,根據現場上或其他物品上的血痕、精斑、毛髮等物證,確定犯罪事實,然後檢驗嫌疑人衣物上的血痕與被害人的血型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可證明不是被害人血跡,如一致可進一步加深對他的懷疑。
(2)物證檢驗可為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提供依據。有些案件在開始報案時,往往事實真相併不清楚,通過物證檢驗確定組織或血跡、分泌物的性質、種屬,可以澄清事實真相。如在殺人嫌疑犯的身上發現血跡,經檢驗不是人血而是其他動物血,則可排除對他的懷疑。
(3)物證檢驗可為偵查破案提供線索和證據。通過對與犯罪有關人體組織或物品的檢驗,可為偵查提供某些材料和情況。例如,根據骨路檢驗,可以鑑別出死者的性別、年齡、身高以及生前傷與死後傷等。因此,偵查或法醫人員必須認真尋找、蒐集和提取法醫物證,及時檢驗。
二、法醫物證的發現、提取和送檢
1.物證的發現(圖60)
法醫物證多數是在現場勘驗時發現,也有在檢查犯罪人或嫌疑對象時發現的,因此,法醫和偵查人員必須全面、細緻地尋找各種物證。物證存在的地點因具體條件而異,一般應沿著犯罪分子所經過的路線、通道、接觸物、遺留物,以及在犯罪人和被害人身上、衣服、鞋襪等處發現物證。應特別注意發現各種微小痕跡,如微量血痕、毛髮、纖維等。對發現的一切物證都要仔細檢查,詳細記錄,在現場勘驗筆錄中應註明發現物證的地點、時間,物證的名稱、數量、形態、大小等。在現場勘驗時,對發現的痕跡或物品,有時需要進行初步的檢驗和判斷,在確定是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時,才能提取。例如,血痕與鐵鏽,從表面觀察有些相似,只有經過初步檢驗,才能確定是否為血痕。
2.物證的提取
發現物證後,應按不同種類和性質,採用適當的方法進行提取和包裝,儘量保持原狀,不應損壞。附著在較小易攜帶的物品上的斑痕,可將該物品全部提取;在沉重、固定或不易攜帶的物體上的斑痕,可用生理鹽水浸濕紗布(或棉球)將斑痕擦拭下來,自然乾燥後帶回;在雪地上的斑痕可用紗布將雪及斑痕一起提取,使雪溶化後斑痕附著於紗布上;現場上的新鮮血液,可用乾淨紗布沾附製成乾血痕;現場上的毛髮、碎骨片等,套用鑷子提取,分別包裝帶回,要防止提取人手指汗垢對檢材的污染。
法醫物證在提取、包裝時的一般要求如下:
(1)在現場上需要提取的某些檢材(物品),應徵得事主同意,並出具收據,用後及時送還。
(2)法醫物證的包裝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血跡、精斑、唾液等物證,應晾乾後用乾淨的白紙分別包裝,嚴禁放在試管、玻璃瓶、塑膠袋內,以免腐敗變質;對組織塊套用10%福馬林溶液或95%以上的酒精固定,防止其腐敗;對骨骼應裝箱、加封后送檢。對於任何檢材都不得進行清洗或者消毒,以防破壞某些特徵。
(3)在檢驗時儘量保持檢材(物品)的完整性,對附著在物體上的斑痕,儘可能用浸泡或擦刮的辦法提取,不要破壞原物。在提取前,應先進行拍照或繪圖。
(4)有數種檢材(物品),應分別包裝,加封;用木箱寄送時箱內應填塞木屑或泡沫塑膠等物,防止衝撞損壞。
3.物證的送檢
法醫物證應由辦案人員親自送檢,以便向法醫鑑定人提供必要情況。送檢人員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委託鑑定的手續,填寫“委託鑑定登記表”,將委託單位、送檢人、送檢日期、簡要案情、送檢物品(檢材名稱、性狀、數量、來源、包裝情況),以及鑑定的目的、要求填寫清楚;如果重新鑑定或覆核檢驗,還應送交原鑑定書或其抄件;如系郵寄送檢,還應檢查物證的包裝情況,有無異常或破損,是否與來函清單相符。如發現異常情況或檢材不符合檢驗要求,應及時要求補充檢材。
法醫鑑定人接受委託之後,應根據偵查、審判的需要,及時進行檢驗。檢驗時.應使用最靈敏的方法,儘量節省檢材,以便每一試驗都能重複核對;一般不應一次把全部檢材用完,應當保留一部分以備復驗之用;檢驗時所用工具和器皿必須徹底清洗、乾燥;在剪取一件檢材後,應將剪、鑷等仔細擦洗乾淨,才可剪取另一檢材。以免互相污染,造成錯誤;在檢驗過程中,應隨時將檢驗方法及結果逐項記錄,然後根據檢驗記錄,寫成法醫物證檢驗鑑定書。剩餘的檢材應發還原委託單位,取走剩餘檢材的人員應在“委託鑑定登記表”上註明。
法醫物證鑑定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