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西斯主義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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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指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德、意法西斯政權所鼓吹的法律思想,人類法律思想史上最反動的法律思想之一。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國的J.賓德(1870~1939)、K.拉倫茨(1903~?)和卡爾·施米特(1888~?)、義大利的A.羅科(1875~1935)等。德、意法西斯政權踐踏資產階級法制,法西斯分子的暴行一般不顧任何法律規定,不受任何法庭管轄。德國議會在納粹黨的操縱下,於1933年 3月24日制定所謂“授權法”,規定將立法、對外締約、修改憲法等重大權力轉交以希特勒為首的內閣,內閣制定的法律由希特勒起草,而且“可以不同於憲法”。這個法律構成了希特勒法西斯獨裁政權的“法律”基礎。原有的刑法、民法、商法等法典雖繼續生效,但允許根據法西斯主義原則作重大修改,法官還被授權根據“國民健全本能”的精神進行“解釋”。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見戰爭犯罪)審訊的戰犯之一、曾經主管法西斯德國法律工作的H.弗蘭克1936年說過,國家社會主義(即德國法西斯主義)思想是“一切根本法律的基礎”。
法西斯主義法律思想的理論基礎之一是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的國家學說。義大利法西斯黨頭子墨索里尼本人在《法西斯主義原理》(1932)一文中宣稱,法西斯主義認為國家是一個絕對物,與國家相比,所有個人或集團都是相對的,只有在與國家的關係上,才有意義可言。按照賓德和拉倫茨等人的說法,國家和法律是個人真正的理性和自由意志的體現,個人必須絕對地隸屬於國家。
法西斯主義者宣揚法西斯政權首腦的意志就是法律。1934年 7月12日納粹德國戰犯、 蓋世太保(秘密國家警察)頭子H.戈林向普魯士的檢查官指出,“法律和元首的意志是一回事”。 希特勒本人於1934年6月30日大屠殺事件後在議會公開聲稱,他要對“德國國民的命運”負責,因此他就是德國國民的“最高法官”。納粹黨法學家卡爾·施米特甚至說,元首直接創造法律,他始終是一個法官,他不受任何正義約束,他本身就代表最高正義。根據施米特的理論,當時德國社會由國家、國社運動和國民三大柱石構成,而元首則是這三者的集中體現。納粹黨的另一首腦R.赫斯於1936年代表希特勒向德國法學學年會致辭時宣稱:國社黨(國家社會主義工人黨,即納粹黨)支持法律,因為元首正在形成德意志國民精神,他要這種精神通過法律的改造成為有效的法律規則。
法西斯主義者還攻擊資產階級法制的一些傳統準則。他們反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認為人是生而不平等的。羅科認為社會生活的一個基本準則是“模仿”法則,即廣大民眾尾隨“優秀分子”的意志;社會和歷史的發展必須依靠少數“偉大人物”的直覺和天賦。弗蘭克告誡德國法官說,元首的權力是不可分割的,不存在國家社會主義的“三權分立 ”,決不容許在“司法獨立”的藉口下進行反元首意志的活動。